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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业贷款

第一节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营农事专业贷款章程(草案)》规定:凡属政府领导的国营农业企业均为贷款对象。贷款用途限于购买生产资料,专款专用。申请贷款时,须将企业资产负债、业务经营概况、贷款使用计划与生产计划连同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介绍函件送达银行,经了解后即行订约贷款。每次支取贷款时,需提出使用说明并出具取款收据。贷款到期还本付息,若有特殊原因或因受人力不可抗拒之灾害确实无法如期还清者,须于事前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方可缓期。否则,除通知其主管部门负责催款外,按原约加倍计收过期利息。贷款一般采取上级行分指标,经办行按指标核贷的办法。
1953年底,银行对省水产公司和11个专区公司及59个国营农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支持其鱼类加工和水产品收购。
1954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华东区行指示。对国营农场贷款作出如下规定:
贷款对象: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国营农场,银行积极贷款扶持;对地、县(市)级农场如确能起到示范繁殖作用,财务管理较健全,生产经营能保本自给,在其生产资金周转确有困难时,其虽属事业性质,亦可酌予贷款;对文教和公安部门所办之农场,如申请贷款,应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各种专业试验农场,因有专门事业经费,原则上不予贷款。
贷款用途:省以上企业化经营的大农场贷款,用于物资储备(燃料、种子、肥料)、发放工资以及其他生产费用不足部分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限于大修理资金提存计划中应提未提部分);对新建扩建或购置机器等不贷款,尚未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准备金的不发放大修理费用贷款。地(市)、县、区级农场以用于生产资料为主,对生活资料、工资等,在青黄不接周转困难时,可酌量贷款解决。
期限和利率:生产、生活贷款,一般应根据农场收获季节确定在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月利率4.65‰。
批准程序:年(季)度贷款计划,先由行政领导机关批准后,银行审查贷款。省级以上农场由省农业厅批准,地(市)、县级农场由同级政府批准,区级农场由县政府批准。
具体手续:(1)借款农场于年度开始前,应向开户银行编送上级或同级行政领导机关批准的年度(分季)借款、还款计划和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其内容包括借款用途、金额、使用日期、还款来源、归还日期;生产方针和任务、场地亩数、产量估计、收支预算等。(2)借款农场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在分季执行中有变动时,应于季度开始前编送借款计划。(3)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借款农场,应按季向贷款银行编送季度资产负债表。为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促其经营的计划性,贷款应以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保证人。
1955年,安徽省农业银行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牧)场短期农业贷款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营农场财务实行财政拨款与银行贷款分口管理,农场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银行主要帮助解决其超定额贷款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贷款分为以下五种:(1)季节性材料储蓄贷款;(2)季节性生产费用贷款;(3)大修理贷款;(4)结算贷款;(5)临时贷款。同年,为支持国营农业搞好生猪生产,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厅联合通知增拨贷款指标100万元,支持大型农场、地(市)、县农场、专业养猪场、水产养殖场、试验站等单位用于生猪生产。
1956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联合通知:从6月1日起,国营农场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统由财政拨款解决,不再通过银行贷款。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属于中央管理的农场,由中央财政解决;属于地方管理的农场,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
1958年省人民银行提出,对省属农场新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应由地方财政拨款30%、银行贷款70%的原则掌握;对地、县农场只贷超定额贷款,定额内资金完全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事业性单位,一般不予贷款。同时规定全省国营农业贷款指标从农贷基金中划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当年,全省国营农场贷款余额1023.9万元,比1957年增加524.3万元,增长1.05倍。
1959年6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目前国营农场流动资金问题的联合通知》决定:国营农场需要增补的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国营农业贷款控制在现有水平上,不再增加贷款,已经占用的贷款要逐步清理收回。同年8月,省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农场贷款的补充通知》,重申国营农场贷款要切实停下来。国营农场的到期贷款,如果收回后,农场资金有困难,又需要财政拨款的,可以暂时缓收;资金比较富裕的,应按期收回贷款。
1960年9月,为了加强国营农业流动资金管理,恢复原来流动资金由财政与银行分口管理办法,国营农业贷款只用于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
1961年12月,为对国营农业企业实行信贷监督,促进生产发展,省人民银行、农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营农场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1)严格划清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界限。农场贷款只能用于农场超定额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经常性的定额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核拨,不得用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或其他财政性开支。(2)正确把握贷款对象。国营农业贷款只限于农业、公安系统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省、地(市)、县级国营农场,对事业性和机关学校等单位搞副业办的农场一律不予贷款。国营农场贷款由省逐级分配专用指标,各市、县支行掌握贷款,各地不得挪用指标,不得突破。
1962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国营农业贷款只限于超定额的季节性流动资金需要,当年放出当年收回;基本建设、经营亏损和定额以内的资金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银行不予贷款,过去已经占用的要清理收回。要求各级银行严格执行国营农场定额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和亏损没有拨补单位不贷款的原则,基本上堵住了财政性和非财政性的贷款。同时根据全省国营农场的合理资金需要,发放贷款110万元,比上年少放423万元,主要贷给省属机关农场,少数贷给地(市)、县农场。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农林办公室、农垦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决定全面清理农垦系统所属企业1961年末以前积欠贷款,并全部转作财政拨款,偿还银行贷款。为加强国营农场贷款的监督管理,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决定各地(市)、县支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规模大的省属农场所在地要设立服务机构,在资金上既要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又要帮助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往来拖欠、搞活物资和资金。
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为了贯彻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指示精神,对国营农场贷款实行“两贷”“五不贷”(注:“两贷”是独立经营,实行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单位贷;在清产核资中有困难的贷。“五不贷”是不合理的季节性物资储备、产品不按规定卖给国家的、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按规定标准核实拨足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没有分开的、挪用贷款发工资及搞基本建设的不贷。)的管理办法,省人民银行决定对省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核实拨足流动资金的农垦、农业和公安系统下属实行企业管理的省、地(市)、县农场(包括规定可以贷款的国营农业企业)按照“两贷”“五不贷”的规定掌握。同时规定,国营农场贷款主要是解决企业季节性、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具体用途限于两个方面:一是计划内需要的生产物资,因商业供应部门提前或集中到货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资金;二是由于意外灾害原来储备的防灾物资不够使用,需要购买一部分种子、肥料、农药等所需要的资金。当年,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未安排国营农业企业的贷款指标,省人民银行规定,经过清产核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企业,按以上规定在1962年末贷款余额范围内收回再贷;没有清产核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企业,1962年末的贷款收回后不能再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银行对国营农业企业放松了信贷监督和资金管理。国营农业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问题屡有发生。
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省农垦系统的部分农场并入生产兵团。农场贷款转为建设兵团贷款。
1974年10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对贷款对象和条件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凡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牧、林场以及水产养殖场、华侨农场、劳改农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业“三场”(即实行企业经营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有以下几种用途超过定额资金需要,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季节性临时贷款:(1)计划内的季节性材料储备所需要的资金;(2)由于自然灾害需要增加的生产费用资金;(3)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国家推迟收购,产品不能按时出售所需要的临时周转金;(4)农业机械维修所需要的短期周转资金。
1975年9月,安徽各地生产建设兵团撤销,仍恢复国营农场,生产建设兵团所欠银行贷款随着物资交接进行划转。同年10月,省人民银行在安庆召开国营农业信贷工作座谈会,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少行、处没有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企业要钱就给,也不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对此,省人民银行要求各级行切实加强领导,配备必要的干部,对国营农业企业多、规模大和信贷工作量大的市、县农金科(股)要配备专职人员。同年,为加强国营农业企业信贷管理,省人民银行决定对不积极清理物资和资金的企业,银行不发放新贷款,并按国务院所规定的扣款顺序从企业结算帐户扣回贷款。对国营农业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不贷款:(1)材料和其他物资周转定额未经核定或者超过的;(2)流动资金没有拨足,或占有水平超过国家下达指标的;(3)不按国家计划生产,盲目采购非计划物资的;(4)产品不按规定卖给国家,物资积压又不肯积极处理的;(5)不向银行报送贷款计划和不提供年(季)度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1980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扩大信贷服务领域,对国营农业贷款分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生产设备贷款等四种;贷款期限,超定额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贷款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按贷款有关规定为企业分设存贷帐户。同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规定,要求各级农业银行要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开展多种经营,走农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贷款的重点要支持商品粮、经济作物、外贸出口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基地生产的发展。在贷款掌握上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完成国家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执行政策制度好、遵守信用好、劳动生产率高、商品率高、利润高的企业,按批准生产、财务计划积极支持;对较差的企业,协助改进,进行整顿,管紧贷款;对不能提供商品的企业,不予贷款;对发生亏损的企业,如在6个月内不能弥补时,不予贷款,并收回贷款。
1981年,全省国营农林四场发展较快,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亦随之增加。至1982年底,全省国营农业贷款余额2368.8万元,是1980年底的3.17倍。
1983年,国营农场借鉴农村改革经验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制,全省各级农业银行及时发放家庭农场贷款,支持国营农场进行改革。同年,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中国农业银行于同年12月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意见后,于1985年2月正式通知各行研究执行。安徽省农业银行结合安徽省具体情况,制定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和补充的暂行规定》,对核资范围、原则、办法及补充流动资金作出具体要求。
1986年,省农业银行对全省国营农业企业进行核资,从3月份开始到10月份结束。核资的具体做法是“七清七查”:清自有流动资金,查国拨、自有、借入等其他流动资金的实有数;清产品、材料,查库存、在途产品是否帐实相符,有无有问题的产品和材料;清非定额流动资金,查结算资金、货币资金、应收应付款项,有无赊销、预付、拖欠、抽调、摊派、呆帐等不合理的占用;清专用基金,查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福利资金、利润包干结余是否专款专用;清委托银行收款,查贷款未收回原因及损失;清银行存、贷款,查银企双方帐务是否一致;清缴、拨款项,查亏损弥补和利润上交情况。通过“七清七查”,清出不合理资金占用2784万元。同时在“核资”的基础上,根据“以销定贷”原则,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并帮助企业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增强企业自身“造血”功能。
随着改革深入,1980~1990年国营农业企业加快了农办工商业的发展步伐,农办工商业贷款也随之增大。1988年,国营农办工商业贷款较1986年增长15.6%。1990年末,全省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26633万元,较1985年增长3.7倍。
二、设备(技改)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设备贷款包括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场办工商业中短期设备贷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技术改造等项贷款。
1976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农业企业购置或更新生产设备不予贷款,但由于财政部门拨款往往不足或不及时,企业专用基金又有先用后提状况,因此,一直存在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的问题。对此,银行根据这一特点,70年代后期开办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贷款。197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试行发放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贷款的通知》规定:凡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财政部门能按期拨补亏损的国营农业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由于先用后提所产生的资金需要,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更新改造基金用途范围内和当年计划提取额度内,银行可以发放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凭实物收据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年终从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中扣回。贷款利率比照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执行。省人民银行根据这一规定,在全省农垦和公安劳改农场试办了更新改造基金贷款。
1980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颁发《关于试办国营农业企业设备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国营农业企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开办了中短期设备贷款。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革新挖潜、购置填平补齐的机具设备,可申请此种贷款。场办小型工副业单项购置设备,在10万元以内的也可申请此种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主要应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银行在规定指标额度内贷款支持。贷款用途限于购买机具设备,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期限1~3年,最长5年。企业主管部门要负担保偿还责任,对逾期不还和挪用贷款的,按规定予以加息和罚息。从试办国营农业企业设备贷款之日起,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即改称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3年,为适应国营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指示,省农业银行试办国营农业投资性贷款。国营农业投资性贷款投向是两个方:一是种养业的抚育更新,资源开发等;二是场办工商业的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资金需要。具体规定是:
(1)积极支持国营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水域山区、丘陵和开发资源,开展综合利用,促进种养业迅速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贷款使用重点,农业主要用于发展商品粮基地建设;林业优先支持发展速生林,同时对多年的经济林木如果树、木本油料等更新、扩种也要给予积极支持;牧业积极支持建设奶牛、役牛、菜牛等生产基地;渔业大力支持建设淡水渔基地等。上述范围的开荒费、建设费、培育费、农机费、劳务费等,均用投资性贷款给予支持。
(2)支持单独核算的场办工商业,其设备性资金需要以及与贷款项目直接有关的土建工程,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不拉长基建战线的情况下,用投资性贷款给予支持。
(3)单项贷款:50万元以上的要经地、市支行批准,报分行备案;100万元以上要经分行批准,总行备案。
(4)期限:用于种养业的投资性贷款,根据支持项目、生产周期,确定还款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5年;用于场办工商业贷款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5)利率:种养业投资性贷款月息4.2‰;场办工商业贷款分别为月息4.2‰、4.8‰、5.4‰。
1985年7月,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下达1985年国营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短期设备贷款改称技术改造贷款,此项贷款由国家经委贴息并与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结算。整个“六五”期间,全省农业银行累计发放国营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1943万元,重点投向农垦系统和劳改系统的一些企业。贷款行业、项目,各地有所不同。淮北地区主要支持食品、轻纺等;江淮丘陵地区支持机械、养殖等;沿江地区支持水泥建材、船队运输等;中小型城市主要围绕城市人民生活,支持发展奶牛、养鸡等。据统计,“六五”期间,全省技改贷款支持的项目增加产值3759万元,增加利润596万元,增加税金181万元。
“七五”期间,全省国营农业企业技改贷款的原则是: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克服重贷款支持、轻管理监督和重扩大贷款规模、轻提高经济效益的思想。进一步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使企业通过加强资金管理、挖掘内部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选择技改贷款的最佳投向和投量,强化管理,支持一个成功一个。至1990年底,全省国营农业企业技改贷款余额为4587万元,是“六五”末的3.63倍,年均增长52.6%。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低下,自我筹资能力不强,技改过多地依赖银行;二是部分技改项目因资金紧缺而悬空;三是配套流动资金跟不上,技改形成的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降低了技改的经济效益。
安徽省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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