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制度 1962年前,安徽省物资系统还未建立统一的保管制度。1963年安徽省物资厅首先在直属仓库中推行中国储运总公司关于物资保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的实际,制定了《物资接运》、《物资验收》、《物资保管》和《物资出库》等保管制度。 《物资接运制度》规定:(1)整车(专用线)进货,接货员必须引车对位,做好车况检查记录;(2)卸车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作业质量,做到安全生产;车站、码头进货,提货员必须亲临现场,核实应提物资的品种、规格、件数,做好提运交接手续。 《物资验收制度》规定:(1)验收前要做好资料检查、人力、机力、货位安排和衡器、量具校正工作;(2)按供方计量相同的方法进行过量、量尺、点件验件;进口物资验收按商检规定程序进行;(3)进口物资要检查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4)物资码垛的垛位重量不得超过地坪负荷。要求:垛位整齐、牢固,墙距、垛距合理。露天码垛要上苫下垫,下垫高度不小于30公分;(5)发现短重、缺件、质量不符时,国内产品于验收后3日内将短少情况及磅码单等资料函告供应方解决,进口物资在索赔期内办好出证索赔手续。验收中发现盈亏,一律以实收数记帐、退单。 《物资保管制度》规定:(1)物资验收后及时记帐、填卡、标记;(2)定期与储户对帐,保持帐、帐相符;(3)经常盘点、检查实物,保持帐、卡、物相符;(4)在物资保管期内,做到无霉烂、损坏、丢失、无倒垛、库场无垃圾、杂草、杂物;(5)超过保管期限的物资,要做出维修保养计划,经储户同意后,进行维护保养。 《物资出库制度》规定:(1)物资出库必须凭储户调拨单发货。无储户调拨单,任何个人批条、借条、函信均不准发货;(2)发货员必须认真核实调拨单的印鉴、批次、品名、规格、单价、数量;(3)用户自提物资,接待要积极热情,及时发货;(4)储户或用户委托代运物资,要按委托方要求的运输方式(火车、汽车、轮船)办理托运。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运输方式;(5)自提、代运物资发生差错、事故时,要在函电接到后三日内答复处理;(6)自提、代运物资的数量必须按调拨单规定组织发运。凡检斤物资,其重量差不得超过2‰,无法达到的,需征得储户同意后方可发货。 1964年,安徽省物资厅在全省物资储运系统开展“学大庆”运动。库存物资实行“五五化”、“架子化”、“规划化”和“四号定位”的堆码方法。 “五五化”堆码,是以“5”为基本计算单位的“定量堆码法”,即每个货物堆位都堆成“5个”或“5个”的倍数,使保管员在盘点、发货时能够“过目知数”,提高工效,减少差错。 “架子化”堆码,是把小件产品挪到货架上,按“五五化”要求,分层堆码,以提高仓库的储存容量。 “规划化”堆码,是把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次,不同性质的物资,划成不同区域进行分区、分库、分货场、分货架或分层堆码,以免乱堆乱放,造成差错。 “四号定位”堆码,是把库存物资按库号(货场号)、区号(架号)、排号(层号)、垛号(位号)的固定位置“对号入座”,以免随意堆放而影响盘点、对帐和发货速度。 通过上述方法的推行,到1966年止,全省各级物资仓库,在收、发、保管等方面已经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受到批判,制度执行十分松懈。 1972年,安徽省物资系统各级仓库开始恢复执行各项制度。被堆乱了的物资,重新按“五五化”、“架子化”、“规划化”和“四号定位”的要求进行堆码。同时开展保管员“岗位练兵”活动。通过“练兵”,每个保管员已能掌握其所管物资的性能、用途、产地、规格、单价、库存数量、保管保养知识和衡器量具的使用方法。 1973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制定并贯彻了以“防火防盗”为中心的《仓库安全保卫制度》、《仓库经济责任管理制度》和《进口物资检验制度》等。要求直属仓库实现“快收、快发、快结算”和“无损坏、无差错、无丢失、无被盗、无事故”的“三快”、“五无”目标。安徽省储运公司根据这些要求,修定了60年代制定的各项制度,明确规定大宗物资验收时间不得超过7天,磅差率不得超过2‰,同时制定《进口物资检验、索赔的实施细则》,提出了防霉、防爆、防损坏、防丢失、防被盗的具体措施。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性能相抵触的物资实行分库存放,专人保管。198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对直属仓库开展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整顿”。通过“整顿”,再一次对各项保管制度作了修订和完善。 二、代运制度 60年代初,安徽省物资系统尚未建立统一的代运管理制度。1963年,合肥三个直属仓库的物资中转由安徽省储运公司汽车运输队统一承运。运送单位主要有安庆专区、六安专区和合肥市物资部门及其所辖的县物资局。芜湖、蚌埠仓库的物资中转仍用自备汽车运送。运送单位分别是芜湖专区、芜湖市、池州专区、徽州专区、铜陵特区、滁县专区、宿县专区、阜阳专区和蚌埠市及其所辖的县物资局。运送程序比较简单。 1963年初,安徽省物资厅各直属仓库正式开展了铁路、水路和陆路汽车的代运业务。为适应代运业务发展的需要,安徽省物资厅制定并贯彻了《物资接运》、《物资出库》两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专用线、车站、码头进货和发货的工作程序。从此,合肥第二、第三仓库通过铁路专用线向收货单位发运物资日渐增多,没有建立铁路专用线的合肥第一仓库、芜湖仓库和101、102仓库也直接经火车站、码头进行代运。代运量几乎占总发货量的70%。 1964年,通过“学大庆”运动,安徽省物资厅对《物资接运》、《物资出库》两项制度作了进一步修订,并补充制定了《代运程序》和《代运方式的注意事项》。 《代运程序》规定:(1)要根据储户的代运凭证,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月度整车发运计划。编制前代运人员应主动与储户联系,争取提前申报整车物资出库计划。对来不及编制正式月度计划的整车发运物资,须作追加计划,争取计划外车皮;(2)经铁路部门批准的月度计划,代运人员要注意抓紧月初发运。要根据铁路部门发运物资的日计划、旬安排及时组织搬运力量,上线装车。对上线作业的班组、上线货位、作业情况做出记录。对上线待发和下线待验的物资,应认真检查,防止出现差错;(3)对专用线上(车站、码头)待下线和待发的机电产品、轻化原料、细、小、薄的金属材料和怕淋、怕晒的物资,要上苫下垫、标明车号(单号)、发货站、到货站、物资品名、件数(重量)、收货人、作业班组等;(4)整车物资出库时,要分车备料。装车要合理配载,重量要均衡分布,捆扎要牢固,装卸标志要清楚、显目、合乎铁路运输规定。 《代运方式的注意事项》规定:(1)整车代运。在吨位相同情况下,零担代运应改为整车代运,在联系车皮时,凡体积大,重量超过10吨的,应尽量作整车发运,以节约代运费用,为及时发运,也可采取以零化整,或以整化零的办法,及早运出;(2)另担代运。凡小件物资,数量不大的,可用零担代运的方式,通过铁路、水路、公路联运,铁路运输有困难的,应事前征得用户同意,然后改用其他方式运出;(3)对到货通知单和发货运单(货票)、贴挂标签,要按有关规定填写清楚,配备齐全。 “文化大革命”期间,代运制度受到冲击。 1972年后,代运制度恢复执行。但由于安徽省储运公司汽车队撤销,停止了汽车送货业务,使专用线代运量进一步增大。当时,各直属仓库所发的物资,除极少部分由用户派车自提外,大量的都是通过专用线、车站、码头代运中转。 198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对直属仓库进行了“企业整顿”,同时建立储运业务的“调度长负责制”,实行机械设备集中管理,统一派工,并贯彻执行铁路部门统一制定的《装卸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徽省储运公司制定的《设备管理制度》等。仓库的代运管理进一步走上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