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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工商管理机构
第四节 工商行政管理所
建国初期,农村由供销社代行市场管理和小商小贩管理职能。1957年始全省农村相应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挂靠基层供销社并确定专职人员管理市场。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一直保留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开始组建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正式编入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序列。
1979年,全省已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含检查站)751个,到1988年,已有工商所874个,检查站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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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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