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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朝廷颁发《商人通例》、《暂行矿务章程》、嗣后又颁布《破产律》、《公司律》。《公司律》规定凡设立的公司、厂、行、行号、店铺等可向商部注册,以享受一律保护的利益。
民国时期,近代工商业有所发展,工商法规逐步建立。根据北洋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颁发的《商人通例》和国民政府于民国17年颁发的《商业注册暂行法规》、民国20年颁发的《修正工厂登记规则》、民国26年颁发的《商业登记法》,民国27年公布的《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规定,安徽逐步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民国22年发布《修正安徽质业章程》,对质名、资本、质东姓名、营业地点均有所规定,并需两家商号担保,由县政府审核后转呈省财政厅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他工商企业登记由建设厅办理,并呈工商部查考。抗日战争期间,安徽省日伪政府于民国32年颁发《安徽省工商业开业登记给证暂行规则》规定:“凡在本省各县市区域内经营工商业者,应于开业前依照规则向当地县政府申请登记核发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呈验当地警察、卫生各机关查验证”。国民党统治区则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强制工商业登记。共产党领导下的淮北抗日民主根据地曾发布《淮北区出口商营业证发行办法》,对出口商企业进行登记。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经济部先后发布《商业登记改为强制登记训令》、《工商团体管制办法》,安徽省政府据此拟定《安徽省工商团体管制实施办法》。
建国后,皖北行政公署和皖南行政公署于1949年底先后颁发《工商登记办法》,对工商企业登记范围登记事项、审批手续均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后,商业厅颁发《私营企业登记工作方案》,对工商企业全面实施登记管理。196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次年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全省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
1978年8月,安徽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恢复对企业的登记管理。1979年颁发《安徽省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有详细规定。1980年9月至12月,遵照国家经委、国家农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在全省进行工业企业普查登记。1981年9月,省工商局会同商业厅、交通厅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全面登记的通知》,对全省商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登记。1983年为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省工商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发《安徽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具体施行办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重点转入对企业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1985年,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企业各称登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当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重新作了规定。1986年11月,省工商局还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宜,制定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办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随着外资企业的发展,1987年省工商局制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对外资企业加强登记监督管理。1988年底省工商局制发《安徽省企业法人登记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法人登记审批制度,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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