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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到80年代初,预算外资金管理都是随着一项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置而建立制度。其中包括各项附加、企业各项专用资金、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事业收支的管理制度。1982年,预算外资金已经增加很多,而且将继续迅猛增长,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布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试行。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安徽省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上,也先后颁布了一些管理制度。
1953年9月,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乡镇筹款的管理,有计划地办理农村公益事业,并且照顾到农民负担,颁发了《安徽省乡镇筹款试行办法(草案)》。乡镇筹款以户为单位,全年每户最高不得超过农业税实际负担总数的7%。筹款的使用范围:全乡镇性的水利灌溉、修桥和公渡;小学校舍修缮补助费、民办小学教师工资补助费、群众识字班或夜校的灯油、粉笔的补助费;全乡镇的公共卫生费用;乡镇政府房屋必要的修缮费;冬防期间民兵守夜及群众会议的灯油费。试行办法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编造简易的事业计划及收支概算,提交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项事业办理完成后,将事业结果及收支清单,提请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向群众公布,报区核转县人民政府备查。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执行乡镇筹款的规定。
1953年12月1日,省财政厅发布《安徽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凡带有地区性、临时性、服务性、工本性、报偿性、自给性、养护性以及差额补助机关的收入和支出,经财政部门同意而未列入国家预算的,均属于特种资金。特种资金的收支,分为事业主管部门统收统支与单位自收自支两种。
特种资金的收支范围是:
农业方面:棉产改进事业收支,麻产改进事业收支,烤烟改进事业收支,蚕桑改进事业收支,茶叶改进事业收支,牲畜接种事业收支,牲畜防疫事业收支,其他特种土产改进事业收支,牲畜检验事业收支,水产事业收支,实验产品收支。
林业方面:造林事业收支。
水利方面:挖泥机船、钻探机租出收支。
交通方面:公路养路费收支,监理费收支,航务费收支。
市政方面:公共房屋出租收支,公园门票收支,菜场、屠宰场出租收支,环境卫生收支。
社会文化教育方面:电影队放映收支,剧团演出收支,各种展览会门票收支,体育场、游泳池收支,科学作品及其出版物收支,风景游览区收支,广播电台广播费收支,中学杂费收支,小学学费收支,教育机关生产收支。
卫生方面:定额补助及由财政机关供给的卫生机构的药材费收支和诊疗费收支。
其他方面:交易所手续费收支。
特种资金的收支,都要按照预算立法程序,单独编造特种资金收支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汇总编制安徽省特种资金年度收支总预算报送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备查。
1956年7月17日,省财政厅颁发了安徽省1956年度特种资金收支统一预算科目的规定,要求省直各部门、各专员公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据以编报1956年度特种资金预算。
安徽省特种资金收入统一预算科目表
(1956年)

(续)

(续)

(续)

(1956年)

1958年4月以前,特种资金、预算外资金季度收支计算表是分别编报的。省财政厅为统一编报内容,简化报表手续和减少编报份数,将特种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季度收支计算表合在一起制定一种表式,规定随同国家预算收支计算表同时报出。收入科目有城市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水利集资粮收入、特种资金、地方零售商业利润、干部生产资金。1962年2月,财政部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季度报表改为月报。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数字,必须按月列报,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数字,可于每季度终了的月报表中各列报一次,其余各月免报。
1962年5月11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从1962年起,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安徽省没有开征渔业税。)等,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以后,仍然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逐级汇总,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1963年3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对地方各项附加收支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工商税附加收入包括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主要用于:城市下水道建设费,公共工程建设,消防及交通设施,园林管理,公共建筑和城市公用事业维护,公共卫生费,城市街道养护队、消防队、清洁队的人员经费,城市有线广播站经费补助。农业税附加收入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蔬菜和农林特产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地方道路维护,民办农田水利工程补助,乡村小学房屋修缮补助,乡村业余文化学校及扫盲经费补助,县以下疫情报告费,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房屋修缮和民兵守夜灯油费,农村有线广播站补助。地方各项附加收入应按照规定合理筹集,未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增减项目,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各项附加应本着量入为出,先收后支,自求平衡,只能用于举办与弥补国家预算不能解决,并在规定范围内必须解决的公共事业的一些开支。在保证本身维修、养护支出后有多余,可以搞一些新建、扩建工程。但是必须按照支出范围和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编制预算,安排用款。各项附加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季度报计划和计算,月份报送执行情况。年度预算要报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季度计划要报省财政厅批准。1965年3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将地方附加年度预算改为报送财政厅批准。1966年10月6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厅通知各地,预算外资金年度预算不再报省审查核定,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经专员公署,市、县、镇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
1983年1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召开了全国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工作会议,同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这次会议讨论了财政部拟写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决定各省、市、自治区要对1982年预算外资金作一次性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试编1983年综合财政信贷计划。
财政部1983年2月28日颁发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了预算外资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由各地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规定向财政部补报批准手续;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预算外资金都要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增加人员机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按规定进行监督拨款;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财政部随文附发了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
收入科目表
表3—12—11(1983年)

表3—12—11(续)

表3—12—11(续)

表3—12—12(1983年)

1982年预算外资金调查,由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省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预算外资金调查临时联合办公室,共同负责在全省开展这项调查工作。从1983年5月3日在合肥试点开始,到11月5日汇编结束,历时半年,搞清了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和来源去向。
1985年7月1日,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局、统计局、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应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具体管理形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计划管理或财政集中代管。省人民政府在1986年规定,对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省级各类公司以及类似公司性质的单位和省级预算外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由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存入专户的资金,原来在银行计息的,财政专户仍付利息,原来在银行不计息的,仍不计利息。据1989年决算统计,全省各级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共3860户,当年储存11.2亿元,占当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收入13.85亿元的80.9%,几年来利用其间歇资金共有偿融通3亿元,其中1989年融资2.1亿元,支持发展地方生产和各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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