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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业贷款

第四节 乡镇(社队)企业贷款


一、社队企业贷款
1983年以前乡镇企业贷款,称为社队企业贷款。此项贷款归属农村副业贷款范围,没有单独统计,全省贷款情况不详。据省农行原始资料统计,1953年霍邱县有社、队企业贷款余额12亿元(旧人民币),这个余额一直保持到1957年底。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后,公社、大队纷纷办起了拖拉机站、机电排溉站、农机维修、粮棉油加工、种植和养殖等社队企业。各地信用部(银行营业所)根据省人民银行转发总行《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办理国家银行信贷暂行办法(草案)》,对人民公社领导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单位,其流动资金有困难者直接贷款,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单位贷给人民公社,对生产队领导的工业生产单位,视同副业,按农贷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及非生产性费用,不予贷款。鉴于社队办的工业绝大部分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产品直接调拨或销售到农业生产上,故而银行一直把这项贷款包括在农贷指标内。年底,全省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为271.7万元。
1959年4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省人民银行收回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权,加强对社队企业贷款的管理。同年秋,全省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提出的大力支持人民公社发展社办工业的方针,先后贷款支持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建立了一大批农具、化肥、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工厂。
1960年,省人民银行农贷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社办工业贷款,以其所需的生产费用为主要投向;对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在公社自筹与财政投资不足时,对期限短、收效快的小型基本建设应适当给予贷款解决;农业贷款和社办工业贷款指标原则上应分别掌握使用,必要时经县批准可相互调剂使用。同年3月,省人民银行第一次分配社队企业贷款指标1716.1万元,用于解决社办工业流动资金不足;同时分配800万元指标,用于社办工业基本建设。要求各行在分配社办工业贷款专项指标内,按照省委核定的使用范围,在摸清社办工业生产及财务状况、资金需要数量的基础上,联系有关部门提出用于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的范围和数量,报请县委批准后统一安排、分批发放。在社办工业基本建设贷款掌握上,作出如下规定:(1)贷款以农村中的社办工业为单位,不包括生产队办的工业单位。(2)贷款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的设备、技术革新和日用工业品的生产等方面。(3)贷款期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规模大、贷款数额较多者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长期贷款利率为月息6‰。
1961年底,全省社队企业贷款余额667.1万元,比1960年增长1.58倍。1958年以来,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银行没有认真执行信贷制度和原则,贷款掌握偏松,盲目支持发展了一些原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经营亏损严重的社办企业,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针对社办工业存在的问题,省人民银行要求下属各级行的贷款要认真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社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应自筹解决,对季节性短期周转需要的资金银行可贷款支持,贷款限额最多不得超过其自有流动资金的50%,只限于解决购买原材料和燃料;基本建设不予贷款;对生产上不需要流动资金的修补和来料加工的手工业,不予贷款。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予贷款:(1)生产计划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产品质量差而滞销者;(2)挪用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或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者;(3)购买不是本企业生产上所需的原材料,或原材料已超过生产实际需要而积压者;(4)赊销产品或予付货款者;(5)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者。省人民银行还规定公社工业企业贷款由县支行直接掌握贷放。
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财政、银行要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指示精神,省人民银行要求下属各级行一方面控制社队企业贷款,一方面抓紧贷款回收,贷款余额有了下降。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停办农村社队企业的指示,下发《关于社办工业停办后有关贷款处理原则的通知》,要求下属各级行对社办企业贷款应及时划转清理,并对清理划转工作作出如下规定:(1)凡划归县属地方工业或手工业管理的社办企业贷款,分别转入有关科目;(2)凡同别的单位合并的,根据并入单位的性质,转入相应的会计科目;(3)凡保留在公社继续经营的以及下放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改为副业生产的,转入农贷科目;(4)凡是决定停办下马的,以往贷款暂不划转,应由公社清理偿还。清理原则是:有产品可出售的,限期出售,偿还贷款;有债权可收的,限期收回偿还贷款;既无产品出售,又无债权可收的,可变价处理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偿还贷款;经过采取上述办法后,仍不足偿还贷款的,应由主办单位在其收入中加以抵补。并要求至迟在年终决算时,全部还清所欠贷款。1962年,全省各地银行对社办工业贷款进行清理。清理中发现有1469万元贷款是1961年前由社主办企业承贷的。这些企业大部分经营亏损,有的并转,有的停产关闭,所欠贷款虽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归还,但是在1962年以后原公社已划分为几个新公社,分摊给新公社的贷款债务,新公社以过去社办企业经营亏损很大、群众没有受益为由,不愿承担或无力归还贷款。
1969年,为支持冶金采矿业发展,省革命委员会重工业临时业务组、省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当涂、宣城、贵池、泾县、繁昌等县试放小型黑色冶金矿山企业贷款,并下达专项贷款指标90万元(后增至360万元),暂列社队企业贷款科目中核算。上述地区的县社联营和社营的采矿企业自有资金确有不足的,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1970年,小型黑色冶金矿山企业贷款在农业贷款指标内统筹安排解决,不再单划专项指标。
1973年2月,省财政金融局重申社队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全省社队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渐趋正轨。
1975年,省人民银行根据《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要点》,要求下属各级行在“坚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和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工业生产配套服务、为轻工市场服务、为出口援外服务”的方针下,对社队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1976年,省人民银行为进一步贯彻总行有关规定,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社队企业的几点意见》,要求全省各地银行帮助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贷款对象和条件:凡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和经公社批准的生产大队企业,并且是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产供销有安排,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均可根据生产需要,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不予贷款:材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生产不正常;盲目采购或以不法手段套购商品材料;因赊销、预付或流动资金被挪用而造成资金困难;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积极采取措施扭亏者。(2)贷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有条件时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要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多快好省地发展种植养殖、加工采矿等行业。不要和大工业争原料,不要和农业争劳力、争设备,不要破坏国家资源。(3)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积极帮助企业充分挖掘内部物资和资金潜力,合理安排资金,在此前提下,企业生产费用和关键性设备资金仍有困难时,银行可以贷款支持。(4)坚持“勤俭经营”方针,帮助企业走艰苦创业路子,因陋就简,土法上马,由小到大,逐步发展。(5)坚持贷款“三查”(注:“三查”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1978年,国务院决定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同年4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和总行指示精神,对已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农村手工业企业,其贷款改用社队企业贷款指标。
1980年,为强化贷款管理,省农业银行决定社队企业的生产设备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5万元以下由县支行审批,5~10万元由中心支行审批,10万元以上由省分行审批。
下半年,全省积极贯彻中国农业银行在苏州召开的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经验交流会精神,省农业银行要求辖属各级行要支持建材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机械工业的调整转产,有限制地促进社队企业调整和提高。当年全省农业银行发放社队企业贷款9361.5万元,比1979年增加5832.2万元,增长1.65倍。其中,放出设备贷款3031.1万元,比1979年增长2.35倍。贷款效果显著,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建设,重复建厂和产品滞销,原材料不足等问题。
1981年,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提出社队企业要“放手发展,稳步前进”的指示,省农业银行针对全省社队企业贷款情况,要求各行在上半年组织力量对社队企业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逐个分析排队,区别情况对待。(1)产供销没有问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应积极支持,特别要重视支持企业联合。(2)原材料来源不正常的按进货合同贷款,销售有问题的安销货合同贷款,并要尽量帮助牵线搭桥疏通购销渠道。(3)产供销有问题的,要控制其贷款,促其转并联合;没有发展前途、长期亏损的停止贷款。(4)新建企业,要按基建程序报批,要坚持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确属短线产品,经济效益可靠的,要大力支持。(5)社队企业中的贸易货栈,对推销地方土特产品,促进生产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继续积极支持,对那些利用贸易货栈名义,超出经营范围,搞不正当经营,甚至从事投机倒把的,不能贷款,已经贷了款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1982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央调整方针和省委关于社队企业“放手发展,阔步前进”的指示,强调贷款要注意经济效益,要重点支持建材、轻纺、农副产品加工等适合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产品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行业的发展。省农业银行要求各地下属行,对原有社队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关停企业贷款要认真分析,需要转产的,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属于管理不善的,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恢复生产。滁县地区通过对1751个社队企业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新建扩建企业的贷款,采取地、县两级农行会同社队企业管理局“会审”、评议,统一认识,决定是否贷款。既支持了企业发展,又防止重复建厂、盲目扩建的现象。
1983年下半年,省农业银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要求所属各行,对符合“四为”(注:“四为”指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配套服务,为出口创汇服务。)方向的社队企业所需的生产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计划外基建以及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贷款,已贷的要清理收回;县社联办项目也不得贷款;与工业争原料、产品质量低、成本高、无销路的社队企业不得贷款。
二、乡镇企业贷款
1984年,社队企业贷款改称乡镇企业贷款。省农业银行提出各地行、社要帮助现有乡镇企业合理调整生产结构,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挖掘内部潜力。对新建企业的支持要本着“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方针,优先支持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小水电建设,重点解决流动资金的需要。同时规定,乡镇企业设备性贷款,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占50%以上;对经营商业、运输业的乡村企业购置耐用商品、建房等贷款,自有资金应占60%以上。贷款要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和自身条件的可能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审批权限执行,要全面实行贷款按期限管理办法。
1985年,省农业银行针对全省乡镇企业资金周转缓慢(至1985年4月底,全省乡镇企业应收款达16411万元,积压物资4216万元)的问题,要求各级行加强信贷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帮助乡镇企业收回往来欠款、职工借支、区乡抽调的资金,清理库存产品和帐外资金。对乡镇企业贷款继续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贷款审批权限收回到省,下半年原则不贷;在建项目首先考虑确为社会和外贸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投入少、竣工投产快的项目,可以通过“高来高去”的特种贷款解决;对现有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要,在不突破乡镇企业贷款指标的前提下收旧贷新,并坚持“以优(质量好)定贷、以新(技术先进)定贷”原则,坚持50%自有资金比例。对新建扩建项目贷款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佳投资方向;二是坚持贷款审批程序,以保证贷款的经济效益;三是坚持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防止盲目追求速度。各地还十分注意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使粮、油和茶叶、蔬菜加工以及建材、纺织等行业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1986年初,省农业银行转发总行《乡村工业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安徽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1、一是限期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的定额资产应有60%的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要限期补充。对1984年底以前投产的老企业要求1~3年补齐。不制定补充计划,不按期补充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不予发放新贷款,并逐步收回旧贷款。二是明确权限,严格贷款审批制度。流动资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由各地(市)支行确定审批权限。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支行审批;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支行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报分行审批。三是认真做好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核定试点工作。各县支行要选择一、二个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全的企业,在认真清理财产的基础上,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规范乡镇企业贷款行为,省农业银行还制订了《乡镇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1、凡新建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老企业技改、扩建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地(市)支行审批;10万元以下,由县支行审批。各行不得越权发放贷款。2、实行贷款集体审批制度。3、贷款项目报批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并附项目评估报告、企业借款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授权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概算说明书及工程设计书和图纸、供电、供水、供燃料以及环境保护和自有、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采矿企业要有权威部门地质勘探资料,联营企业要有各自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合同书)。4、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地(市)、县行除建立辖区内乡镇企业综合经济资料档案外,还要掌握重点企业的经济档案。分行重点掌握经分行批准的企业(项目)和年产值100万元以上企业。企业经济档案资料,由地(市)行每年两次(7月中旬,下年元月中旬)按规定的表式填列,上报分行。5、对贫困地区扶贫帖息贷款,凡用于乡镇企业的,均按以上规定办理。《通知》贯彻后,各级农业银行的乡镇企业贷款逐月增加,改变了长期以来把乡镇企业贷款当作农贷的做法。年末,全省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由1985年的3.6亿元增加到6.2亿元,增长72.2%;每百元年值占用贷款5.14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年,省农业银行还实施了“贸工农”专项贷款,投放贷款60万元,支持了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1987年,省农业银行针对乡镇企业现状和乡镇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清资挖潜、增收节支,加强信贷服务与监督,提高乡镇企业贷款使用效益的几点意见》,规定:1、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乡镇企业信贷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坚持长期稳定发展经济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放在信贷工作的首位,把开展“双增双节”作为大事来抓,积极配合企业开展清产、清资、挖潜,改变单纯依靠增加贷款、扩大规模的倾向,实现“多增产、多增收、少增资、少增贷。”2、合理安排资金投向、投量,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贷款。对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新增贷款原则上用于技改;对一般地区,重点用于技术改造,适当支持发展一些新企业;对基础差,又具备发展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发展一些新企业。设备性贷款,重点支持效益高、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3、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动资金贷款重点解决产品适销对路的新投产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出口创汇企业资金需要。4、加强监督与服务,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意见》规范了各级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行为,各行开始注重信贷效益的逐步提高,乡镇企业贷款逐渐趋于平稳。当年,全省乡镇企业贷款净增1.71亿元,为上年的68%,企业百元产值占用贷款比1986年降低0.08元;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清收关停乡镇企业贷款,凡是有固定财产的变卖财产抵债,没有固定财产的,向担保人催收或通过乡镇主管部门把债务落实到有联系的在产企业并重新换据。舒城、东至、寿县等农行对关停企业采取“救、清、转”的措施,对其中能救活的通过支持使其恢复生产或转产,尽量救活;实在无法救活的,与有关部门配合清理固定资产,然后转让或拍卖固定资产,收回一部分贷款本息。当年,全省农业银行还帮助乡镇企业清理出不合理占用资金5996.2万元。
1988年,省农业银行转发总行《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一、各级农业银行要促进各地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遵循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生产资料管理办法,调整生产计划和产品结构,多渠道落实材料来源。二、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决定关停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由建设单位变卖停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归还,尚不足的由开办项目的企业和主办单位承担贷款债务,落实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对决定缓建的项目,要暂缓发放新贷款,并先收回已贷、尚未用完的贷款;对决定续建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分类排队,根据现有规模和收回再贷能力,统筹安排建设;对投资少、峻工快、市场急需的建设项目,可在计划内优先支持,促进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三、合理分配利润,增补流动资金。四、抓紧清偿关停企业贷款债务。五、在搞好清仓挖潜的同时,下大力气清理收回各种欠款。
全省各级农业银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积极参与乡镇企业的管理,使全省乡镇企业在贯彻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战略转移中有了一个新的发展。1988年全省乡镇企业贷款前8个月净增3.16亿元(其中交通银行合肥分行投放288万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1.2亿元,超计划1.3亿元;9月份以后,结合信贷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采取压长线保短线、压一般保重点、压较差保效益好的有压有保、区别对待措施,重点支持生产适销对路商品和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当年,全省乡镇企业在建项目316个,清理106个,其中停建12个,缓建24个。对停缓建的项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债务,订出还款计划,并收回了部分贷款。
由于前几年乡镇企业的过猛发展,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据统计,1988年末,全省乡镇企业各种应收贷款9.9亿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31.7%,占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73.9%。另外,因亏损关停的企业占用资金1.22亿元,占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2.6%。
1989年,省农业银行把清理盘活乡镇企业不合理占用和沉淀资金工作当作重要任务来抓。要求:1、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纪律、行政、教育手段,下大力气清收拖欠款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开户银行要结合调整贷款结构,督促企业清仓挖潜,努力推销、处理积压产品和物资,归还拖欠款;对不积极清欠和清理不合理占用的企业,一律不发放新贷款;对关停企业占用的贷款,要抓紧清理收回,必要时通过起诉,依法收回其占用贷款。2、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清、贷挂钩原则,对积极开展清欠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成效显著的企业,银行应优先支持;对关停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有发展前途,支持一把就可恢复生机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对确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扭亏。3、在清收欠款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同时,坚持边清边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防止出现前清后乱和前清后欠的情况。
是年,全省各级农业银行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认真分类排队,确定保、压对象,排出一类企业约1.8万家,二类企业约3万家,三类以下企业1.2万家。积极调整乡镇企业贷款结构,集中规模资金支持基础好、效益高的一类企业和国家重点行业、产品的生产,1至10月份,全省乡镇企业贷款累计发放3.5亿元(包括交通银行合肥分行投放210万元),其中对一类企业投入2.3亿元,占总投入的64%以上(净投入8000多万元)。累计收回贷款3.7亿元,其中收回三类以下企业贷款近1个亿,占27%(净压回贷款2600多万元)。帮助企业挖潜、盘活资金,10月收回各种欠款2.2亿元;集中贷款审批权限,同时农业银行强化信贷管理,加强自我约束抓好基础建设。对“贷款结构情况”、“创汇企业情况”、“星火计划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乡镇企业信贷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
1990年,乡镇企业信贷工作贯彻“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坚持“优化投向,改善结构,分级管理,确保重点”的指导思想,支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乡镇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农用工业和与开发性农业相结合的项目、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以及与大工业配套的企业。2、抓好企业的分类排队和信用等级评估,对贷款企业实行等级管理,逐步降低二、三类企业贷款比重。3、适当集中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从严控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三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4、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比例管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流动资金贷款超过定额占用70%的企业停止发放新贷款。5、加强计划管理,增强调控能力,扩大存量调剂,继续在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实行倾斜政策。制定收、放计划,实行按期考核,并适时调节年度投放计划,促使资金向效益好的地区和企业流动。6、督促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严格利润分配制度,利润留成的60%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挖掘资金潜力,缓解贷款压力,继续做好清资挖潜工作。重点抓好“三角债”的清理,开展闲散设备调剂工作。8、重视二、三类企业的转化工作,加强对关停企业的贷款管理,通过调整生产方向、产品结构和转化兼并等方式提高二类企业的经济效益。9、加强调查研究及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指导。10、加强贷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同年,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开发、开放皖江,迎接浦东辐射”的战略决策,省农业银行发出通知,要求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宣城、池州、巢湖等地、市组织力量对所辖外向型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积极主动做好迎接开发、开放前期准备;强化信贷服务功能,审时度势,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乡镇企业“借船出海”、“借梯登高”。当年,全省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8.25亿元(包括交通银行合肥分行投放240万元),比上年多投放3.9亿元,增长27%。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增加2.09亿元,占95%。年末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1.06亿元,其中,一、二类企业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长25.2%和17.7%,三类企业则下降10.5%,促进了全省乡镇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安徽省社队(乡镇)企业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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