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篇 集市贸易与市场管理

第三节 交易对象


建国前,贸易自由,不受限制。
建国后直到50年代中期,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开始对参加集市贸易对象进行限制。1964年11月10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规定参加集市贸易对象限于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和社员、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有证商贩和消费者个人,嗣后对参加集市贸易限制更严。1975年参加集市贸易对象主要是农村社员群众,交易范围限于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余缺调剂,不准商贩参加,不准转手倒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农副产品,应由商业部门计划供应,一律不准到农村和农村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有的单位如确实需要到集市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应当经过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批准。
1978年后,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开放农副产品市场,扩大商品流通渠道,农村社员开始从事农副产品贩卖活动;允许农村社队和国家农场、牧场的农副产品进入集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不再限制。1983年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管理政策,农副产品买卖活动日益活跃。至此,全部取消对参加集市贸易对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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