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使购买力同市场货源大体平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提倡艰苦朴素,反对铺张浪费”(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1960年8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节约支出:大力节约办公杂支费、业务经费、设备用具购置费,要认真清理仓库,修补和利用废旧物品。大力节约会议费和招待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坚决制止请客送礼和其他铺张浪费行为。工业部门的生产管理、商业部门的商品流通费用和基本建设单位的投资,应当在保证生产和商品周转正常需要,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成本。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企业利润留成、地方自筹资金等)的管理,合理控制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城乡人民公社应当严格节约一切非生产性支出,进一步实行勤俭办社。各地方都要加强管理,禁止乱派采购人员,禁止在市场上盲目抢购物资。(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1960年8月5日。)并且规定8~12月的5个月内要压缩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部分的20%左右。节约下来的资金处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所节约的经费,属于地方的,归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处理;属于中央各部门的,以50%归财政部,50%留归各部门使用;都应存入人民银行,在1961年2月底以前不得动用。各企业单位降低成本、降低费用的资金,一律作为增加利润处理。 1961年1月,安徽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一是从预算拨款中预扣一部分可以预扣的经费。二是所有单位在一年内一律不得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用品的购置,一律停止房屋油饰和修缮。企业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自行扣除各种非生产性购置费,扣除非急需的房屋修缮费,并且削减可以削减的管理费用。三是严格开支标准,企业单位要向行政单位看齐。四是坚决压缩一部分可以紧缩的劳保福利开支。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六是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购买的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七是彻底清理仓库,挖掘物资潜力。 1962年,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在3年内一律不许购买桌椅床柜等家具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更不许购买沙发、地毯、汽车......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个别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非添置不可的,地方单位必须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但是,在各单位清理仓库工作结束以前,一律不得批准添置这些物品。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指标管理,从4月21日起,凡是没有指标的单位,财政部门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同时,各单位必须凭“购物证”和批准的购物计划购买商品。《购物证》由市、县商业局发给,并填入市、县财政局核定的集团购买力指标,作为单位购买物品的全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凡是没有《购物证》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购物计划,或者购买物品的总金额已经达到全年最高限额和购买的数量、品种超过批准计划的;各种家具、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的购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商店一律不许供应商品。1962年8月,由于管理部门对集团购买力工作不够明确,有些地方形成无人负责,商品供应的口子未能完全把住的实际状况,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统计局、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管理局、邮电局、新华书店、药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发出联合通知,明确分工,各司其责。主要是:商品生产计划由计委控制安排,凡是规定不准购买的商品,应当停产或减产,以免造成物资积压。地区和单位之间指标的调整、分配落实,由计委、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控制市场,把住商品供应口子的工作,由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管理局、新华书店、邮电局、药政局分别负责,并布置所属公司、商店、门市部等有关供销机构,认真执行凭证供应商品。审批购买计划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年度指标,审批按月或按季分月的购物计划。对价值高、数量多的主要商品,应核定品种、数额;对一般零星购买的商品和定额供应的商品,只核定购货金额,不核详细品目。购货单位不编计划,财政部门拒绝拨款;无计划或计划未经批准,供销部门拒绝供应商品。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医疗单位保证医疗的药品,财政部门不审批购物计划,由供销部门根据《购物证》上核定的全年购买力指标限额,控制供应商品。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解积和补充规定及统计实绩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银行负责集团购买力付款监督工作,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银行拒绝付款;凡不属集团购买力的支付,财政部门不负责审批。 1963年仍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方法,进行严格控制。但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再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购物计划,改为编报年度分季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年分季进行控制。 1964年、1965年,继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并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个长远方针。”继续严肃认真地审核集团购买力的开支,能不批就不批,能少批的不多批。 1966~1972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搁置,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工作,实际上已失去控制作用。 1973年起,根据国务院批准商业部、财政部的报告,重申中央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对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或高级乐器、铁制或木制桌椅床柜、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器、多用机、手提喊话器和藤器等30种商品,作为专项控制。前9种商品和照相机,逐级上报省财政金融局审查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其余专控商品,由省财政金融局审批。并实行计划管理,否则银行不得付款,商业部门不得出售商品。城市商业部门,按行业设专店、专柜供应集团单位需用的商品,其他商店、货柜一律不予供应。 1974年6月,鉴于1~5月财政支大于收,必须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安徽对社会集团购买力从严掌握,专控商品原则上不予审批。 1978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对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对下列30种商品实行专项控制: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不包括8.75毫米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电视机(不包括大屏幕投影电视机)、收音机、扩大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不包括排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包括机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200元以上)、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价200元以上)、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做的家具和文件柜,不包括学生用的课桌椅)、公用包(包括各种材料做的手提包、挎包、旅行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包括的确良)及其制品、毛线(包括纯腈纶毛线)及其制品、毛毯(包括混纺品)、毛巾被(包括浴巾)、高级针织品(包括化纤针织服装、蚊帐及不收布票的高价针织品)、卷烟、各种酒。安徽对以上30种专控商品,原则上不准购买,如有特殊需要非买不可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市及所属部、委、办、局一级单位,报地、市革命委员会审查签注意见,转报省财政局审批;地市部、委、办、局所属单位,市属区和县部、委、办、局一级单位逐级审查,报地、市革命委员会审批;县部、委、办、局所属单位、区、公社报县革命委员会审批;中央驻皖单位、省驻外地单位,按照分配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的渠道,由所在地、市革命委员会审批;省直各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局审批。但对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等9种商品,要逐级上报省财政局签注意见转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同年9月,解除对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和扩大机的专项控制;对各类学校用于教学的录音机、多用机、电唱机以及医疗单位所需的电冰箱,不再实行专项报批手续。但解除专项控制和免批的商品,仍属于集团购买力范围,仍应实行凭证供应、核销限额的供应办法。1979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通知规定,对以上免批的商品,恢复原来的控制办法,仍要办理审批手续。 1979年2月,省计委、财政局、商业局、供销社和省人民银行发出联合通知,对1979年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和指标分配作了规定。对有指标、有定额,并已实行计划分配的商品,实行归口管理,预扣指标的办法。预扣指标的商品有药品和医疗器材、劳保用布、取暖用煤、非生产性汽车用油、出国制装和国家体委统一分配的体育器材。这些商品,供货部门按照定额标准和供货计划供应;购货单位不再凭证购买,不再核销限额,但仍开专用发票。对专控商品的批准权限作了调整:地、市、县级及所属单位购买属于计划分配的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购买电冰箱、照相机,报地、市革命委员会审批;省直单位报省财政局审批。严格禁止计划外自行买卖、来料加工、协作交换、改装自制小汽车;违反者,审批部门有权没收其车辆。购买沙发、地毯、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逐级上报省财政局审批。购买其他专控商品,地、市、县级及其所属单位,分别报地、市、县(市)革命委员会或指定的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报省财政局和省行政管理局(经费属行管局供给的)审批;中央驻皖单位和省、地、市驻外地单位,按照分配购买力控制指标渠道,报所在地革命委员会审批;中央驻肥单位报省财政局审批。同年7月12日,中共安徽省委书记扬蔚屏在全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从现在起,中央规定的二十几种控制商品,原则上停止购买,特殊情况要经过报批。不能都强调特殊,都强调特殊就无法控制。” 1980年4月,执行国家计委等《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专控商品增加空气调节器和洗衣机两种,共为32种。 1981年1月1日起,执行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关于改进限额控制方法,进一步做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取销原规定的“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项措施,将原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方法,改为以花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设“辅助帐”把关为主的管理方法,同时加强“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工作。对于国家规定实行专控的32种商品,安徽除了新建单位以外一律停止审批,其中购买小汽车在3月底以前一律停止审批。各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按原定管理权限,统一由各级控办审批。凡无控办正式批件的,银行不予办理转帐,供货单位不得出售,会计人员不予报销。5月1日起,实行《汽车供应证》制度,一证一辆,随车发给。用于省内的《汽车供应证》,必须加盖“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物资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得付款,商业石油部门不发供油证,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1981年内,一律不准进口汽车。已经进口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和一吨以下的双排座小货车),凡未按规定办理准购使用手续的,一律就地封存,听候处理。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控购办公室于同年11月6日发出紧急通知:“各部门、单位和审批机关对进口小汽车一律停止经营、停止审批;违反的,各地工商管理、财政部门和审批机关有权予以没收,车辆交省物资部门,价款交国库。” 1982年7月24日,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等6单位颁发《安徽省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暂行规定》。控购指标,除省统扣计划和定额供应商品指标外,其余分年度或季度,根据国家下达数,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按上级分配的指标,结合财务计划,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抄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控购办公室,单位按此掌握在限额内购买商品,控购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凭以掌握审批专控商品。 专控商品按品种控制,实行限额管理。申请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确需购置并符合配备规定;经费来源正当、落实;附齐规定的有关证件和签注的意见;货款控制在分配的控购指标和专控商品限额以内,商品价格必须是国营牌价。控购办公室认真复核申请报告和各级签署意见。特别对耗能商品、市场紧缺商品、进口商品、与民争购的商品要严格掌握审批。审批尺度是:小汽车、大轿车,必须经规定的物资渠道分配并在批准的小汽车编制的范围以内;计划外分配和擅自购买的或超过编制的不予批准。进口车辆,除伏尔加小轿车、罗马吉普车,应符合上列规定外,其它各牌型都要凭国家物资总局和全国控购办公室的分配单办理批准手续。两轮、三轮摩托车,除邮电、机要投递、公安巡逻、刑侦、交通事故勘察、影院跑片、体育专业训练外,一律不予批购。三轮、四轮摩托车,除公共食堂采购和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者外,也不予批购。沙发、地毯、钢丝床(指带垫的弹簧床)、毛毯,除宾馆、外事接待单位和专业文体单位(限练功用地毯)外,一般不予批购。电影放映机,由省电影发行公司统筹安排,除电影院、放映队和学校、科研单位(用于教学研究放映)外,均不批购。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多用机,每架控制在300元左右,超过500元的一般不予批购。自行车,独立核算单位公用车,原则上行政业务人员每5~10人一辆,超过100人以上,每30人一辆掌握审批。空气调节器,除外事接待单位、宾馆外,一般不予批购。录音机,除公安、科研、电化教学和新闻采访专业单位专用外,一般不予批购。电冰箱,对医疗、科研单位、公共食堂,按照定额需要的低温要求,参照当地常年气温,可酌情掌握审批外,其他单位一般不予批购。复印机,除设计、档案、纪检、公安部门外,一般不予批购。其他单位如确实需要,可改批购誊影机。家具,一般不予批购,尽量从单位内外调拨调剂解决。新建单位和特殊需要以及编制人员增加,无法调剂解决必须添置的,核实人数和现有家具后再酌情批购。家庭宿舍家具一律个人自理,不予批购。公用包,按编制人数3~5人配1只的标准掌握审批。不许以奖金、福利等名义增购公文包。电风扇等(包括以上规定的空气调节器和电冰箱)季节性商品,除医疗、科研单位在常年气温下有特殊要求的外,一般在季节将到时办理审批手续;季节不到或超过,不予审批。企业、科研单位购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上确属需要的以上各种专控商品,除小汽车、大轿车、家具、公文包等按国家规定办理外,本着节约原则提出有关证明,酌情批购。 批准购买专控商品,按批准权限划分,统一由各级控购办公室发给准购证:用于非生产性的称“批准单”;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和规定不注销控购指标的称“证明单”。 1980年、1981年,安徽的部分专控商品,尤其是小汽车已处于失控状态,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小汽车整顿定编:“凡是经过批准的在编车辆发新牌照,从1983年3月1日起,老牌照不再使用。换牌照以后,再发现有使用老牌照的,这辆车子就是不在册的‘黑户’,在哪里发现就在哪里没收。” 1983年9月起,执行国务院131号《紧急通知》,安徽对31种专控商品,“不论是省、中央主管部委计划分配,或是自行组织货源的,非经国务院专案批准,一律停止购买,停止审批,停止供应。”12月23日,省财政厅和控购办公室发出通知,从1984年4月1日起,对专控商品恢复正常审批,但要从严从紧掌握,防止一哄而上,突击花钱。对购买小汽车、大汽车,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物资分配渠道和控购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更新汽车,只要符合控购规定,予以优先办理。9月起,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单位的通知,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流通渠道的变化,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缩小专控商品的管理范围。专控商品减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包括轻骑,不包括后三轮运货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混纺、纯化纤品)、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300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纯毛毯等14种。其中,小汽车、大轿车、地毯、录像机由省审批;摩托车、沙发、空调器、沙发床由地、市审批;其余专控商品由县(市)审批。省直单位、中央驻各地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均按以上审批权限由当地分别审批或审查转报。 1985年1月5日,《安徽省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尺度(试行)》规定的具体审批原则是:“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从宽,行政消费、享受性的从严;自有资金购买职工福利用品从宽,国家预算资金和企业进入成本(费用)购买消费品从严;集体单位从宽,全民单位从严;积压、疏通渠道的商品从宽,耗能、市场紧缺、进口、与民争购的商品从严;用于职工上下班的大轿车从宽,对小汽车从严。”3月,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专控商品增加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3项共为17项。并要求1985年专控商品购买额比1984年减少50%以上;除新建单位和某些单位特殊需要可以报省批准外,一般都不准购买。对小汽车从严控制,“只有下述情况可以酌情批购:确需报废更新;应配备的老干部用车;经常有外事接待任务急需购车;符合配车条件现无车辆;经营性的旅游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不论何种情况、任何理由一律不予审批,不准购买。”(安徽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的意见》,1985年3月20日。) 同时集中审批权限,省政府授权省控办负责审批的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彩色电视机、地毯等6种商品,其余11种专控商品,由财政厅、省税务局、建设银行归口审批。县(不含县)以下单位(指农村区、乡、镇,城市街道及其直属单位)购买专控商品,除小汽车、大轿车由省控办审批外,其余15种商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确定审批办法。5月3日,省控购领导小组转发全国控购领导小组通知,恢复指标管理,凡县以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及其直属单位,包括中央、外省驻皖单位,全民、集体(三权在县、市的)单位,均属国家控制指标管理范围,都要编报购买力计划。1985年的集团购买力计划,以1984年度决算中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照国务院要求压缩20%编制计划(即控制指标建议数)。 1986年8月,安徽成立省直机关小汽车清理定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直机关小汽车清理定编工作。8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厅局机关小汽车配备和管理问题的几个意见》提出的配车原则是:省委书记、省长每人配专车1辆;副书记、常委、副省长,保证工作用车,不配专车。省直厅局级干部按实有人数配车:2人以下配车1辆,3~4人配车2辆,5~7人配车3辆,8~10人配车4辆,11人以上配车5辆;个别人数多、业务范围广的厅局级单位,经批准可以配备1辆吉普车或旅行车,用于机关公务。省直二级机构的车辆配备,按照国务院(1981)85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计委审定。离休老干部配车用车,由省委老干部局规定。中央在安徽的直属机构和公、检、法系统业务用车,按中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在职厅局级干部用车,比照省直单位标准执行。小汽车清理定编以后,凭发给《小汽车编制卡》,财务、油料部门按供给关系拨给经费和供给油料,车管部门办理入户和换牌照手续。定编后的多余车辆,由省直机关小汽车清理定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剂。对违控擅自购买的小汽车,一律先行封存,再按规定处理。并严禁擅自购买计划外小汽车,控制进口小汽车。清理定编后的小汽车购置、分配、更新和调剂,统由省行管局根据规定执行。 1987年1月1日起,专控商品增加“各种取暖、电煮水设备”1种,共为18种。并调整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包括省直、中央驻各地单位购买专控商品的批准权):小汽车、大轿车、地毯、录像机、空调器等5种,由省控办审批;摩托车、沙发、沙发床、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彩色电视机、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等8种,由地、市控办审批;其余5种由县(市)控办审批。省直、中央驻合肥市的单位,除原属合肥市管理的单位以外,其余单位购买省控的5种商品由省控办审批,其他13种商品分别由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建设银行批准购买。 7月29日,省人民政府根据“1~ 6月份,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较去年同期增长29.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22.6%的水平”的状况,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要求加强指标管理,对不执行规定、任意突破全年指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国家规定的18种专控商品,下半年一般不准购买;并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督管理。“凡无控购部门开出的《准购证》,财政、银行、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商业、物资部门不得供货、供油,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证照。否则,以失职论处,并没收供货单位的销售收入。 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意见》中规定,专控商品增加复印机,共为19种,“无特殊原因,今年内一律停止购买”。并认真做好专控商品的定点工作:小汽车、大轿车一律由省、地、市机电公司和省内生产厂负责供应;其他专控商品,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指定若干商店或专柜定点供应,凭控购审批机关开出的《准购证》供货。并成立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实行小汽车定编。小汽车定编后,缺编单位暂不购买新车,确需增加汽车的,从超编单位调剂解决。11月,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1988)69号《决定》,专控商品增加电子打字机等10种,共为29种。并实行首长负责制,1988、1989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对于县及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乡镇财政所实行间接控制。并且,将控购指标纳入各级财政、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进行审核时,必须结合压缩集团购买力的要求,该核减的核减,该扣拨的扣拨。到1989年底止,29种专控商品中的彩色电视机和国产13种名烟名酒及进口烟酒,一律禁止社会集团购买,其他26种专控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从严审批外,一律停止审批;各级党政机关不准购买小汽车,确属旧车报废急需更新的特种车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购买,但不得购买日本、西欧进口车及国产高档车;各类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均不得改建、扩建,不得添置空调器和搞其他装饰。对突破控购指标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在国务院《决定》下达以后,仍然违控购买专控商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支付,个人罚款从工资中支付,款项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同时,改进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由省审批的有小汽车、大轿车、录像机、空调器、彩色电视机、国产13种名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酒和进口酒等7种;由地、市审批的有摩托车、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地毯、吸尘器、沙发、沙发床、照相机和放大机、电冰箱、录音机和多用机等11种;由县(市)审批的有洗衣机、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丝绸及其制品、毛毯、大型和高级乐器、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不包括机械秒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羽绒服、风雨衣、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等11种。 为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缓解社会供需矛盾,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省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10日公布《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29种商品试行征收附加费,增加的3种暂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在银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从价征收比例是:“进口小汽车,单台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征收30%,10~ 15万元征收40%,15万元以上征收50%。国产小汽车(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小汽车,下同),单台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征收15%,5~10万元(含10万元)征收20%,10~15万元征收25%,15万元以上征收30%。中央和省直各部门(包括银行)系统内有价或无价调拨及部门之间赠送的车辆和国外(港台)贸易往来赠车,均按同类车价比例征收。大客车,单台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进口车征20%,国产车征10%;单台价1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征30%,国产车征20%。国产摩托车征20%,进口摩托车征30%。彩电、电冰箱、空调器、录像机、照相机、复印机、国产名烟名酒和进口烟酒,征收30%;其他专控商品征收10%。”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专控商品和省内生产的大小汽车、摩托车,减半征收附加费。免征附加费的专控商品有:“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国外或港台馈赠给残疾人、儿童等福利部门自用的专控商品;直接用于科研、教学和医疗的专控商品;直接用于防汛救灾、森林防火的车辆;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专控商品;省内旧车转户。”附加费由专控商品审批部门征收,凭交费单据开发《准购证》向供货单位购买。附加费不计入社会集团购买力,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支付。对违控购买专控商品的,除按违控处理办法处理外,并加倍征收附加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小汽车附加费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1989年11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地,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征收附加费试行办法。实征附加费3000万元,按既定用途开支。 1989年1月1日起,专控商品增加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书写印刷纸3种,共达32种。1989年9月以后,在全国汽车大量积压的情况下,安徽省汽车销售也受到影响。为了促进安徽汽车工业的发展,11月10日,省计委、财政厅等9部门发出通知,采取鼓励措施,促进省产汽车的销售。企事业单位购买省产汽车的价款,允许以固定资产折旧支付,购货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折旧费免缴。专业运输单位用贷款购置汽车,在税前还贷办法改变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新增车实现的盈利税前还贷,还贷期一般不超过3年,但不得影响承包任务的完成。用户购买省产汽车,当地石油部门按每购一台车,随车先优惠供应一吨汽(柴)油。省控办对企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和司法、公安、林业、环保部门购买的省产各种专用车,从宽控制,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批准的车型验证入户。12月6日,为了进一步严肃控购纪律,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局等单位发出《关于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对违控购买专项商品中的小汽车,凡1988年9月起购买的,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控购买额50%以下罚款;1988年9月以前购买的,处以20~50%的罚款,其不属配车或小汽车超编的单位,违控购买的小汽车要予以没收。违控购买的大客车、摩托车、录像机、空调器、彩电、电冰箱、照相机、复印机等高档商品,凡1988年9月起购买的,原则上一律没收,对确属工作必需的,处以不低于50%的罚款;1988年9月以前购买的,处以20~50%的罚款。违控购买其他专控商品,凡1988年9月起购买的处以20~ 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直至没收;1988年9月以前购买的,处以30%的罚款。但对属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急需的必备设备,因特殊原因未办控购手续,以及单位主动自查出来并作深刻检查的,可适当从宽处理;应缴控购商品附加费的要补缴。对销售单位违控销售专控商品,凡已实行定点供应的市、县,定点供应单位必须凭《准购证》供货,非定点供应单位,不准向社会集团供应专控商品,违者,没收违控所得利润;未实行定点供应的地方,供应单位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凭证供应,否则按上述原则没收所得利润。对违控购买单位和银行、车管等把关部门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和相当于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其上级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的专控商品,作价交由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销售或价拨急需单位使用;没收款从单位自有资金或经费包干节余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费用,属个人部分从工资中扣缴。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安徽省部分年份控购指标执行情况及罚没附加费统计表 表3—14—1(1980~1989年)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