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广告取缔规则 (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七次市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凡公开招贴或刊登制广告依本规则取缔之。 第二条凡公开招贴或刊登广告,不得用不善良伤风化之图画及文字。 第三条于安庆市内适宜地点设置公共广告场若干处专供招贴广告用之,此外不得任意招贴。 第四条公共广告场,设置地点有安庆市公安、教育、税务三局会同选定之。但下列地点不得用作广告场。 甲:衙署、学校、公园及其它公有建筑的围墙。 乙:街衢。 丙:电杆。 丁:习惯上向无广告招贴的墙壁。 第五条凡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及车辆船舶等动产可供作广告者,须呈由工务处核准各款得均与广告租用费亦当呈明。 第六条凡利用自己营业地点,为自己用之广告位置可不照第六条规定,惟以不妨碍交通及观瞻为限。 第七条在公共广告场,另行规定一部为公共广告栏。凡政府所辖机关招贴之文告均在公共广告栏内招贴以贴整齐。 第八条非政府机关之文告,一律不招贴于公共广告栏,以公益或慈善为目的之文告得市公务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违背本规则第二、三两条之规定依违法处罚,妨碍秩序、伤害风俗各条处罚之。 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