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广告监督管理与清理整顿

第一节 广告审批权限


1982年,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颁发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后,安徽省工商局按照《细则》第7条要求,规定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全国性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安徽省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工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后,由省工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许可证》。3、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4、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工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局批准,由安徽省工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1987年8月15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以工商广字(1987)190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对这一些广告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1、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经营广告业务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法规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安徽省工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非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经营单位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需要承办一次性广告经营活动,均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按要求认真填写一次性广告经营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经营赞助广告、挂历(台历)广告须直接到安徽省工商局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省工商局核准后将审批表1份转所在地、市工商局存查;经营各种名录、画册、书刊、年鉴、电话薄、列车时刻表等印刷品广告、展销会广告、时装模特表演广告等,在地、市工商局填表审查后,报安徽省工商局核准,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视作非法经营,按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处理。3、申请代理或承办外商来华广告和港、澳、台广告的单位须按有关文件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直接报安徽省工商局审批,核发营业证照,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了加强外商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外商广告经营单位由省工商局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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