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清代以前,安徽的广告一直处于自生自灭,无人管理的状态之中。中华民国时,国民政府对广告进行了管理,在其民法、刑法、交通法、出版法中都有涉及广告的条款,安徽省也根据这些法律对广告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并对广告进行管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安徽省首先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广告业和广告进行了整顿和改造,广告开始了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的新历程。但是由于当时对广告的作用并没有充分重视和认识,甚至认为广告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上当时安徽经济又十分落后,因而广告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遏制。1957年,中国参加了社会主义国家13国的国际广告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了字,国家开始重视广告工作。安徽省根据国家规定,将各广告公司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的监督领导之下,使广告事业在合法的轨道上发展,广告事业逐渐有了起色。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安徽的广告事业长期停滞不前,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活跃,城乡市场欣欣向荣,跟这一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广告事业才开始摆上重要位置,并蓬勃发展起来。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又在《暂行条例》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并制定出一系列广告管理措施,使广告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促进了安徽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据统计,截止到1988年底,安徽省广告经营单位已发展到275家,从业人员2715人,营业总额已达2812.6万元,同时,安徽的“美菱”、“扬子”、“古井贡”、“芳草”、“神鹿”等优质商品的广告,也冲出安徽,享誉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