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收入 〔贸易外汇留成〕 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外汇留成又称外汇分成,即部门、企业、单位收入的外汇,不再全部卖给国家,而是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和收汇单位之间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地方和单位得到的那部分外汇,称为外汇留成。这种留成外汇也非现汇,只是“额度留成”。即创汇单位保持对留成额度的使用权,用汇时,再凭额度到指定的银行按当时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具体留成比例,以上年外贸实际收汇数为基数,增长部分的收汇,中央部管商品留成20%,地方管理的商品留成40%。1980年,安徽省进出口公司成立,直接办理进出口业务。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简称省外管局),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安徽外汇留成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每年年终做出出口收汇统计,经省外管局核实后,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拨。地方留成外汇再按下列留成比例进行分配:省人民政府20%,省直主管厅、局、行20%。地市人民政府60%。由于生产和供货企业不享受留成外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创汇积极性。1985年3月,国家调整外汇留成办法,提高地方留成比例。其具体办法和比例:按净创汇额计算,一般商品净收汇留成25%,留成外汇额度由省外管局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厅(1986年改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省外经贸委)核拨,每半年一次;计划调外省出口以及到外省收购出口产品,由调出或出售出口产品省外管局将应得的25%留成外汇额度划回;超过国家下达出口基数的出口收汇,一般商品上交中央30%,地方留成70%;机电产品超计划额度,全部留给地方;超计划外汇额度留成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拨,地方负担超计划出口的全部亏损。安徽省留成外汇额度再分配比例调整为:省计划委员会20%,省经济委员会10%,省外经贸委5%,地方人民政府15%,生产或供货企业50%;超计划留成外汇额度由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外经贸委根据创汇情况分配。 〔侨汇及侨汇留成〕 解放前,安徽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只有少量的侨汇。由于省内银行当时不经办外汇业务,侨汇只到上海中国银行兑换后,由其通知在皖机构对收款人解付。 解放后到1979年,安徽的侨汇仍然是汇到上海中国银行,侨汇解付工作由省人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承担。人民银行在侨汇解付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侨汇政策,做到随到随解,不搁压。解付侨汇一律付给现金,不搭配储蓄存单,不“动员”或用任何类似方式强迫侨眷、归侨存款。其自愿存款的金额、期限和地点,都由存款人自行决定。 1979年,国务院实行外汇额度留成制度,对非贸易外汇收入也实行此项管理办法。国家规定侨汇的留成比例为:瞻家侨汇留成6%,建筑侨汇留成15%,由省外管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拨。 1980年,合肥中行开始办理全省侨汇经收、解付业务。合肥市的侨汇由合肥中行直接办理,省内其它地市的侨汇,均由合肥中行委托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合肥中行办理侨汇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扩大业务宣传,提供周到服务,多创侨汇,支援国家建设。为了做好侨汇服务,对合肥市近郊做到登门送汇,市内当日即可解付。对侨汇收条,银行在解讫侨汇后当日寄出,以便国外汇款人尽早收到收条,使其放心。对地址或姓名不清的疑难侨汇,本着不轻易退汇的原则,千方百计查询,达到安全解付。在当时紧俏物资供应并不充裕的情况下,侨汇解付时,银行还给侨户一定数量的侨汇券(无价证券)优惠购物,作为鼓励。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由各省外管局根据当地中国银行的国家现汇收支报表侨汇收入数,核拨侨汇留成。留成比例提高为:瞻家侨汇留成30%,建筑侨汇留成40%。 1987年7月,侨汇留成又提高为50%。留成再分配比例,省人民政府规定,商业厅76%,供销合作社8%,粮食厅16%。享受侨汇留成的单位,要负责组织侨汇物资供应。 〔旅游外汇留成〕 国家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后,对旅游外汇收入也实行额度分成,收汇单位凭银行结汇水单到省外管局办理。1980年4月,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后,境外来华人员除用外币兑换外汇券使用外,还有用旅行支票和外币票据兑换外汇券使用的。此项业务,在安徽均由合肥中行向境外有关银行办理外汇托收。1984年12月,省外管局等9个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券单位必须到省外管局申领《经营外汇券许可证》,所收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到银行结汇,凭结汇水单到省外管局办理外汇额度留成。留成比例:旅游部门收入为40%,旅游商品部门收入为60%。 二、外汇支出 〔贸易支出〕 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1978年前,国家对外汇的管制采取统收统支政策,进口由国家统一办理。安徽需要进口商品向国家报进口计划,分配给的进口商品由有关企业用人民币购买。 自1979年开始,安徽有权自行支配的外汇有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补助地方外汇每年1650万美元(直到1991年)及贸易留成外汇额度、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黄金分成外汇额度。省人民政府授权,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归口由省外经贸委负责安排使用,并以省外经贸委名义在省外管局开立帐户。省外管局根据省外经贸委批准的进口物资通知书审批外汇。对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的汇款,根据省外管局的授权,合肥中行可以办理审批和汇出,行使部分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其他方面的用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计委对企业技术改造、文教卫系统进口物资以及外债还贷,负责用汇安排。对进口物资,采取“批汇”办法。批汇的指导思想是,积极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关系国计民生急需的商品进口,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用汇。具体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及教育、卫生、科研系统急需进口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仪器、种子、书刊等。批汇的程序是,用汇单位向省计委提出用汇申请,省外管局根据省计委批准的进口物资通知书审批外汇并监督使用。1985年5月,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企业留成外汇额度的65%比例部分批汇权下放给地市外管分局管理,由其根据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进口物资批准件审批使用。对地方外汇额度的使用,中央实行用汇指标控制。同年,国务院下达安徽省留成外汇用汇指标1亿美元,不允许超指标对外用汇。安徽采取的控制措施是,省计委集中管理,省外管局负责监督。1986年,省外管局根据省计委意见制定《用汇指标管理办法》将地市留成外汇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下达到地市人民政府,由地市计划委员会管理,当地外管分局或人民银行监督。自1980年省自营进口商品以来,进口结构基本合理。1987~1988年,国家采取进口放宽限制,省高档消费品进口用汇较多,1987年仅进口轿车一项用汇140万美元。1989年,国家对高档消费品进口加以适当控制,进口商品结构趋于相对合理。 〔非贸易支出〕 1984年10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出国人员用汇制定了具体标准。省外管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公职人员出访国别、在外工作时间审批用汇。一般批准外汇项目有,往返机票用汇;在外住宿、伙食、公杂费;零用外汇和自由兑换外汇。零用外汇为,在外时间1个月的,20美元;超过1个月的1天1美元,按天计算。自由兑换外汇,一般干部50美元,厅级干部70美元,由出国人员自己用人民币购买,不予报销。在国外必要的宴请费,根据审批部门批准计划掌握供汇。在外购买样品,需在出国前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方可供汇。出国人员回国15天内,到省外管局凭原始发票或3人证明单据办理外汇报销手续,剩余外汇卖经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凭结汇水单到省外管局办理多余外汇额度恢复手续。同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因公出国工作人员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出国人员伙食费按财政部规定标准的80%包干使用,节约归个人。198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发财政部规定,停止出国人员伙食包干办法,恢复按实际支出凭发票报销制度。1987年2月,省外管局与合肥中行协商,对芜湖、蚌埠两市下放留成外汇出国用汇审批权,因公出国人员经当地外管分局批准用汇后,到当地中国银行支行办理购汇手续;其它二级分局对因公出国人员用汇进行初审,转报省外管局核批,到合肥中行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私人出国批汇,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放行细则规定》:“允许个人申请外汇的项目包括:对境外的临时性汇出汇款,出境旅杂费外汇,移居出境者款项的调出等”规定执行。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如: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经提供本人单位证明和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申请临时性用汇,可以酌情批给,对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个人,可以供给自中国出境口岸到前往目的地,按捷径路线所需要的旅杂费外汇。外汇指标由省外管局根据下达的非贸易外汇计划监督执行,机票台费凭合肥中行出具的购买机票证明,民航局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结算外汇。 安徽省贸易创汇及外汇留成统计表 ![]() 安徽省非贸易外汇收入及侨汇留成统计表 ![]() 说明:安徽省非贸易国际结算业务量,与表中“外汇收入”栏内数相同。 安徽省贸易、非贸易外汇支出统计表 ![]() 安徽省发放《经营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统计表 ![]() 说明:黄山市1987年前数字为徽州地区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