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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废有色金属

第三节 供应



1953年,杂铜、废锡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华东区分局中国土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包干经费,委托省供销社代购。当时在芜湖、蚌埠设代管站,接收省内收购的杂铜、废锡。芜湖接收范围包括芜湖专区、巢湖专区、安庆专区、徽州专区各县供销社;其他地区由蚌埠站接收。当时,国家正处经济建设高潮,急需各类有色金属,且铜、锡矿产量低,因此,杂铜、废锡供应量逐年增加。
1955年,杂铜、废锡由供销社经营,供应价格由全国总社统一制定,物资全部上调冶金部金属回收管理局上海办事处或交接站,然后由其统一分配。次年,经省计委报国家经委批准,少量杂铜供应省内机械配件所需,其中农用喷雾器配件供应7吨,翌年供应30吨。1958年,撤销芜湖、蚌埠代管站,业务交由当地供销社。国家规定,省自留杂铜为收购量的20%,上交国家80%;废铅锡全部留省。省自留的废有色金属,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示,由省供销社统一调给省物资供应局。由于各地需求量增大,次年省规定杂铜、废铅锡、铝、锌,各行署市按照实际收购量自留1%,其余交省。镍币全部上交省。1960年,调整国民经济,一些盲目建设的工厂下马,废有色金属需求量锐减,销售困难。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杂铜、废铅锡、废铝、废锌等,各地按收购数量留用1%,归专区、市统一调剂。上交省的部分,按照流向,分别集中交至商业厅所属合肥、安庆、蚌埠、芜湖四个五金(土产)站,镍币全部上交合肥五金站收。次年,国家规定上交国家比例为75%,留省25%。1962年,省规定,各地收购杂铜及废铅、锌、锡、铝,均按实收留用5%,交省95%。镍币全部交省。废铜、锡、铅、铝、锌等废有色金属的调拨方向安排是:徽州专区祁门、屯溪、休宁、黟县在徽州站集中。歙县、旌德、郎溪、宁国、太平5县及芜湖专区各县、铜陵市、马鞍山市、芜湖市,调芜湖土产站接收。安庆专区各县、安庆市,调安庆土产站接收。六安专区各县(寿县、霍邱北部除外)、合肥市、肥东县,调合肥土产站接收。淮南市、蚌埠市、阜阳专区各县,调蚌埠土产站接收。宿县专区各县,调宿县土产站接收。滁县专区各县(肥东除外),调滁县土产站接收。省内各地收购的镍币,采用邮寄办法,调合肥土产站。1963年,省供销社回收的杂铜、废铝、废铅,交国家75%,余者留省,由省计委物资处按省地分成比例分配,省供销社执行,组织调生产单位。1965年,因行政区划变动,滁县专区各县(肥东除外)、宿县专区各县废有色金属,调蚌埠市土产分公司接收。1967年,淮南市土产站接收阜阳、阜南、太和、凤台、颍上、界首、寿县、霍邱、临泉、亳县等10个县的废有色金属。
“文化大革命”初期,生产秩序混乱,正常供应渠道无法畅通,致使有色金属供应量锐减。1970年,国务院规定,废有色金属全部由省分配,不再上交。由于国家大力提倡以铝代铜,自70年代起,废铝供应量逐年增加。1978年,省计委规定,各行署、市留用杂铜为30%,废铝等其他有色金属为20%。
1980年,国民经济调整,市场供需变化急剧,废有色金属积压。因此,国家推行杂铜顶抵铜厂指标的办法,经省计委同意,由华东金属回收管理处安排,安徽调给江苏宜兴铜材厂300多吨杂铜,基本上解决全省杂铜积压。1984年始,省计委集中全省回收的紫杂铜,经省供销社安排,在芜湖冶炼厂加工成电解铜,供应使用单位。1986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有色金属由省供销社管理,组织定货,安排供应。
1953~1988年安徽省废有色金属销售量见表8—3—3。
1953~1988年安徽省废有色金属销售数量统计表
表8—3—3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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