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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私营企业登记


清代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朝廷属户部,省属布政使司,府、州、县由地方长官统辖。金融(含票庄、银号、钱庄)、牙行(含经纪典当)、需向商部注册,未经请帖,不准开业,举办矿业,末经发照,不准私行;成立公司组织,商部登记注册。企业变动,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注册登记或不按期呈报注册登记,科罚银至少500两,牙行营业地址搬迁,不办理营业变更登记,也要处罚。银号超出登记期,罚银至少500两。一般工商企业有资本银500两以上的,也可向商部呈请注册。据《中国年鉴》载:光绪29年(1903年),安徽注册的工厂236家,占当年全国工厂总数的3.9%。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间,创设工厂约40家,其中织布厂15家,余为榨油、面粉、肥皂、电灯等工业企业。资本万元以上工矿企业16家,投资总额160.4万元。矿业公司23家,采矿区32个。除铁矿、铜矿、锑矿各1处,余为煤矿。商办占其三,余为官办。
安徽省11家主要工业企业情况表

安徽省矿业公司情况表

民国时期,工业、加工业、公用事业都作为商业进行登记。民国3年(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商人通例》将买卖业、赁货业、制造业、加工业、电、煤气、自来水、出版业、银行业、信托业、劳务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业、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等均列入商业登记范围。凡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业范围内制造人或工人以及其它小商人,其营业资本不满500元限额,不作商业登记。
商人禀请注册登记,应具禀请书,依照《商人通例》所定,声叙事实,向所在地县知署注册所禀请之。注册所自当事人禀请之日起,在3日内将注册事务办理完毕,5日内公告注册事项,在县知事署及其他问例张帖示谕之处,揭示7日以上。
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注册所,注册所自受当事人呈请书之日起,5日内注册事项完毕,发给证书,并在公共场所,揭示3日以上。呈请注册事项载明商号、营业、本店所在地址、商号主人姓名、住址。登记后,商号变动,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办理注销登记。
民国26年,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布《商业登记法》,规定买卖业、赁贷业、制造业、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技术业、兑换金钱业、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屋场以集客之业、仓储业、典当业、运送业及承揽运送业、行纪业、居间业、代办业为商业登记范围。凡沿门、沿路、及临时买卖物品,或手工范围内之制造、加工及其他小规模营业者,以其资本不满300元限额,不适用《商业登记法》,进行注册登记。
商业登记,由政府主管官署办理,经主管官署核准发给证书,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或申请代理人姓名、住址、登记目的及其事项,包括商号名称、营业、资本、独资、合伙、开业所在地。支店登记,附送本店登记证正本或抄本。主管官署接受登记申请后,于一周内将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依法公告,发给登记证。
民国27年,规定商店在成立后15天内,办理开业申请登记;成立分店亦在成立后15天内,分店设立也要申请登记。登记事项主要有商号名称、商业主人或合伙人中有无开业能力,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合伙商业设有执行业务之合伙者姓名,设有经理者,其姓名、住所、经理权限;有代办商者,其姓名、住所及其代办权;设有商业使用之特别印鉴者其印鉴。分店设立登记,主要是分店名称、所营业务,分店设置经理人者,其姓名、住址及其代办权;分店设置营业使用之特别印鉴,分店登记证字号。
民国26年,全面抗战开始。安徽芜湖、安庆、蚌埠、合肥等主要城市相继沦陷,大批居民外逃,较大商号转移后方,中小商号疏散乡村山区,市面萧条冷落。民国28年,安庆汪伪政府指示汉奸,成立安庆总商会,参加者仅200余人。民国29年,汪伪政权建立。8月检发《工厂登记规则》。民国32年汪伪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工商业开业登记给证暂行规则》,对工商业实施强行登记。民国25年沦陷区登记商户1100户。
抗战期间,国民党统治区转入战时体制,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强化经济统治。安徽省依照中央战时发布的《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工厂登记规则》等有关法规,对工商企业实施登记管理。批发商、采购商以及贩卖粮、盐和其他大宗农产品,“非经呈准主管署登记不得开业”。民国28年,安徽省建设厅曾对国统区工厂作了登记。据统计,登记工厂仅30家,资本10余万元分属皖西、皖南15个县。其中:纺织厂16家,占登记48.5%,动力机器作业7家,占登记21.2%。民国29年,新设工厂60家,资本30余万元;民国30年(1941年)新设工厂24家,资本70余万元。大多数商办,少数官办,或官商合办。大别山抗日根据地手工业110693户,生产土布、棉纱、纸张等各类产品总值达1712569元。民国33年省营工厂8所,资金480.06万元;省营官商合办厂17所,资金311.284万元;县营工厂52所;民营工厂103所。乡镇合作社1088所,联保合作社2361所,县联合社14所,各种专营合作社6388所。私立农场、林场、养蜂场25所。粮商1576家。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淮南、淮北、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经营槽坊、油坊和花生、烟叶等物资的商户都必须登记后开业。淮北苏皖边区曾发布《淮北区出口商业证发证办法》,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国民党中央政府经济部将商业登记改为强制登记训令,“嗣后凡属商号组织,非在所在地主管官署呈准登记后,不得创设。其以前业经创设之商号而未申请登记者,并应酌定期限,催令登记。违者依行政执行法予以处罚。省政府据此训令和颁布《工商团体管制办法》,拟定《安徽省工商团体管制实施办法》,加强对工商团体登记和强制会员入会。民国34年,核准登记省总商会1个,县商会38个,镇商会155个,商业同业公会635个,当年入会会员26348人,经核准登记私立农场30个,民营工厂130个,县营工厂43个,省营工厂14个。民国36年省建设厅对全省已登记的火力、水力电厂作了调查,除安庆、芜湖、蚌埠、巢县、屯溪、歙县、明光等地电厂以及战时创办的立煌电厂尚继续经营外,原有电厂停业15家,与抗战前比较,减少了75%。同年省建设厅继续办理企业登记,1~6月办理申请登记公司26个,分布在芜湖11个,蚌埠10个,有2个外资公司,60家县营和民营工厂。
安徽省各县工厂统计表

说明:其他一栏内包含蓄鱼公司、玻璃厂、电池厂、皮革厂、造船厂、煤矿厂、火柴合片厂、煤业公司、火柴公司、油饼厂、纽扣厂、锅厂、电料厂、制硝工厂、鸡蛋厂、冶铁厂,及沙织工厂等。
安徽省各县粮商登记一览表

安徽省各县电灯公司(厂)登记一览表

安徽解放后,皖南行政公署于民国38年7月10日,发布《工商业登记办法》。同年9月,皖北行政公署发布《牙行管理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12月公布《工商登记暂行办法》。对企业登记范围、登记事项、审批手续等具体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年底皖南行署有11783户企业进行了登记和发证工作。
部分城市私营工商业登记概况表

说明:1、芜湖的资料来源于皖南行署1949年总结。
2、屯溪的资料来源于徽州专署1950年工商贸易总结。
3、安庆、蚌埠的资料来源于皖北区党委1949年综合报告。
4、淮南的资料来源于淮南市1950年工商工作总结。
1950年,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在华东地区开展工矿企业普查。安徽在结合工矿企业普查,同时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同年4月,皖南行署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7月发布《工商业登记工作执行纲要》,规定凡在本区境内设有固定厂址、铺面经营之工商业不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之工厂、作坊、商店公司、行庄、合作社及其他固定之厂所,进行一定业务者,以及无固定铺面的行商、大小摊贩、小艺匠等,不论新开、旧设、均重新进行申请登记。各县、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登记委员会,由工商部门(或税局)与当地工商联主任分任主委、副主委。有的地方县、区确定为登记委员会主任,下由各同业公会成立登记小组负责本行业的登记。登记程序是由业主申请,同业公会民主评议,登记委员会审查组审查,核准登记。登记步骤是先城镇后乡村,先主要行业后一般行业,先座商后行商摊贩。到年底,皖南全区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35709户,其中工业11238户,占31.4%,属公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23户、占0.2%,使用机器生产的有119户,占1%。职工千名以上2家、职工300名以上1家、职工150名左右两家、百人左右职工10余家,其绝大部分是小手工业作坊。芜湖市工业企业占全区的25.47%,全区机器生产的工业厂家大部集中于此。同年底,皖北区登记私营工商业69500户。
同年,国家为稳定物价,大力平衡财政收支,紧缩城市银根、社会虚假购买力消失,不少私营工商业报请歇业。1950年1~3月,蚌埠市3621户私营工商业有332户歇业,占9.2%,徽州专区年初私营工商业7192户(不含行商摊贩),至4月份减少751户,占18%。为了调整工商业政策,政府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登记管理,积极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以扶持私营工商业。对申请歇业的私营工业商业,如亏损过严重,无力经营者,准予歇业;对分散资金、化整为零、逃避税收予以教育,其中坚决报歇者,将会同税务局将其应纳税如数收清,并登记存货,限期拍卖,批准歇业。4月以后,私营工商业经营状况开始好转,申请登记开业逐渐增加。到1952年底,全省经登记的工业企业4710家。国家、地方国营工业企业650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71家,占工业企业14.64%,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5家,占工业企业0.3%,私营工业企业3774家,占工业企业85%。轻工业3274家,占工业企业73.7%,重工业1165家,占工业企业26.24%。在私营工业企业中,有机器动力设备(蒸气机、发电机、电动机或内燃机),职工人数在16人以上,无动力机械设备,职工人数在31人以上大型工业企业191家,占5%,属现代工业91家,占47.6%,从事生产资料生产19家,占10%。按当年价格计算,年产值42867万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65.95%。全省经登记的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机构11.3万个。私营商业112368个,座商82178户,占73.1%;行商5777户,占5.14%;摊贩1869户,占16.63%。其中运输业136户,饮食业28267户,服务业3525户,纯商业80440户。从业人员324392人,资本额43472万元,年营业额43386.9万元。
1952年8月,皖南、皖北行署撤销,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全省工商企业登记换证工作由省商业厅负责。12月,省商业厅向国家工商局报告,拟于1953年春对全省私营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换证。1953年5月,省商业厅根据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制发了《安徽省私营企业登记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对不同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换证。各市县均成立登记委员会,并根据中央财委《私营工业、商业统一分类办法》,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私营企业分类标准。私营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饮食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金融业、农业8大类。私营工业企业按规模及机械化程度分为大型、小型,机械化工厂、手工业等类。私营商业,依其经营形式分为座商、行商、摊贩,并为饮食,建筑等其它行业规定了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私营工商业定期统计报表改进方案》,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私营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到年底全省工商企业登记结束。经登记的私营工商企业约22~25万户,从业人员52万人,其中职工10.2万人,资方人员41.6万人,私营工业和手工业约7万人,资本约2100万元,分属19个工业部门,38个行业。10人以上有动力设备的工厂及16人以上的手工场作坊431户,占工业0.61%;工人6.1万人,资方人员14.2万人(绝大部分是个体手工业者)。全省私营商业154519户,从业人员290840人,资本额4170.81万元。座商78465户、占50.78%;行商10670户,占6.9%;摊贩65384户,占42.32%。全省座商分属15个行业,资金5万元以上9户、1万元以上244户、5000元以上448户,仅占私营总户数4.5%。全省私营运输业有汽车300多辆,7个私营汽车联营办事处,1个营业小组,15艘私营轮船,3个私营联营售票处,1家独资公司,私营木帆船3万只。
1955年7月,国家统计局、工商局、商业部等5个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会议。安徽省按照中央布署,于8月对全省私营商业、饮食业进行基本情况调查登记。经登记,全省私营商户131585家,其中:城镇66291户、农村65294户。私营座商38078户、占28.94%;行商2589户、占2%;摊贩10918户、占69.1%。私营座商由1952年末的73.1%下降到28.94%,摊贩由1952年末的16.63%上升到69.1%。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到1956年4月,私营商业149931户,已纳入各种改造形式,占私营商业76.94%。私营工业(不含手工业)、公私合营461户,占私营工业83.7%;个体手工业167433户组织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占手工业85.6%;私营运输业中,木帆船已组织合营、合作的占总艘数的58%,总吨位数的57.86%;私营汽车149辆,除朝鲜侨民经营的2辆外,全部实现了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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