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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管理

导言


工商业凭执照经营,早在唐代已经出现。唐律规定,凡买卖奴隶、牲畜的行业,均需报请官署“立契”(《唐六唐·两京诸市署》)作为文书凭证,为全国早期的营业执照。
清代,政府规定机户必须问官署登记领帖,称为“领帖机户”,无帖者严禁经营。印贴由户部掌握,布政司为帖员。牙人开业,要报经政府批准,领取“牙帖”始得营业。盐的经营凭官府制发的“引票”(经营者凭证)才能经营。一般商号、店铺、作坊的开设,低于资本银500两限额,视作小商小贩,小手工业,只须取得同业公认,官府对其征收捐税,不作工商业进行注册登记。
太平天国在天京(南京)城内废除私营手工业,组织由国家组织和管理的“诸匠营”、和“百工衙”,以满足战争环境下的军需和民需之用。对商业除了盐实行国家专卖外,在太平天国统治区内,则一律准于领取“店凭”,收取一定税收,鼓励和保护正当的工商业经营。
民国时期,个体商业和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沿清制,对低于资本额500元以下(后改300元),政府通过商会组织管理,政府对其征收捐税。除中央政府统一税赋外,安徽列入地方捐税的名目就有油捐、酱捐、店捐、杂货捐、茶馆捐、戏捐、肉鱼屠、佚行等,行行有捐。经营烟、酒、茶等列入特殊行业须另加牌照税、公卖费等,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在层层盘剥中艰难地生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淮南、淮北、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采取保护工商业政策,废除苛捐杂税,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实行自由贸易,扶持和促进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发展。
建国后,安徽省政府对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全面实施登记管理。1953年工始对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批批个体手工业者组织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私营企业全面实行公私合营。在50年代末期,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1961年根据安徽省人委发布《关于清理无证商贩和个体手工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打击投机倒把,进行市场整顿和登记发证。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打击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清除和取消个体工商户。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个体工商业重新受到重视和鼓励,1980年全面恢复对个体工商业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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