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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材料

第二节 建筑材料经营


一、统配部管建材产品
在计划经济年代,凡是国营企业生产的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按国家计划进口和从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收购的重要生产资料,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由中央统一平衡分配,并在国家物资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计划进行调拨。
〔建材产品的申请和分配〕
国营企业生产维修和基本建设用的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总的原则是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申请分配,即中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由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分配;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由省主管厅局申请分配;地市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由地市申请分配;有些专门规定的单位和用项,由中央部条条分配。
安徽省统配建材产品申请计划(如水泥)的申请分配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负责。各单位需用的水泥由主管厅(局)、地市计划委员会汇总后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再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汇总后向国家计划委员会申请。安徽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平衡后下达给有关厅(局)和地市计划委员会,然后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组织订货和供应。
部管建材产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和地市物资部门汇总后向安徽省物资局(建材公司)申请,安徽省物资局(建材公司)汇总后向国家物资部(建材局)申请。安徽省物资局根据物资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平衡分配给有关厅(局)和地市物资部门,并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负责订货和组织供应。
建材产品供应按具体时间(季、月)、具体品种规格、使用方向和使用单位编制的计划,由安徽省物资局(建材公司)负责下达。建材产品供应计划包括供应指标和供货通知单两部分。
〔建材产品的衔接和订货〕
国家每年召开两次建材产品订货会,由安徽省建材公司组织订货代表团参加全国订货会,根据国家下达统配、部管建材产品的分配指标,在订货会上落实资源和供货单位,签订产品供货合同,能直达的签订直达合同,不能直达的签订总合同。然后根据全国订货会上落实的可供资源和省下达的供应计划,由安徽省物资局和安徽省建材局联合召开省内建材产品订货会,组织省直主管厅(局)、各地市建材(化建)公司、省内各生产企业以及各重点使用单位,进行产需衔接和订货。
1987年下半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调节的比重增大,为了组织好非统配建材产品(包括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省、区之间的产需衔接,除了开订货会外,每年召开一次展销会,由中国化工建材公司主持,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化建)公司牵头组成代表团,组织地、市建材(化建)公司及重点厂矿企业参加,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进行自由购销活动。
〔供货方法〕
直达供货:凡是用量大的生产建设单位,由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发货到使用单位,不经过任何中转环节。安徽省建材产品直达供应的数量,占总供应量的80%左右。
中转供应:由物资部门统一进货,就地就近供应给用量较小的用户。安徽省建材产品中转供应的比例只占总供应量的20%左右。
小额代供:一部分用量零星的中央部在安徽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央下达的小额供货指标,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统一订货,组织就近供应。
定点供应:对用量较大的专用产品,生产稳定、需用正常的单位采用定点直达供应。
市场供应:对产大于销的产品,采取不受行政区划限制,通过门市、网点敞开供应。随着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安徽省的市场供应比例也越来越大。
〔运输〕
因为水泥的使用面广,运输量大,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运力,国家物资部、铁道部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水泥合理运输流向表,同时根据水泥资源和需要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在订货会上发给各水泥生产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公司参照执行。
凡是纳入中央统一分配的水泥企业,运输计划由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归口管理,统一报送铁道部平衡安排。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在审核计划时,发现违反合理流向和同品种、同标号水泥发生对流时,有权根据缩短运距的原则予以调整和核减。
遇有特殊需要,违反运输流向时,在铁路局管区内由大区建材供销管理处和有关铁路局共同审批办理;跨铁路局的要经国家建材总局、铁道部审批,水陆联运的还要经交通部审批并开具“水泥超出运输合理流向许可证”。
〔主要建材产品分配计划〕
安徽省水泥分配计划见表2—5—1。
安徽省平板玻璃分配计划见表2—5—2。
安徽省油毡分配计划见表2—5—3。
安徽省水泥分配计划表

说明:
①从1971年开始水泥试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分配办法。
②地方资源,包括东关水泥厂、长江水泥厂、巢湖4号窑、巢湖维尼纶厂水泥分厂及地市上调小水泥厂的资源。从1983年开始,根据省计委的意见,上调小水泥及巢湖4号窑等一部分水泥由省建材局组织供应。
安徽省平板玻璃分配计划表

说明:
①平板玻璃分配计划中只包括普通平板和浮法平板两种玻璃,不包括彩色、压花、磨砂及钢化等玻璃。
②地方小玻璃厂的玻璃没有纳入省计划分配。
③从1985年之前平板玻璃的计量单位为标准箱,1986年开始,由原来的“标准箱”改为“重量箱”,一个重箱等于2毫米厚度玻璃10平方米(约50公斤)。
安徽省油毡分配计划表

说明:1991年以后油毡计划全部放开,不再下达分配计划。
二、建材三类物资
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1963年2月制订了建材三类物资经营管理办法。根据中央在物资管理工作上贯彻执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要求各级建材公司认真做好建材三类物资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范围〕
在工矿企业已经正常生产的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生产资料中,除国家规定的统配、部管和商业部主管经营的建材产品外,其余统称建筑材料三类物资,包括:水泥制品类;玻璃制品类;陶瓷制品类;非金属矿类;石棉制品类;砖、瓦、灰、砂、石类以及各种装饰装修材料等。
〔经营管理办法〕
建材三类物资经营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生产、疏通渠道、适应需要,抓好产、供、销三个环节。其经营办法为:深入了解生产单位在生产安排及原材料供应中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并使之逐步纳入计划。对经营单位,尽量给予帮助,协助解决问题。经常了解需用单位对质量、数量、供应方法及价格上的意见和要求,与生产、经营单位洽商改进。
为了便利需要,促进生产,根据统一供应的方针和分工经营的原则,对于物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材三类物资,不论是地方企业或中央直属、直供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律采取就近申请、就地供应的办法,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统一组织供应。
对物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材三类物资,在各省之间的调出和调入业务,除由原经营单位负责办理者外,其余统由各级建材公司组织供应。全省需要,本地生产的三类物资由省建材公司组织供应;全省需要,外地生产的三类物资,由需方省建材公司向生产地区的省建材公司报送需要计划,生产地区的省建材公司确定供货后,通知需方省建材公司。
安徽省建材系统对安徽省内生产的三类物资每年召开1至2次平衡会议,组织就地就近供应;调查和摸清安徽省生产和需要外省的三类物资情况,积极做好产需衔接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三类物资首先放开,建材三类物资的管理逐步为产需直接见面所代替。
〔经营方式〕
建材三类物资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分配;收购;组织销售;定点供应;代购代销;加工订货;召开和参加展销会等多种形式。
〔经营变化〕
建材三类物资的品种繁多,而且不断出现新的产品。
安徽省三类物资经营分工经常变化。水泥电杆原由安徽省木材公司统一经营,1966年改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经营;1976年6月,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经营的砖、瓦、灰、砂、石,根据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的意见,交给安徽省建委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负责管理,实行了产、供、销统一管理;矿渣是生产水泥的主要原料,属三类物资,原来由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管理并统一分配,1985年开始改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分配,并由安徽省冶金厅组织供应。
附:建材三类物资目录
砖、瓦、灰、砂、石类。
水泥制品类:如水泥电杆、水泥涵管、水泥轨枕、水泥构件等。
玻璃纤维制品类:玻璃棉、玻璃纤维布、玻璃钢制品等。
陶瓷制品类:卫生陶瓷、墙地瓷砖、陶瓷管等。
石棉制品类:石棉纸、石棉板、石棉粉、石棉粒等。
保温、吸音材料类:矿渣棉、膨胀蛭石粉、蛭石保温制品、珍珠岩保温制品、砂藻土保温制品等。
耐酸制品类:耐酸水泥、耐酸瓷砖、耐酸管、板等。
胶结、装饰材料类:各种涂料、胶粘结剂、地板腊、百叶窗等。
造型材料类:石英砂、焦炭粉、红煤粉等。
非金属矿类:石膏、石墨、滑石、长石、球石、石英石、白云石、萤石、重晶石、蛭石、菱苦土、膨润土、瓷土等。
非金属矿粉类:石英粉:白云石粉、长石粉、云母粉、石灰石粉等。
采暖设备及管件类:暖气片、上水管、下水管等。
塑料制品类:各种塑料管道、塑料地板、塑料墙布、塑料门框。
其它建筑材料:地产小水泥、地产小玻璃、各种屋面材料、防水材料及新型墙体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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