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安徽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1984年7月,滁州市成立“振华城市金融服务社”,主要办理个体工商户存款业务。继后,此类金融服务社又在蚌埠市和滁县地区陆续办起6家。到年底,全省已办和筹办城市金融服务社8家。这些金融服务社均属群众自发试办,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银行的指导和监督。1985年发展到17家。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群众性集体金融组织,必须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业务范围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代理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和其他业务。同年7月,省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暂行规定》,将已有金融服务社改称城市信用合作社,并采取鼓励专业银行牵头组建城市信用社的措施,继续做好发展工作。同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发展到55家,其中各专业银行组建46家。
1987年和1988年,由于已建立的城市信用社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各地兴办城市信用社的积极性高涨,尤其是部分社团和城区政府组建城市信用社的愿望更为迫切。截至1990年末,全省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包括原城市金融服务社改建的信用社),共135家(其中人民银行牵头组建30家,专业银行牵头组建85家,其他部门和城区政府牵头组建20家,,从业人员2044人,吸收存款余额4.97亿元,发放贷款余额4.5亿元,股金5383万元(其中集体股2228万元,个体股3155万元,历年积累4628万元),实现利润1351万元。(城市信用社机构、人员业务统计,见表2—4—2)。
安徽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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