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一九五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本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联合组织,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组织上和经济上的领导。其目的在于,依照国家商业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城乡于资交流,发展合作社贸易,配合国营商业逐步代替以至最后消灭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协助国营商业稳定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合作化与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社会主义的改造,巩固工农联盟。 第二条本社任务如下: 一、组织本省范围内的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 二、召开本省社员代表大会; 三、领导与监督本省所属合作社实行民主制度,保障社员权利; 四、在国家商业领导机关统一计划下,根据本省合作社的需要和上级指示,编造本社计划,定出各县(市)联合社的计划任务,批准其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其完成; 五、指导各县(市)联合社有并供应,推销、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等工作和社员群众中宣传教育工作; 六、根据本省合作社的需要、与国营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依照国家价格政策采购商品,并推销农、副业产品及手工业产品; 七、设立独立核算的供应和推销经营部门及仓库、运输站、加工厂等业务机构,以适应本省合作社系统的供销要求; 八、组织并领导本省合作社的加工企业; 九、组织并领导本省合作社自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工作; 十、组织在职干部学习,设立干部学校,培养并提高本省合作干部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十一、指导本省各级合作社开展爱国主义增产节约竞赛,提高劳动效率; 十二、监督和检查本省各级合作社的业务和财务,保护合作社的财产。 第四条本社的核算和报表,依照全国合作总社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社加入全国合作总社为社员。 第六条本社依照全国合作总社所规定的标准刻印章,将印模呈报全国合作总社备案。 第七条本社社址设于合肥市。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本省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第九条社员须向本社缴纳股金,其数额为该社股金总额百分之十。 第十条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及全国合作总社的决议和指示; 二、按期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报告; 三、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依照全国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检查和指导; 六、社章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社批准。 第十一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向本社提出各项业务要求; 三、享用本社业务上的各项设施; 四、对本社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社员对本社债务所负的责任,以其所认股金为限。 第十三条社员得经该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以书面申请退社;退社后其股金于本社年终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有亏损时扣除其应摊金额,但所缴各项基金不退。 第十四条社员如违反本社章程和决议,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改组;有情节重大者得以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开除;被开除的社员不服,得向全国合作总社申诉。 第三章管理机关 甲、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社员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全国合作总社规定之。 第十七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省各县(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之。本社理事和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代表大会代表者,可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机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社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会的监理;选举与罢免出席全国合全总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查并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各项报告和计划; 四、审查并处理社员对本社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不正当行为的申诉; 五、决定本社社员的开除问题; 六、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二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关于开会日期、地点和讨论问题,理事会须于会前十五日送达各社员代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理会的要求; 三、社员过半数的书面请求; 四、上级社的指示。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方得开会;如不足法定人数时,至迟延期五天召开,如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列论出席人数多少,均为合法;但会议中如有修改章程、改选理事、监事、分配盈余、弥补亏损、开除社员等议案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代表出席方得开会。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方得决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须由出席全体代表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进行;推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 大会决议和记录须由主席团签署,代表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得以书面提出意见附入记录,并将决议附本呈报上级社备案。 大会记录和出席代表名单,由社理事会保存。 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关;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二年。本社的理事和监事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委员会选举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第二十三第委员会半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社员四分之一以上或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四、上级社的指示。 第二十四第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出席方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委员个人对本委员会决议有异议时得以书面提出意见,附入记录。 丙、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九人至十三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由理事互推。理事任期二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 二、召开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 三、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消费合作社组织; 四、审查和批准社员入社; 五、签订合同和契约; 六、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和发放贷款; 七、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用机关开立各种结算帐户和其他帐户; 八、保障本社一切财产的完整; 九、履行各种财的租赁、购置、转让和抵押的契约行为; 十、仲裁有关本社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 十一、指导所属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与工会订立集体合同; 十二、任免本社的工作人员;批准县(市)联社理事会的主任和理事; 十三、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之,开会前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出席理事过半数之通过方得决议。 理事会的决议和记录,须由理事会主任和出席理事签署。 理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得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推行业务所发出的委托文件,须由理事会主任及关副主任签署。 第二十九条所属合作社的领导人,如对合作社财产保管有严重损失,损害合作社工作,违反合作社纪律或国家法令时,本社理事会有权撤销其职务,并责成他人临时代理。 本社理事会有权撤销所属合作社关于专反社员利益的决定,以及与国家法令、商业政策和本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措施。 第四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监事互推。监事任期二年。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对上级社指示、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二、检查本社全部企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得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之;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得将其意见附入记录。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建议,理事会应于接到建议十五日内召开有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的会议讨论之,否则即须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所需经费由社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决定拨付之; 第五章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如下: 一、社员缴纳的股金和各项其金; 二、各企业的盈余积累; 三、其他不返还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社自有资金分为公积金、股金及特种基金;特种基金有组成和支出规则,由全国合作总社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贷款。 第六章盈余与亏损 第三十九条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盈余,于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由理事会按照全国合作总社的指示分配之。 第四十条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第七章解散 第四十一条本社如遇重大原因必须解散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呈报上级社批准后实行之;解散清理后所余财产应上缴全国合作总社。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一九八三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条本社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贯彻“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方针,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本社对全县供销合作社实行领导,基本任务是: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货源,推销产品,提供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社具有法人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本社的资金或财产。 第五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度。税后盈余按一定比例对社员分红。 第六条本社实行民主办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 第二章社员社 第七条本县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凡承认本社章程,缴纳股金,均可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八条社员社的权利 1.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2.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 3.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 4.享有本社业务上的各项设施; 5.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社员社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的指示; 2.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并按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报告; 3.按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 4.接受本社的领导和监督; 5.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社员社如违反政策和本社章程、决议,根据情节轻重,或令其检查、改下,或整顿、改组。 第三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社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发展多种经营的规划和措施; 5.审查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等议案; 6.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度,由出度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会议的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员代表应经常了解和征求群众对本社的批评、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反映。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在全体理事中推选。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 2.编制本社各项年度计划; 3.审查批准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4.代表本社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组织实施; 5.制定本系统职工的岗位责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6.管理全县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以及劳动工资; 7.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 8.代表本社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 9.促裁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 10.召集社员代表大会,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11.受理社员代表的提案; 12.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在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过程中,如同政府的政策、法令相违背时,应停止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十九条社员社如有违犯国家政策、法令,损害社员群众利益或做出与上级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有权处理或令其纠正。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以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指示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方向、经营作风、财务收支以及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 3.监督检查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4.受理群众来访,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 5.监督检查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 6.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主任负责召集,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并有过半数的出席监事通过方得决议。会议决议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1.根据农民需要,组织供应生产、生活物资; 2.保证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 3;统一组织全县供销合作社对外投资,联合兴办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推销业务; 4.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者推销农副产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业务; 5.兴办有关加工、仓储、运输和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6.定期组织系统内的商品交流会、调剂会,调剂余缺,沟通有无,搞活业务。 第二十四条搞好市场预测,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者提供市场信息的发展生产的必要设施。 第七章财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 1.社员社股金; 2.盈余积累; 3.银行贷款; 4.社员社缴纳的专项基金; 5.不需返还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年终决算后,理事会须将当年决算情况和下年的财务预算,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社度决算盈余,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批准,按下列项目作出分配方案: 1.企业发展基金; 2.上缴调剂基金; 3.扶持生产基金; 4.分红基金。用于社员社股金分红和交售农副产品分红。 第二十八条年终决算如有亏损,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弥补决定。社员社对本社债务所负责任,以其所入股金为限。 第二十九条实行勤俭办社原则。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纪律,切实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开展增产节约,反对贪污浪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 (一九八三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县××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地名)。 第二条本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集镇居民入股兴办的合作商业企业。 第三条本社办社宗旨是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联合,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条本社服从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贯彻“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方针。 第五条本社的基本任务是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权办机构的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 第七条本社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本社的资金或财产。 第八条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九条本社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社的领导,按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参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社员社。 第二章社员 第十条本社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集镇居民,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每股金额和入股数额,根据大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和供销合作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本社所发入股凭证,不得用其抵偿债务(法院判决者除外)或作交易证券,经向本社申请,可转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社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补被选举权; 2.参加讨论本社重要事项; 3.对本社有监督管理和批评建议权; 4.享受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服务、福利设施; 5.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分红权利; 6.享有本社扶持多种经营、推销农副土特产品和某些商品供应的优先权或优待权。 第十四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3.积极交售农副土特产品,完成国家下达的统、派购任务; 4.协助本社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社员维护本社利益或对扩大本社购销业务,加强本社建设有功绩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社员违反社章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损害本社利益,视其情节轻重。 第三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的条件是:爱国家,爱集体,爱劳动,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供销合作社工作,能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社理、监事会成员和出席上级社员代表大会代表; 3.审查和批准本社年度计划和业务经营上的重要事项; 4.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年终决算; 5.受理社员对本社的提案; 6.审查和批准企业招工、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 7.对职工的劳动态度和服务质量进生评议。成绩优异的,给予表扬鼓励。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有权辞退; 8.讨论决定本社的并社、分社或解散等议案。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分片召开社员代表会,征求意见,调查需求,改进工作。 第四章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从具备五年以上供销合作社工龄的理事中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指示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编制购销、财务等各项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4.制定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管理制度; 5.任免门市部、分销店、股(室)、站、厂的领导人员,负责干部、职工的调配; 6.批准对干部、职工的奖惩; 7.向社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报告工作; 8.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企业的重大问题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主任、副主任组织实施。 理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开会时,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会议。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任期三年。 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的领导。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政府的方针、政策,上级社指示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监察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3.审查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粉,提交理事会处理; 4.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社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察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业务 第二十六条本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下列业务; 1.办理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业务; 2.接受国家委托,完成农副产品收购和上调任务; 3.为农民和集体生产单位推销产品; 4.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指导和促进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 5.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副食品加工、仓储、饮食、修理等服务业务; 6.接受国营商业、工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7.参与市场调节,稳定、平抑物价。 第七章资金及盈余分配 第二十七第本社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 2.盈余积累; 3.银行贷款; 4.不需返还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企业经营利润,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盈余部分,根据上级社有关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下列项目作出分配方案: 1.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基本建设、科技教育的投资; 2.上缴调剂基金; 3.扶持生产基金; 4.分红基金。用于社员股金分红和交售农副产品分红。本社年终决算出现亏损,用自有流动资金弥补。 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多种劳动制度,由县供销全作社联合社统一管理。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职工,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经营得好,职工劳动报酬可以适当增多。从当地农民中录用的人员,实行合同工制度,工资收入随企业经营成果浮动。表现好的,可以长期录用;表现不好的,理事会有权辞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社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