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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安徽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漕粮,其次是常关税、茶课及各项杂捐。咸丰十一年(1861年),安徽开征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措“庚子赔款”,安徽开征丁漕加捐等13项杂捐。
民国元年(1912年)至15年,军阀盘踞安徽,地方财政收入十分紊乱。民国16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省级财政收入有田赋、契税、屠宰税等9项,以及国民20年开征的营业税。民国30年,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级财政收支并入国家财政,县和乡镇的财政收支归自治财政。民国35年,恢复省级财政,但没有完全划归省的主要税源,依赖营业税、田赋的分成收入以及苛捐杂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安徽财政收入有工商各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建国初期,农业税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随着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国营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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