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9日发出 从1985年起,我省对各县(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简化办法,区别对待,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生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支包干基数 财政收支包干范围不变,对收支包干基数作如下调整: 1、以1987年各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作为收入基数。 2、以1987年各县(市)决算收入和省财政厅(88)085号文件为依据,计算出各县(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数;同时,将1986年省对部分县(市)的工改补助资金,省对县(市)调减的中央借款数,以及中央和省对县(市)的部分专项支出补助等,列入各县(市)支出基数。 调整以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为县(市)对省的定额上交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为省对县(市)的定额补助数。 二、改进分成办法 各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由原来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 1、根据近两年的收入增长情况和财力状况,将74个县(市)划分为四个类型,据此确定4—7%的收入递增率。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包干上交比例,计算出分年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数额,与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数一并结算。当年收入超过递增率的,全部留县(市);低于递增率的,按确定的上交递增数照交,或按确定的补助递减数照减。 2、各县(市)收入递增率和包干上交比例: 阜阳、亳州市,收入递增率为7%,包干上交比例为36.6%。 滁州、宿州、宣州、六安、巢湖市,屯溪(原屯溪市)、黄山区(原黄山市),贵池、蒙城、繁昌、当涂、歙县、祁门、休宁、广德、泾县、宁国、天长、凤阳、嘉山、涡阳、舒城、芜湖、濉溪县,收入递增率为6%,包干上交比例为30%; 桐城、怀宁、东至、绩溪、郎溪、全椒、宿县、泗县、灵璧、界首、太和、含山、和县、怀远、固镇、五河、青阳、凤台、铜陵县,收入递增率为5%,包干上交比例为22.5%; 望江、枞阳、宿松、岳西、潜山、石台、太湖、黟县、旌德、来安、定远、砀山、肖县、阜阳、临泉、颍上、阜南、利辛、六安、霍邱、寿县、金寨、霍山、无为、庐江、肥东、肥西、长丰、南陵县,收入递增率为4%,包干上交比例为22.5%。 三、各县(市)的地方固定收入和单独结算收入内容及结算方法,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行署本级财政仍视同县级财政,调整收支包干基数,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 滁县行署收入递增率为7%,包干上交比例为36.6%;安庆、宣城、宿县、阜阳、六安、巢湖行署和黄山市(原徽州行署)收入递增率为4%,包干上交比例为22.5%。 为鼓励各行署(含黄山市)组织所属县(市)增加收入;省财政继续按照行署(含黄山市)所属县(市)超基数收入总额(不含地方固定收入单独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滁县、宿县、阜阳行署和黄山市(原徽州行署)的奖励比例为4%,安庆、宣城、六安、巢湖行署的奖励比例为5%。 五、原综合体改县和省重点扶持县(市)一律按改进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六、省辖八市(不含黄山市)所属县的收支基数及分成办法与行署所属县一起进行调整,调整后仍由市统一管理。市本级只调整收入基数,原定的每年上交省递增数额(或省补助递减数额)以及有关规定一律不再变动。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县包干办法。 七、财政管理体制改进以后,各县(市)财政收入不论是基数内还是超基数部分,不再直接承担上交中央的任务,由省统一上交中央。 八、改进后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8年至1990年执行三年。执行过程中,由于收入、支出上下划等变动因素,将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和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数,或实行单独结算。 九、改进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开辟财源,增加地方财力。凡应征收的税款要按时、足额地收上来,不得违反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税、免税。要坚持按照“量财办事”的原则安排好预算,厉行节约,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努力做到收支平衡。部分县(市)以前年度形成的财政赤字,应通过增收节支,逐年自行弥补。今后,除遇特大自然灾害、收入严重下降者外,如年终决算出现赤字,省不予借款。 十、黄山市和调整后的安庆市、池州行署的财政管理体制。待财政包干级次确定后,再按本通知精神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