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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政办[1987]4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制定的《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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