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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三年(1853年)以前,安徽的财政收支,除漕粮由粮道办理,常关由地方官监督外,其余各项收支统由布政使司管理。以后,军费、赔款支出巨大,收支机构随之增多,形成政出多门,财政管理混乱。民国初期,北京政府虽有一些财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在军阀占据安徽的情况下,大都是以收抵支或就地收支,实际上没有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民国17年(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以后,安徽执行国家、地方财政收支划分的有关规定,并逐步建立了一些财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但不够完善,有的没有得到执行。抗日战争初期,日军侵占安徽,省、县政府纷纷逃亡,财政秩序遭到极大破坏。民国27年,省政府召开皖西财政会议后,未沦陷区的财政管理逐步恢复。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安徽同全国一样,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通货恶性膨胀,苛征仍不能满足其发动内战的需要,财政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很快地建立了各项财政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改革,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地方财政管理体系,有效地发挥了它的职能作用,基本上保证了地方政府行使政权的资金需要,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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