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轨迹,走过一段调整、巩固、改进、加强和逐步提高、完善的漫长道路。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贯彻实施银行管理条例,使安徽省金融事业管理走上规范。 为了认真落实《银行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金融管理,中央银行在实施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同时,必须首先加强对本系统各级行处的管理;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接受中央银行管理的同时,也应搞好系统内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基于这种情况,本着对管理事项的记述,以人民银行为主,兼顾专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力求反映全省金融事业管理的全貌。鉴于非银行主要金融性机构已单独设篇记述,此篇不再重述。前设各篇分别记述了业务性管理事项,此篇集中记述行政性管理事项,按金融机构管理、市场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和稽核、监察等,分别记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