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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1959 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暂行办法


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0月2日命令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筹集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所需要的资金,加速地方工农业生产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1959年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6700万元。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便于认购人早作安排,本公债可以提前在1958年推销。
第四条本公债发行对象为:国家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的职工,人民解放军官兵,人民公社、农、林、渔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合作商店、组的从业人员,工商业者,个体手工业者,个体农户和城镇居民。
第五条本公债的本金分五年作五次还清。自发行年度第二年起每年10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偿还总额的10%,第二次15%,第三次20%,第四次25%,第五次30%。
第六条本公债自发行年度11月1日起计息。利息定为年利率1%,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提前交款的,按规定贴息。
第七条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五种。
第八条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宣传动员和组织认购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为加强公债发行的业务工作,各级应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为主建立锥销公债办公室,在同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下,办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公债信用的,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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