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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一节 物资计划体制沿革


一、计划管理机构
从1954年11月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正式成立起,就设立了分配处,负责物资计划工作。到1955年第二季度,已经全面着手物资申请分配计划的编制工作。
1956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改为安徽省储备物资局,分配处随之改为计划处,下设燃料化工组、建工组、金属组、机电组。
196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物资厅成立,计划处随之改为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除负责重要物资申请分配外,还负责物资统计工作。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机构瘫痪,物资计划与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70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撤销。
1972年10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决定,恢复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物资局下设计划财务组,承担物资申请分配计划、物资统计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1975年8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领导小组”改称“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管理局”,计划财务组分开,改设综合计划处和财务处。
1983年10月,综合计划处更名为综合处。
二、物资计划分配体制
建国初期,国家财经委员会计划局下设的物资分配处是我国计划物资分配机构的前身。1952年,安徽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该会第五办公室主要负责安徽省计划物资的统一申请、分配和订货工作。
到1955年第一季度,全省的物资分配计划编制工作仍由安徽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办公室负责。第二季度开始(包括当年的年度计划)才正式交由安徽省物资分配局负责编制。当年,编制的物资申请分配计划涉及8大类92种重要物资。其中包括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煤炭、木材、汽油和柴油等,比上年增加30个品种。计划申请单位除省直各工交厅(局)、委、办、行、社、高等院校和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六安、阜阳、安庆等专市及铜官山特区的计划委员会外,间接计划申请单位230家,比上年增加105家,其中地方国营企业占50%,机关团体占35%,合作社社营企业占3%,公私合营企业占5%,其他类型占6.3%。分配体制以“条条”为主。
1956年,主要物资品种增加到163个,除直接申请单位又有所增加外,基层间接申请单位增加到1379家。物资的计划分配体制依然是“条条”为主。
1957年主要物资申请计划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一)产品生产及经营维修用主要物资,要严格按照省核定的计划产品产量和消耗定额核算,经营维修用物资,计划上要反映具体内容;(二)基本建设用料要严格按照具体建设内容、投资额、建筑结构、面积和消耗定额核算编制。省里原则上只负责安排省建设计划项目的用料,(三)对各类小型企业和市场民用所需物资,由商业部门统一编制申请计划,经物资部门平衡后“切块”委托商业部门供应。
1957年1月2日,经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决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今后统一由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申请和平衡分配。从而使计划物资的分配与供应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编制的1957年物资分配计划,成了当年安徽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改革物资计划的分配体制,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办法。
195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向国务院各部门、各经济协作区、省(市、区)计委并物资局发出通知,决定实行“按行业归口,一杆子到底”的物资分配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物资分配办法,并决定从1959年第二季度起,对钢材、生铁、冶金焦炭、铜、铝、铅、锌、铜材、硬质合金、金属制品、耐火材料、木材、水泥、煤炭、石棉、硫酸、纯碱、烧碱、橡胶、硝酸、火工产品等重要物资,根据其使用方向,分别由中央部提出归口安排意见,然后再提出分部门、分地区“切块”意见。不属于按行业归口的行业和其他物资,在第二季度仍按原来的分配办法办理:即分别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给中央部和省市物资计划部门。当年,安徽省即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进行分配,对非归口行业和省统筹安排的部分,则参考上年实际,进行统筹分配。从而较好地保障了国家计划产品和基本建设任务对物资的需求。
1960年,国家对统配、部管物资申请分配办法是: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物资,按各自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其中部属企业所需物资由中央部归口审核,由分配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向省、市下达分行业、分用途的分配指标;分配给地方生产建设用的物资,则由省市物资厅(局)组织订货。根据这一精神,安徽省物资供应局于1959年10月编制并上报了安徽省1960年主要物资申请计划。1961年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中央、中央局和省市三级管理的分配体制。主要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归中央统一平衡、分配和调度,并由大区中央局负责调剂。其中部分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或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平衡和分配。统配、部管以外的三类物资,则由大区、省、市组织协调和平衡管理。
1962年,根据中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国家对统配、部管物资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即统配物资目录增加,部管物资目录减少。这一年,安徽省的主要物资分配除了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系统农机生产所需的金属材料实行归口安排外,一般不再实行归口安排。因而在主要物资指标中只体现支援农业、轻工市场、经营维修、基本建设、后方建筑等方面的指标,简化原来分行业、分户记帐的做法。同年10月,国家计委就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基本内容是:(一)物资目录和分工,除个别作了调整外基本沿袭1962年的办法不变;(二)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仍执行统筹统支的办法,国营企业生产产品和从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收购的产品,都要纳入国家物资计划,由中央平衡分配,并由国家物资部门统一调拨和管理;(三)物资分配仍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同时国家停止直供企业的办法。
1963年安徽省物资分配办法,原则上是按国家统一要求办理的。具体办法是:手工业和一般经营维修用物资,直接分配到专区、市;产品用料按行业生产任务分到生产主管厅(局),再由厅(局)供应到企业或由生产主管厅(局)提出分配意见,由同级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基本建设项目用料坚持按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批,先行预留,然后专案分配到厅(局)和专、(市)。供应计划和订货衔接等工作,仍由省物资厅负责。
1964年,国家的物资计划分配体制仍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安徽省物资厅根据这一方针,结合省计委核定的当年生产建设计划,在落实地方资源的基础上,除编制了安徽省1964年主要物资的申请计划外,还根据国家下达的分配指标,编制了物资分配计划和供应计划。
1965年国家计委下发了《1965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物资管理局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结合安徽情况会同省直有关厅(局)拟定了《安徽省1965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草案)》,并开始试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一)凡属中央统一分配的原材料、燃料、建筑材料和设备,分别由省计委、省经委分工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物资管理局负责。专用或基本专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分别由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平衡分配。(二)凡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主管分配的75种原材料、燃料、电力和120种机电产品,长期和年度申请分配计划由省计委负责,省经委参与审核,但季度申请分配计划,除柴油、润滑油由省计委编制,电力由省电业局编制外,其它各种物资均不编制季度申请分配计划,全部以物资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年度、半年度订货供应计划代替。(三)中央各部(包括国家物资管理部)主管分配412种原材料、燃料、建筑材料和机电产品,省物资管理局负责管理322种,省直17个厅(局)管理90种。(四)三类物资管理工作,由省物资管理局负责。(五)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由省计委负责。但订货和供应工作由省物资管理局负责。(六)明确物资分配关系。《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维修和基本建设所需物资,总的原则是仍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分配。
根据1965年安徽省物资分配体制规定(草案),1965年安徽省物资申请分配计划由安徽省物资管理局负责编制。9月,安徽省物资管理局向国家物资管理部提出1966年度主要物资申请计划的报告。1966年初,安徽省物资管理局参加全国订货会议后,即下达了1966年度地方工业用煤分配计划。并委托省石油煤建公司代办代供一般零星工业用煤。
1966年2月14日,省物资管理局将统配物资申请分配计划工作移交省计委管理。但统配物资的订货,供应计划的编制,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和全省物资调度调剂等工作,仍由省物资管理局负责。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安徽省物资工作陷入严重的无政府状态。1969年6月,安徽省物资管理局撤销,干部下放,物资管理由临时业务班子负责。不久,安徽省物资公司成立,计划业务受省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指导。仍负责全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轻化原料、成套设备等物资的订货、供应和管理。
1969年10月,马鞍山钢铁厂、淮南矿务局、淮南煤矿机械厂、铜陵有色公司等38个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物资供应业务下放安徽省管理。
1970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同年11月,由于实行产销合一,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再次撤销,所属的金属、机电、轻化、成套、建材产品的供销业务和仓库,分别划归省冶金地质、机械、燃化、基建局领导。
1970年,物资管理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减少到1387种,比1966年减少192种,其减少部分,分别交给中央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管理。
1971年,国家对在皖的中央企业和安徽地方企业所需的水泥正式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的分配办法。
1972年,国家管理的统配部管物资品种又有所减少,实际管理只有217种,比1970年减少170种。同年,国家明确,马鞍山钢铁公司按钢产量的3%分成给地方,以解决本省生产建设的需要。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尤其是在实行产销合一期间,安徽省一些地方、部门随意动支统配物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物资分散、调度不灵的问题再次出现。于是,1972年10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生资等专业公司也相继恢复。同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印发了《安徽省1973年物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年底,根据1973年物资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家1973年统配、部管物资分配办法》,结合安徽省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充实、完善,并在全省物资工作座谈会上和全省计划工作座谈会上充分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安徽省1973年物资管理办法(草案)》,并以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文件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物资管理的分工。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统配、部管和中央下放管理物资和部分地方管理物资共1275种作如下分工:国家计委主管的统配和部分部管物资共58种,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管理;属于部管、中央下放和地方管理的物资共1217种,通用的373种,由省物资局管理;专用的或基本专用的物资共844种,分别由省直有关厅(局)管理;省生产指挥组主管的物资,分别由省物资局、燃化局、农林局按省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和供应。三类物资管理办法,由省有关厅(局)另作规定。
第二,物资的申请和分配。根据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确定省直38个厅(局)、委、办、行、社和16个专区、市为计划直接申请单位。关于物资分配关系,经营维修用和基本建设用物资总的分配原则是,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即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物资,向中央主管部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35个省直局属企业及全省中小化肥厂和283个省直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物资,由省主管局负责申请分配。安庆石化厂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由燃化部直接分配供应,其它应由地方直供的,按照国家现行物资分配办法办理。
第三,部队办工厂,产品交由地方收购的单位,所需物资,向解放军总后勤部05单位13分户统一申请。但是有些有专门规定的单位和用项(指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经营维修用的零星物资),不分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中央部条条分配,或由省有关厅(局)统一申请分配,或由专区(市)统一申请分配。根据这一原则,还分别制定了“省管原材料申请分配办法”、“省局管统配、部管机械产品申请分配办法”、“局管燃料产品申请分配办法”、“局管建材产品申请分配办法”、“局管林业产品申请分配办法”、“局管轻工产品申请分配办法”、“省商业局管原材料申请分配办法”等9个方面物资计划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省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编制了安徽省1973年统配物资申请计划,并根据国家分配指标,结合地方资源,进行了平衡分配,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燃化局、农林局按照分配计划组织订货衔接,并根据年度计划,组织中转供应。局管物资则分别由省物资局和其他有关局组织统一申请分配供应。在这个“办法”中,省管统配物资比当年国家规定增加18种,局管物资比当年规定增加650种。这是1965年以来,安徽省出台的比较全面、完整的物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1974年至1978年,国家管理计划物资目录仅作个别调整,这一时期工作重点特别强调管理。物资分配基本维持1973年的体制。安徽省物资分配也基本沿袭1973年物资管理确定的体制。即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组织申请和分配,同时结合国家和安徽省当年生产建设任务的情况,计划分配上给予统筹安排。
1978年2月,中央批转国家计委《关于经济计划工作要点》。1978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物资管理体制,要同企业管理体制和基本建设体制相适应,原则上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物资;中央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和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物资下达给中央部门,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和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物资下达给省、市、区。主要物资由物资部门逐步实行统一设库管理,按计划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大宗物资实行定点和直达供应,小批物资组织供应网点凭证供应。各工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机构,逐步实行以国家物资总局为主,由物资总局和主管部双重领导的体制。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和安徽省在物资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内容有:(一)调整和增加统配、部管物资目录。其中统配物资目录增加1种,部管物资目录增加71种。(二)统配物资资源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并划定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工管理的职责范围。(三)统一组织产品销售。国家经委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在重点产煤省市设立燃料调运组和在统配煤矿设立调运站,监督国家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具体执行。(四)加强物资管理,改进物资供应。其一,组织钢材定点定量供应;其二,实行煤炭、电力、成品油凭证定量供应;其三,25个非工业部门驻皖企事业单位所需重要物资,由有关主管部委划转指标,委托安徽省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
1978年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体制,生产资料的供求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安徽省各级物资部门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新的八字方针指导下,积极参与市场调节,自行组织了大量市场资源,从而扩大了有效供给。
1979年,国家物资总局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重新调整了国家管理的计划物资目录。通过调整,统配、部管物资目录为791种,其中金属材料调增1种,建筑材料调整11种,其它产品调减16种。并制定了1979年统配物资分配办法及钢材、有色金属、生铁、煤炭、重油、木材、水泥、化工、火工、机械产品的分配办法和国家物资总局二类机电产品管理的试行办法。并将中央申请部门、单位调增到77家。但安徽省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其中省直厅局和专市县的比重大体各占一半。
1980年,部分物资供大于求。尽管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品种繁多,但实际上,部分产品已形成敞开订货、敞开供应的局面。77种统配机电产品,实际控制的只有汽车、发电机组、工业锅炉等12种;80种二类机电产品,基本上实行敞开订货和敞开供应;83种有色金属,除铜、铝、铅、锌及有色金属三材外,其余品种也都做到了敞开订货、敞开供应;9种化工原料有4种敞开订货;钢材品种上的控制也一度有所减少。
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按规定分成的产品、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以及物资部门不收购的超计划生产的产品,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自销。从此,我国的计划单轨制开始向计划、市场的双轨制过渡。安徽省物资部门也开始加大组织计划外物资的力度,以弥补计划的不足。
1981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837种,比1979年增加46种,但安徽省计划分配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仍然坚持按企业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1982年,全省生产经营维修和一般基建技改所需物资的分配,大体仍维持原有体制。但对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则实行分配计划单列,统一由省人民政府物资管理局组织承包供应。1982年9月,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成立,全面承担了国家和省重点基建项目的物资供应工作。
1986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品种减少到23种,当年安徽省计委对国家统配物资实施管理的只有19种,另外结合安徽省实际,把铸造焦炭、铸铁管、废有色金属和水渣列入计划管理,实际管理统配计划物资也只有23种。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主管申请分配的国家统配品种只有锡、火工产品、轮胎、浓硝酸四种。
198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我国物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基本设想是: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组织有计划的物资市场,减少流通环节,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
1988年4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物资部成立。确定将原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局管理的27种统配物资和301种原材料、燃料、195种机电产品按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72种。由物资部直接管理58种,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1种,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13种。
2、国家合同订货物资93种。物资部直接管理74种,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6种,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13种。
3、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209种。物资部管理92种,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117种。
4、自由购销物资149种。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组织生产和销售。
根据上述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在物资计划分配体制上作出相应的局部调整。
1988年11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指出:煤炭销售业务只能由煤矿、各级燃料公司和省经委会同省物资局、省工商局联合审查批准的单位依法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两淮和皖北矿务局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煤炭分配调拨计划,按合同及时发运,不准扣减国家指令性计划份额。对计划外运输煤炭出省,也要填报《安徽省煤炭出省审批表》报批。煤炭市场混乱状况得到了控制。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1989年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全省各钢铁生产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按时交货,不得拖欠。(二)对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三)马钢公司和合钢公司要从企业自销中划出一定数量钢材,作为全省平衡调控手段。具体由省计委、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和企业商定。(四)省内的钢材市场一律由物资局主办。此后,经安徽省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安徽省和16个地市钢材市场相继建立。
1988年至198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重点加强了对物资经营市场的管理,先后会同省冶金厅、省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制订了《安徽省钢材市场暂行办法》等。
1990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对全省经营钢材、煤炭、有色金属、汽车等41种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物资部门的经营单位,物资部门委托的经营企业,物资部门的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的企业,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生产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物资部门发给生产资料经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部门据以发给营业执照。生产资料市场的流通秩序有所好转。
1990年后,安徽省计划管理的物资品种逐步减少,到1993年,计划管理的物资只有煤炭、重油、钢材、木材、水泥和铜、铝、锌、铸造生铁等九种,其中除煤炭、重油在总消费量中仍占较大比重外,其它物资的计划分配比重都在明显下降。1995年,由于安徽省计划资源大幅度下降,按指标供应的传统作法已经取消。安徽省物资局为了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于1995年11月18日成建制地转为经济实体,成立了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市)、县物资部门也在积极筹备转体工作。
三、物资计划供应体制
〔体制〕
1952年至1954年,安徽省计划管理物资品种较少,供应量也不大,除订货直达供应外,对必须中转的部分物资,都是由安徽省商业厅、工业厅分别承担。非计划管理的物资,则由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解决。
1954年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成立后,并统一承担全省主要物资的供应任务。1957年,安徽省物资分配局合肥、蚌埠、芜湖物资储运站建成并投入运行,全省物资供应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1958年,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省工业厅、交通厅、水电厅和其他一些生产主管厅(局)为解决本行业所需的物资中转,相继成立了物资储运站。60年代初,为贯彻中央关于“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省轻工业厅、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厅、森林工业局等厅、局的物资供应由安徽省物资供应局统一负责。1963年,安徽省物资供应局先后成立了安徽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轻工、建筑材料、生产资料服务等五个专业公司,分别承担各类物资的经营和供应业务。1964年初,安徽省木材公司一度划归省物资管理局领导。1965年底,省木材公司划归省林业厅,省物资管理局不再承担木材的经营和供应业务。其它物资的经营和供应,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0年11月安徽省物资管理局撤销时止,一直未曾中断过。
1970年10月,由于产销合一,物资供应及经营业务分别由安徽省冶金、机械、燃化、基建局承担。
1972年10月,安徽省物资局及其所属的各专业公司恢复,全省物资经营、供应业务重新由省物资管理局承担。1979年5月,安徽省燃料公司成立。全省的燃料供销业务也划归省物资管理局。从1979年起,物资部门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必须通过计划调拨的模式发生变化。到1985年,由于计划比重减少,市场调节增多,物资供应体制也随之变化。到“八五”计划(1986~1990年)后期,企业自销和物资部门通过市场调节已成为安徽省生产资料产需衔接的主要形式,除煤炭、重油等少数重要物资外,绝大部分物资已经放开。以物资部门为主,多层次、多渠道的供应新格局已在全省形成。
〔订货〕
在物资分配计划大体确定之后,为满足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及供应时间要求,订货是组织产需衔接的主要形式和重要途径。在“一五”时期(1953~1957年),全国实行分季度订货。从1958年起,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两次订货,一次是上半年预拨,一次是全年订货。
预拨订货: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尚未下达前,为实现下一年产需衔接,国家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预拨订货会议,对下年度所需物资进行排产平衡,组织供需双方签订预拨订货合同。预拨订货后,安徽省在每年年终或下年年初也召开一次全省预拨订货会议,签订供货合同,组织地方资源的产需衔接。
全年订货:国家每年在4至6月召开一次全年订货会议,根据全年物资分配计划,扣除预拨订货数量,签订下半年供货合同。会后,安徽省物资部门同样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地方性的全年订货会议,组织地方资源的年度产需衔接。
订货方式:建国以来,国家采取过集中订货、分大区订货、通讯订货和定点定量专项订货等多种方式。
集中和分大区订货,一般由国家分行业组织,省、市物资部门(有时吸收部分重点厅局、地市)参加,代表各省企业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省内订货,一般由物资部门根据计划部门确定的生产计划,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厅局供销机构、地市物资部门、重点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调拨单签订合同,解决企业生产供销衔接问题。
市场调节的物资,一般由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签订经销合同。
〔供应〕
供应原则。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总方针和“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指导思想,安徽省物资供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计划组织供应。1978年以前,安徽省物资供应是按主管物资分配部门的分配计划,编制上半年预拨和年度供应计划,再根据供应计划组织供应。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除保障计划供应外,全省物资部门还自行组织部分资源,以弥补计划不足。
(2)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不同时期,生产建设的重点也不尽相同,因此物资供应也应有所侧重,以便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3)择优供应。在同等条件下,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消耗少、质量好、成本低、产品适销对路的行业和企业优先供应,或适度提高供应水平,以促进这一类企业的发展。
(4)按照经济区划组织供应。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减少环节、缩短运距、节约费用,安徽省物资部门按经济区划就地就近组织供应,经济效益大为提高。
(5)坚持管供、管用、管节约的宗旨,促进物资节约。60年代初,安徽省物资部门对社会上超储积压物资推行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回收利用、修旧利废等一系列措施。此后,根据国家要求,又推行物资消耗定额、硅钢片套裁、玻璃套裁、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木材统一加工、轮胎翻新、锅炉改造、汽车更新、中小型锅炉煤渣、烟道灰、煤矸石利用等多种措施,实现了管供、管用、管节约的要求。
供应方式。安徽省物资供应方式主要有三种:
(1)直达供应:凡用量大、又有直接接运条件的用户,订货时由物资部门代表需方直接与供方签订合同,由生产企业向需方直接发货并结算。全省的钢材、煤炭、水泥、木材等供应运用这种方式的,要占总供应量的70~90%。
(2)中转供应:对用量分散零星、品种规格比较复杂或需方没有接运能力、一时无力承付货款的,一般都由省物资部门有关专业公司或需方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起来,向生产企业统一订货、统一承付货款,然后再组织供应。
安徽省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物资的方式,不同时期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按分配指标供应、核实供应、定点定量供应、煤炭凭证定量供应、保主保重供应、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木材统一加工供应、锯材或半成品套裁供应等。随着安徽省市场调节物资的比重逐年加大,到1989年,大部分物资已经做到敞开供应。以上的方式一般已不再采用。
(3)小额供应:为方便生产建设单位的少量物资需求,蚌埠、合肥市物资部门先后通过门市部或钢材小额供应站的建立,承担了小额零星物资的供应。燃料、建材、化工、机电则主要通过门市网点等基层网络,解决一般零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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