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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承担全省物资计划分配和供应工作。随后安徽省物资分配局名称几经变更,1989年11月定名为安徽省物资局。1995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物资局退出政府序列,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60年7月,合肥市物资局成立,此后,各专区、市、县物资局相继成立,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全省物资系统已初具规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物资部门加快了发展步伐,机构得以健全、人员得以充实、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1992年6月,铜陵市物资局率先成立物资集团总公司,到1995年底,全省近一半的地、市、县物资局成立了物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
从1955年第2季度开始,安徽省物资分配局开始承担全省物资分配计划的编制和供应工作。此后,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不同时期制定的物资工作方针,物资分配计划经历了品种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直至取消的过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外物资供应量在全省物资企业供应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中共“十四大”以后,除重油、工业尿素、火工产品等少数物资品种外,其它绝大部分物资均敞开供应。
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成立后,物资财务工作归口省级财政管理。从1962年7月起,国家对省级物资企业实行财务统管;同年10月,统管范围扩大到全省各级物资部门。1969年开始,国家将财务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省又逐级下放到专区、市、县。1979年1月起,全省物资财务体制收归省级财政,由省物资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从1984年1月起,各级物资企业财务体制归口同级财政管理,其资金计划、盈益上缴、亏损补贴等直接与同级财政清算。
建国后较长一段时间里,物资企业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财务核算原则,物资供应价格的构成为进货价、运杂费、管理费三项内容。1979年起,全省物资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物资企业实现的利润50%上缴财政,50%留给物资企业。1981年开始,物资企业遵循“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财务核算原则,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物资供应作价办法。
全省物资系统基本建设管理随财务体制管理的变化而变化。在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全国物资企业实行财务统管期间,各级物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审批,建设资金也由其核拨。随着财务管理体制的逐级下放,各级物资部门的基本建设立项及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审批和核拨。在省物资管理局对全省物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期间,各级物资部门基本建设立项和资金主要由省物资管理局和省财政负责审批和核拨,申请单位自己也筹集少量资金。全省物资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结束后,基本建设立项由同级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国家财政不再负担基本建设资金,而完全由物资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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