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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办案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办案程序和制度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发布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违法案件程序暂行规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遵循。
办案的基本原则要求。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打击投机倒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查处投机违法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检查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介绍信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询问。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财物需要暂时冻结,留存或查封时,应填写《冻结(查封)货款通知书》,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或副局长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调查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询问当事人时要认真做好笔录。笔录材料要字迹清晰、准确,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需要当事人写出交待材料的,由本人用笔或毛笔自写,也可以找人代写,但本人要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如本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注明情由。
对违法者的处罚:具结悔过;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强制收购物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没收物资,没收本金责令停办或停业,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按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后,由办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写出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采用统一格式书写。内容:违法者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或单位);违法事实、手段及主要情节和危害程序;案件性质、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决定。
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复议则处理决定生效。接管申请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做出复查决定,在复查决定下达之前,原处理决定,暂不执行。复查决定一经下达,即发生效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指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权限:对一般性的违法违章活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处理以及评价收购限价出售物资价值在1千元以下,没收粮票在1千公斤以上,罚没和没收在100元以下的案件,由查处人员填写《处罚登记表》,经所长批准后执行。经济处罚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立案查证的案件,由基层工商所组织调查,报县(市)工商局批准后执行。
县、市(含省辖市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权限:平价收购和限价出售物资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收粮票1000公斤以上100000公斤以下,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工商局或在经济检查分局处理,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行署、市工商局处理权限:平价收购和限价出售物资价值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没收粮票10万公斤以上100万公斤以下。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县(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行署、市工商局批准,报省局备案。
凡超过以上规定的处理权限,县、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行署、市工商局审查,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决定没收的财物要按照处理决定全部追回,对拒缴的单位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银行和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对拒缴的个人提请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或其它收入中扣缴,或依照法律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面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人员遇见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牵连的;
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附:合肥市商品检验所
商品质量检测是运用科学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内对商品的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确保商品质量,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引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市场一片繁荣,商品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发展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好势头,在这种喜人的经济形势中,一些生产企业和商品经营者,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于不顾,他们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生产和经营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有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秩序,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鉴于此种情况,合肥市工商局在全国工商系统率先成立了商品检验所。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所以来,紧紧围绕着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开展工作,对打击经济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执行工商法规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利用科学检测手段,为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及经济违法案件的定案和处理,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它在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加强队伍建设,扩大检验范围
合肥市商品检验所,初建时只有8名工作人员,其中仅有5名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仪器设备也较简陋,起初只能对家电、自行车维修和缝纫业的个体户进行技术考核和技术鉴定,检查食品仅仅只能从外观方面对食品的组织状态、色泽、滋味、气味进行分析鉴别,所作的鉴定结论既缺乏科学依据,也没有说服力,对大量的送检商品只能望而兴叹,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他们采取了“送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先后从安徽农学院、安徽大学具有专业技术的大学毕业生中调进10多人,同时也将本单位人员送出去培训。全所现有的22名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就占19名,技术力量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在设备仪器方面,他们舍得投资,自1979年建所以来共投资近10万元,先后购进了全自动光电分析天平显微镜,恒温箱、干燥箱、示波器、测频仪、酸度计、分光光度计、信号发生器、气象色谱仪,以及各种化学试剂等先进的仪器设备。设立了理化、微生物、电器、无菌等4个检验室,具备了一定的检测能力,同时检测范围不断拓宽,工作面更加广泛,建所初期只能检测单一的几样商品,现已发展到能够承担食品、轻纺、化工及电器等商品的检测。其中食品检测,包括酒类,肉类等23类品种;纺织品包括各种纤维成份的针纺织及服装的纤维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轻工产品,化工产品和电器的检测都发展到十几个品种。在工作方面,起初只服务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现在逐步的向着跨地域,全方位的路子迈进,检测业务做到了江苏、四川、上海、福建、广东等15个省市,由原来只为工商管理服务,现在也能为司法和商业部门提供商品检测服务,有力地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
二、保护合法经营,建立网络联系
合肥市商品检验所自1986年9月以来先后建立了纺织品、食品、电器三个质量监督管理网络,网络成员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共发展有近100多家,其中纺织品成员36家,食品成员51家,电器成员14家。网络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三类商品的经销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商(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防止劣质冒牌商品进入市场,并定期用简报的形式向网络成员提供质量信息和商品知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商检所对网络成员订货的样品到货后的实物,及时进行检验,严格把好质量关,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利益和信誉,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网络成员在营业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进行鉴别和调解。由于顾客千差万别,商品知识往往比较局限,因此顾客在选物购物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与营业员发生争执和纠纷屡见不鲜。1986年10月,合肥市有人在青云楼商场购买了2.35米全毛花呢。因回单位后周围的人说不象全毛花呢而找到店里,店方认为质量无问题,后将布料送商检所检验。经查验证明确实是全毛花呢,商检所根据鉴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消除了顾客和店家的矛盾。网络建立以来,合肥市商检所已为网络成员检测了1000个样品,出具数据5040个,解决质量纠纷50多起,为网络成员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保护商标专用权,树立商标信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之一。由于少数不法经营者,肆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有些生产厂家只顾追求本企业盈利,粗制滥造低劣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为了维护商标信誉,合肥市商检所加强了对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986年,合肥市商检所接到合肥酒厂一封有关冒用该厂部优产品“逍遥津白酒”注册商标的投诉信。信中明确表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厂未批发过此酒,市场上销售的酒系假冒。合肥市商检所接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市场检查测试,结果查明的确不是“逍遥津白酒”,而是明光白酒,商检所立即采取了措施,使合肥酒厂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合肥服装厂生产的“玉兰牌”男女衬衫是省优产品,合肥市商检所在一次市场抽查中发现,此产品不符合优质产品标准,经查验原来布料是次品的确良,为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检所建议合肥市经委通知厂方停止生产,将成品衣服摘除商标后按质论价出售。这一问题的处理,使该厂加强了质量意识,解决了生产隐患。
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1983年以来,市场上的商品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假酒、假农药、假种子、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遏制伪劣商品的蔓延和流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86年7月1日发布了《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合肥市商检所在贯彻“条例”,检查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方面作了自己应做的工作,共查处了伪劣假冒商品35个品种,其中冒牌劣质酒15072瓶,劣质冒牌洗衣粉20吨,劣质服装9128件,不合格布2000米,劣质麻油208464斤,毛线21490斤,劣质低压电器43000只,劣质罐头154000瓶,劣质饮料134232瓶(听),掺假蜂蜜32000瓶,不合格头盔2000只,不合格磁带6000盒,以合成革服装假冒皮夹克2961件,劣质眼镜1060副,不合格消防器材1915件,劣质羽绒被800条,掺假驼毛1600斤等。
合肥市商检所在打击伪劣假冒商品时,一直把管理好农业生产资料放在重要的位置。建所以来,共为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磷肥、复合肥、农药样品1900个,出具数据7600个。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合肥市商检所检验数据,查处了劣质农药约2200吨,劣质化肥21000吨,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惩处了劣质化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1981年夏季,正值施肥季节,化肥需求量大,于是市场上标有各种名称的“氮、磷、钾”肥应运而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了肥西县长安农具厂商店岳××从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公社化肥厂套购的一批“普通过磷酸钙”,群众反映质量有问题,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经合肥商检所反复检测,发现此种“磷肥”有效P 205含量只有6.19%,水份却达29.6%,连最低级(4级品)的指标都达不到,在准确的数据面前,不法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四、为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提供科学依据
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不仅成为各企业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而且成为各级经济主体之间往来的行为规范。在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违法案件中,常常是围绕着所订合同中的商品质量进行的,因此,了解商品质量,用科学的检验数据说话就显得十分重要。合肥市商检所建所10年来,共为全省千余起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而检验样品3508个,提供检测数据17540个。1986年,蚌埠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广东省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索尼原装录像带的购销合同,到货后,蚌埠方面认为不是日本的索尼原装带,要求退货,而广东方面持否定态度,认为是原装带。由于缺乏证据,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定论。后经商检所检验,证明此批录像带确系组装带,仅用几天时间,就顺利地裁决了这起拖了一年之久的经济合同案件。1988年6月,长丰县粮食局饲料公司从广东省电白县购进鱼粉共55吨,价值9万余元,按照合同要求进口的鱼粉应含蛋白60%,国产鱼粉应含蛋白40%,经合肥市商检所检验,该鱼粉含蛋白分别是13.1%和7.2%,没有达到合同要求。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检所提供的数据,顺利地进行了查处。
五、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合肥市商品检验所始终把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当作自己的工作宗旨。
近年来,接受消费者协会转来投诉商品的检验40余起,接待处理了消费者的投诉60多人次,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挽回了损失。1984年4月,合肥羊毛衫厂一位顾客在合肥市芜湖路一烟酒商店购买了一公斤濉溪大曲,喝时发现酒味不正,不象濉溪大曲,他立即去商店进行质问,而商店不予理睬。双方发生了争吵。这位顾客一气之下将酒拿到合肥市商品检验所。经检验分析,证明酒的质量确实不符合该酒的要求,于是,商检所及时作了处理,店家赔偿了顾客的损失。
主动出击,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合肥市商检所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主动出击检查。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制造和销售无证低压电器产品活动的通知》,商检所于1988年至1989年对合肥市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共查处107家商店,抽取307个样品,经检验90%不合格,经调查此产品大部分来自浙江省温州乐清县的柳市镇,除产品质量低劣外,更严重的是使用假许可证的占3%,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占97%,并冒充其他厂的商标。根据此情况,合肥市商检所进行了严肃的查处。
多年来,合肥市商检所还根据不同季节与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局、消费者协会,合肥市卫生防疫站一起,主动抽检商品,每年春节前查蛋糕,糕点,端午节前查绿豆糕,中秋节前查月饼,冬季查羽绒制品,每次抽查结果都通过新闻媒介向全市人民通告。
宣传商品鉴别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真伪的识别能力。1985年和1986年,合肥市商检所分别在合肥、长丰两地举办了3期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其中1986年初,该所举办了一期规模较大的“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共展出各类伪劣商品实物12500件,图片270张。通过图片、文字和实物相结合及现场解说,公开揭露不法之徒的丑恶行径,大大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鉴别能力,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赞扬。
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广泛地为社会服务。1985年,合肥市商检所帮助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筹建了商检所,1987年先后帮助郊区片塘油厂和巢湖市糖业烟酒公司建立了化验室,并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合肥市双岗、中菜市、南七3个农贸市场建立市场食品检验室。几年来,合肥市商检所还举办了3期农贸市场检验员培训班,1期钟表修理培训班,两期家电修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达500多人次,其中1987年3月举办的家电修理培训班规模较大,有来自国营、集体商店的维修人员213人参加,培训后通过考核,为合格者颁发“家电维修合格证书”使合肥市的家电维修技术有所提高,为社会做了一项有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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