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省交通银行依据《地质部所属建设单位1954年地质勘探投资与基本建设拨款的补充规定》,按批准的年度勘探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并参考成本计划,对安徽省境内的地质勘探单位拨付地质勘探事业费。 1955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勘察设计费自1956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的通知》,要求经办行办好开户手续,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报送计划文件,据以拨款;在拨付勘察设计费支出时,应设立登记簿监督拨付。省级勘察设计财务拨款,省财政厅规定也由省建设银行办理。 1956年2月,省建设银行根据地质部《地质勘探工作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对地质部所属各地质勘探单位核定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定额根据地质勘探单位的任务、工作量、施工、生产、物资供应情况以及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逐级进行核定。并按完成工程进度、预算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办法,办理拨款结算。 1961年,为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的管理,省地质局、省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地质勘探拨款办法的通知》,规定年初按照地质勘探投资总额的8%拨付定额预付款,月终按照完成进度结算。 1962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继续清理企业资产、核定流动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在核资中确定合理储备、压缩库存,对加速资金周转起到了促进作用。 1963年10月,省地质局、省建设银行制定了《地质勘探工作财务拨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主要规定1、按照工作项目(机械岩心钻探、手摇钻探、坑探、槽探、工地建筑中新建房屋支出等)的实际完成量和年度计划单位成本,按月进行结算。2、未设建设银行地区的单位,由省地质局每月按季度生产计划所列投资预拨16%,月末根据完成的各项工作,报省地质局审查后,向省建设银行代为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质勘探行业进行改革,提出“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国家对地质勘探拨款有较大的增加,为加强地质勘探事业费的管理,将预算单位上划管理。据此,省省建设银行也相应地加强了地质勘探拨款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各地、市建行也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为纠正10年动乱导致地质勘探拨款存在管理偏松的状况,1981年省建设银行会同省地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地质勘探事业费财务拨款管理意见》,提出:1、各地质队必须在当地建设银行分别开立限额户、结算户和专用基金户。2、从1982年起,实行月初预支,月末按进度结算。3、要求经办行开展对地质设计预算的审查,控制工地建筑设施,制止不合理开支。4、要经常深入工地调查,帮助解决问题。这项管理办法经过试行,效果较好。 1982年6月,省建设银行颁发《安徽省地质勘探事业费财务拨款试行办法》,对地质勘探单位实行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协助地质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1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地质勘探拨款办法》,规定了各地质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结算方法、拨款依据等原则,并推广安徽省的“任务包干、预算包干、节约分成”的办法。 1983年5月,省建设银行召开全省地质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各经办行严格按照拨款办法办事,实行了资金分口管理,对地质勘探事业费分别设立了拨款户、结算户和辅助帐,对专用基金坚持先存后用、专款专用,加强了柜面审核和外勤检查工作;协助地质单位编制预算单价,主动参加地质队预算编审工作;帮助单位修订管理制度,推行承包制,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勘探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 1985年,省建设银行组织全省17个地、市、县经办行对10个地勘单位进行了专项调查,促进加强经济核算和广开增收门路,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工业生产,帮助挖掘内部潜力、节约建设资金。 截止1990年,国家拨给安徽地质勘探事业费16.32亿元,完成钻探工作量8.62亿米,找到90多种矿产,探明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储备产地560处,探明54种矿储量,其中有36种矿产储藏量居全国各省市前10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