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安庆、蚌埠等地,曾对广告和取缔不实广告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民国16年(1927年)12月12日通过的《安庆市暂行条例》,其中涉及到广告的管理,明确了广告管理的部门。同时,安庆市第七次市政会议通过了10条地方性管理法规,其中《安庆市广告取缔规则》专门管理不成体统的广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至1981年,国家及安徽省对广告都没有制定过有关法规,仅有国家商业部和安徽省商业厅对广告的有关问题发过一些文件。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事业迅速起步,并在商品流通中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一形势,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部试行)。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贯彻《条例》和《细则》,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广告经营单位和刊户充分认识到广告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安徽省工商局1982年11月1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细则》,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意见》的文件。1987年8月5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当时全省第二次广告清理整顿情况,下发了《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经营广告业务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法规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1987年5月20日,安徽省工商局与省卫生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省内企业在省内申请发布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它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食品广告,应持有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企业所在地、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填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等,1988年8月10日,省工商局又下发《广告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新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结合安徽省的情况制定的。这一暂行规定,给全省的广告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广告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