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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开始进行经济合同管理。1950年9月,政务院对财经委员会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签约办法》,1950年10月贸易部颁发《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1954年,铁道部颁发了《关于签订运输合同的基本规定》等等,对于加强经济计划性规范,推动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市场结构发生根本变化。1958年8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中指出,为了保证交换计划的实现,要在国家和公社之间、公社和公社之间,广泛推行合同制。但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执行计划依靠行政命令,制约了经济合同的制度的贯彻。“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遭到破坏,造成经济的极大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济合同管理。1979年全省开始有经济合同试点,1982年开始全面实施经济合同法,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对有争议的经济合同进行调解和仲裁,同时进行经济合同检查,中止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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