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个体工商业

第四节 监督管理


1979年后,安徽全面恢复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个体工商业必须依法办理开业、变更、停歇业等登记手续和程序。个体工商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或《临时性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无照经营及其他违章违法行为,亦必须予以查处或取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1984年1月,全国统一个体营业执照,开始建立个体工商业验照制度,并于每年的第1季度进行,长期外出经营或长年从事贩运的个体户亦可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结合验照、换照工作,清理无证经营,并采以疏导、安置和取缔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综合治理。
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达七、八十万人。人数众多,流动性大且经营分散,仅常年性或季节性从事贩运活动的人数就有28万户、52万人,不仅偷漏国家税费收入,而且不利于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986年,安徽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出《加强个体工商业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加强个体运输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卫生、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清理无照经营,查处违章、违法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过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少数拒不登记,逃避税费者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取缔。
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为工商管理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个体户和无证商贩套购倒卖紧俏商品,哄抬物价,甚至结帮成伙,欺行霸市的情况比较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紧急动员,清理无证商贩,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同年11月止,全省(不含农村)共清理无证商贩23000户,其中给13000户核发了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8136户,待办营业执照2233户。查处个体工商业违章违法经营10844户。同年,全省有证个体工商户验证率96.3%,最低的地区在80%以上。1988年,全省对个体工商户验照率高达95%,结合验证,查处无照经营户2513户,罚款补费81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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