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是企业作为筹资人向社会借款的债务凭证,是发债企业对持券人在一定时期,按约定条件还本付息的书面承诺。 1986年,安徽省人民银行制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安徽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当年,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严格控制,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紧缺,省人民政府99号文件批准,由省经委委托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2亿元“安徽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债券”,年利率为9%,期限2年,到期还本付息,计划1987年内发行完毕。筹集的资金,全部委托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当时,由于技改债券与金融债券相比,利率稍低,期限偏长,加之各专业银行各种有奖有息实物储蓄业务开展活跃,技改债券没有相应的紧俏实物(如彩电、冰箱)作后盾,难以推销。省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只承担了第一期债券5000万元的发行工作,其余1.5亿元债券由各级工商银行自行代理发行。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发《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控制指标,并采取统一发行方式;有担保、委托国家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年末,全省工商银行信托公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余额为4980万元。 1988年,省建设银行代理省计委发行“安徽地方企业债券”3166万元,认购对象为个人,年利率11%,期限2年。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对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有关规定》,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可以发行债券。当年,省建设银行代理省计委发行“安徽地方企业债券”5269万元,认购对象为个人,年利率11%,期限2年。 1990年,为活跃金融市场,帮助企业渡过市场疲软难关,各专业银行继续为一些地方骨干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巢湖地区工商银行信托公司代理安徽维尼纶厂、巢湖铸造厂、巢湖船厂、东关水泥厂发行融资券400万元,支持企业购进“聚切片”150吨、原煤3000吨、包装纸100吨、铜板250吨。铜陵市工商银行信托公司为该市苎麻一厂发行融资债券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