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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纳

第三节 现金收付质量和差错处理


一、出纳差错情况
安徽省自1949~1975年,现金收付质量经历过多次反复,曾出现3次错款高峰期。第一次,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现金收付量大、新旧币折算复杂,加上工作生疏、忙乱等原因,当年发生错款24000多元。第二次,“大跃进”期间,制度松驰,不少行处收付现金不进行复点、复核,交接款项不办手续,钱帐混乱现象严重,错款次数、金额逐年上升。1958年至1961年,全省银行现金收付发生差错次数、金额分别为2216次、41764.91元;6600次、86000元;6800次、114000元;7200次、123000元。第三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纳规章制度再次受到破坏,出纳错款率回升。其间,省人民银行针对存在的问题曾多次采取治理整顿措施,并先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警惕,确保现金安全》的通知和经修订的《出纳制度》。但在无政府思潮影响下没有实效,差错现象仍很严重。据统计,1968年错款25000元,差错率4.1/百万;19673年错款66992元,差错率9.2/百万;1974年略有下降,差错率64949元,差错率7.9/百万;1975年又上升,错款76135.10元,差错率9.46/百万。
1976年7月,省人民银行发出通报,要求出纳系统重视制度建设,坚决消灭大额差错。1977年10月,省人民银行召开全省银行工作会议,要求出纳系统抓好基层处、所的出纳业务、基本出纳制度、点钞技术3个基本建设,健全和巩固出纳工作秩序。1979年10月,全省各级行、处学习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修订颁发的《出纳制度》。经过一系列整顿措施,出纳制度得到了贯彻,出纳人员业务素质有所提高,差错显著减少。差错率:1978年4.74/百万;1980年下降到1.1/百万,并出现了一批无差错行、处和先进个人;芜湖市支行连续两年无差错,滁县、桐城、潜山、太湖、泾县、枞阳、宁国、石台、祁门等15个县支行全年无差错。庐江、界首等17个支行在柜面收付款中,发现单位交款差错8447笔、19.78万元,主动退回。
1981~1982年,省人民银行提出以全面提高质量为中心,克服出纳工作质量不平衡状况。要求对出纳差错和库款安全树立“立足于防”的观点,定期组织专业系统评比,并开展“小指标”、“百日无差错”竞赛和“质量月”、“五好钱捆”活动,进一步减少收付款差错。两年收付现金总额大幅度增长,而差错率却降低到0.86/百万和1.02/百万。芜湖市支行连续4年无差错,全年无差错的县(市)支行增加到34个。
1983~1984年,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现金收付相应采取改进措施。各地、市行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收款包干”、“联工计酬”、“包任务、包质量、包制度”等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劳动组合,加速现金收付,严防差错。在现金收付总量增长的情况下,差错率进一步降低,1983年为0.6/百万,1984年为0.31/百万。
1985年省工商银行分设后,人民银行主要是对专业银行办理发行库库款出入、调拨和负责现金收付制度的管理,大量的日常现金收付工作,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承办。各专业银行采取加强对出纳人员培训和督促检查、帮助基层行、处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等积极措施,进一步降低了收付款差错率。省工商银行于1987年在全系统出纳专业试行目标管理,差错率降低到0.07/百万,出纳质量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对出纳错款的处理
195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出纳人员错款处理暂行办法》规定:1、全省各级行、部、处、所、组出纳人员(包括试行人员)发生长短款、误收假票、变造币、不合标准的残破币以及收兑金银、银元中技术性差错,均应按《暂行办法》处理。2、凡发生技术性差错,应即报告出纳部门负责人,然后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每次错款,1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以内,由小组讨论,出纳负责人加注意见,支行主管审查,于月底一次汇总开列清单(分别列出发生日期,经手人姓名、错款金额、处理意见)上报分行听候处理;每次错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由小组讨论,长款提出改进办法、短款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纳负责人加注意见,支行主管审查后随时上报分行核办;每次错款超过50万元,应及时召开小组会讨论,长款提出改进意见、短款评议自赔数额,错款人作出书面检查,出纳负责人加注意见,支行主管审查后,随时上报分行核办。3、错款处理原则:长款如数为公,短款负责补偿。并掌握“偶错从宽、屡错从严,小错从宽、大错从严,工作生疏者从宽、玩忽职守者从严”的精神。1954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纳制度草案》,对错款处理增补两条规定:1、一切款项及金银因经办人过失发生长短时,经查找无着,长款如数归公,短款应负责赔偿。2、一切款项及金银发生长短时,不准以长补短,长出不报以贪污论,短少自补不报的以违反制度论。
1963年5月,省人民银行制定《出纳制度实施办法(草案)》,对出纳错款的责任划分和报告制度作出规定。1、责任划分。收付款差错经复核员复出,应将差错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考核干部参考。业务终了结帐时,发现差错找不出原因,应由复核员负责。经多方证实确系多付或少收,则复核员负主要责任,付款员负次要责任。2、报告制度。各基层行、处发生出纳差错,金额在50元以上不足100元者,应即报告地、市支行,抄报省分行;100元以上,应将错款详细经过、经手人工作表现、追查情况专题上报省分行,抄报地、市支行。
1965年9月23日,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纳错款处理办法的决定》:发生长款要及时查明退回原主,确实无法退回者,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将长出款项列作银行收益,不得以长补短;发生短款经认真查找无法挽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手续予以报损,并根据差错原因和责任对经办人给予批评,属严重失职者给予纪律处分;错款处理审批权限,不足1000元由省分行行长审批,1000元以上报总行审批。取消出纳错款原则上由个人赔偿规定。1971年省财金局规定,错款千元以下由地、市财金局或人民银行审批处理,千元以上由地、市提出意见,报省财金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拨乱反正,恢复原来的错款处理办法,采取逐级负责制,长款交公、短款按额度分权审批。属责任事故的短款,经查找确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手续报损,对责任者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1986年1月1日起,省工商银行系统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对出纳错款的处理规定:1、属于技术性或一般责任事故错款,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2、属于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反劳动纪律、不听劝阻造成重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错款,应追究失职人员经济责任,并给予适当纪律处分。由于领导不执行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应追究领导责任。3、短款追究责任者,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经上级行批准。4、发生千元及千元以上大额错款应专题逐级上报总行,情节复杂的大额借款应即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5、联行调拨发生错款,如无法确定责任,由发现行作收益或报损处理。1987年省工商银行又作出补充规定:1、百元以上大额错款,应将错款原因、查找情况当日或至迟于次日电话报上级行,后补报书面材料。地、市支行除派人协查外,并上报分行。2、不准在尚未查清事实前就追究经济责任或报损。3、凡短款应追究错款人员经济责任,要逐级报批。审批权限:赔款50元以下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审批;100元以上报分行审批。如查明事故原因是领导人不执行制度,强制出纳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错款,上级行应追究错款行领导的经济责任。4、短款报损的核批权限: 100元以内由县(市)支行核批,100元以上500元以内由地、市支行核批。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报省分行核批,5000元以上报总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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