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体现的是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反映着商品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价格水平的变化,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从一个侧面显示出经济运行的质量高低乃至经济政策的科学与否,影响着社会生产,影响着人民生活,进而影响到人们对价格的认识和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尤其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全部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交换的现代社会,价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乃至政权的巩固。因此,历代统治者大多十分重视物价问题。 (一) 中国封建、半封建社会历史跨度久远,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商品市场相当狭小,进入市场交换的近乎都是农产品,秦、汉、唐、宋、元、明、清各代直至民国时期史志上,也主要记载了农产品价格。安徽作为农业省份,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居于中心地位,直接影响物价的也主要是粮价。粮价是一切商品价格的中轴,影响着其它物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水平的变化。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受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的自发调节,农产品价格水平与自然灾害和统治者对农民剥削程度的轻重及战乱状况直接相关。统治者实行开明政策,加上风调雨顺,农产品丰收,价格便低廉。反之,市场供应短缺,甚至出现饥荒,价格便猛涨。正由于商品经济居于次要地位,人们对价格的认识和研究非常有限,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和调控很不得法。 历代统治者皆注意民生必需之粮、盐管理。明清时期,私商粮行售给居民或外商的粮食或其它农产品,一般以购价为基础,秋收时价格下跌,冬春季逐步回涨,青黄不接时价钱最贵,季节差价悬殊,变动相当频繁。受交通运输等条件的限制,各地价格差异很大。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安徽巡道奉令管理盐价、粮价,按期上奏皇帝。清朝与民国初年,不少地方设立常平仓,稻熟谷贱时收籴;青黄不接时平粜,以平衡粮价。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虽然连年战乱,但由于政府对社会经济控制不严,西方列强又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内工农业生产尚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货币币值没有大的波动,市场物价相对平稳。沿江地区新粮(稻谷)上市时市场成交价每百斤大多在一元七角至一元八角(银元)。到青黄不接时涨至二元至二元二角。民国9年(1920年)以后,市场物价逐年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 国民政府统治前期(民国16年至26年6月),随着内战的加剧,社会经济受到的破坏日益严重,市场物价在总体平稳中时有波动,战区波动较大。民国24年,国民政府开始实施不兑现的法币政策,纸币发行量逐步增加,物价不断上涨,但变动幅度不大。主要物资由少数商人控制,商品价格由商会所属同业公会(百货业、布业、南货业、粮食业、屠宰业等公会)自行掌握,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定。同业公会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集同业各商店,交流信息,评定价格,并通知各店共同遵守,不得自行变更。唯有布业价格不作统一规定,由买卖双方面议。 民国26年,根据国民政府12月22日颁布的《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四条“经济部对于指定之企业物品,得就售价及利润明定适当的标准”及第十三条“各地粮食价格,如因奸民投机操纵致发生不正常涨落情事,应由地方政府或粮食调节机关适当处置予以制止,并得在粮食重要市场斟酌实际情况,妥慎规定粮食最高或最低价格”,安徽省政府着手进行有关的价格管理工作。 民国28年1月1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实施物品评价制度,“严禁奸商垄断居奇,投机操纵”。同年2月颁布的《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规定:“由地方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同业公会组设评价委员会,就指定之民生必需品评定价格,官商协议”。12月公布《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目的在于方便政府购备日用必需品,供公务人员及军需。民国29年12月,继8月1日成立全国粮食管理局之后,安徽成立了省粮食管理局,负责管理粮价。 民国30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修正后的《安徽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严禁奸商垄断居奇,厉行评价制度”。民国31年12月,安徽省奉令实施物价管制,于次年3月颁发《安徽省管制物价实施办法大纲》,相继订颁《物价评议办法》、《各县市限价物品价格联系调整办法》。规定:“各地政府对于所辖区域内重要市场之物价、运价、工资,应于三十二年(1943年)一月十五日一律实施限价(编者注:安徽当时环境特殊,呈准改自2月15日起开始实施)。以三十一年( 1942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市场原有价格为标准,由各该地政府予以评定,限价之对象特别注意民生必需品,如粮、盐、食油、棉花、布疋、燃料、纸张等物及运价、工资。各地政府督率同业公会按照上述限价标准,妥议物价,务须达到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物品,只有一个价格”;“本省管制物价,以掌握物资为主,以限价节约消费等为辅。各级行政机构应视管制物价为当前最重要之工作,各级物资机构营业之方针,应绝对配合管制物价之计划”。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6年7月~ 34年9月),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掠夺和搜刮,整个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日军大量采购军粮,沦陷区粮价猛涨,带动其它商品全面涨价。战争造成了物资匮乏、交通阻塞、市场供应紧张、物价急速攀升,而投机商人乘机哄抬价格,更加剧了市场物价的混乱。汪伪政府根本不顾人民死活,非但放任物价肆虐,而且强制大量发行中储券,给市场物价火上浇油,致使劳苦大众完全陷入水深火热之中,饱受战乱和饥饿之苦,数以万计的人被夺去生命。 为了稳定物价,稳定经济,安定民心,国民政府曾多次颁布有关物价管理的条例和办法。安徽省政府成立了物价管制委员会,各县成立了平价委员会及物价评议会,并对主要商品实行限价政策,试图控制物价。然而,由于国家四分五裂,经济凋蔽不堪,通货膨胀加剧,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官商评定和协议价格“在执行上往往议而不评,评而不行”,限价没有物质基础自然不起作用,市场物价扶摇直上,由抗战初期上涨一二倍、中期上涨六七倍到数十倍,直至后期上涨一百几十倍。只是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发展生产、稳定通货、扶持人民群众休养生息的正确政策,市场物价相对比较平稳。 国民政府统治后期(民国34年9月~38年3月)由于蒋介石发动大规模全面内战,工农业生产遭到进一步的严重破坏,物资供应更为紧张,加之军费开支庞大,财政赤字逐年增大。为了弥补财政空虚,挽救经济社会危机,国民政府变本加厉地推行通货膨胀政策,大量发行纸币。民国36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大量发行一千、二千、五千元大面额“关金券”(关金券1元抵法币20元),到12月12日,面额扩大到万元。物资极度匮乏,通货恶性膨胀,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导致市场物价狂涨,人民群众艰难挣扎、怨声载道。他们说:“收入增加象蜗牛,物价上涨赛箭头”。据估算,从民国26年7月至民国38年5月,国民政府货币增发了1400多亿倍,物价上涨85000多亿倍。安徽同全国一样,长期处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之中。货币贬值的速度惊人,以法币100元为例,民国26年可买2头大牛,民国27年可买大牛、小牛各1头,民国28年可买1头大牛,民国29年可买一头小牛,民国30年可买1头猪,民国31年可买一只火腿,民国32年可买1只鸡,民国33年可买1只小鸭,民国34年可买2个鸡蛋,民国35年可买1个鸡蛋,民国36年可买1只煤球,民国37年8月只能买4粒大米。面对此种局面,国民政府惶恐不安,于民国37年8月19日宣布发行金圆券(金圆券1元抵法币300万元),并令蒋经国坐阵上海实施限价(称为“八·一九”限价)。但苦撑不久,到11月便被迫宣布币制改革失败,放弃限价,致使物价如脱缰之马,一日数涨,动辄数倍,社会经济完全处于失控状态,国民政府陷入风雨飘摇之中。 (二) 解放初期(1949~1952年)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穷二白”,国力衰竭,百废待兴,人民收入低微,生活相当困难;封建主义和买办资本主义残余势力与土匪、反革命分子及经济投机分子相勾结,趁人民政权尚不稳固之机,猖狂地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肆意破坏国家的金融及经济秩序;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妄图以朝鲜为跳板,扼杀刚刚诞生的新中国,迫使中国不得不将大批物资用于“抗美援朝”。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开始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并在国际市场抢购战略物资,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上升。还冻结中国在美资金,抢劫在途商品,引起工业原料、药品等进口商品涨价。这期间,安徽同全国一样,市场物价先后4次出现较大的波动。 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疾苦,高度重视市场物价问题,把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安定民心、巩固政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为了迅速制止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首先把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刚解放不久,国家就提出了“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方针,并逐步采取了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和经济措施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办法。 1949年,皖北和皖南接连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尤其是皖北,在1949年和1950年连续两年遭遇特大水灾,灾情极为严重,人民生活相当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建国前各解放区被敌人分割包围,各解放区的财政只能采取分散管理的办法,直到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仍然沿用这种办法,导致当时全国的财政经济尚未统一,中央财力严重不足,而国家支出的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造成财政收支不平衡,从而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和物价暴涨难以得到抑制。因此,能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整顿经济秩序,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就成为摆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面前一项严重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新生的人民政权能否巩固。 解放初期,和全国其它城市一样,皖南和皖北区的货币极为混乱,币种繁杂,在市面上流通的除有少量的人民币外,还有银元以及各解放区所发行的地方币,如华中币、北海币、中州币等,还有各种流通券,如皖西流通券、工商流通券共计七、八种之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皖南和皖北在尚未完全解放时,各解放区尚处在被分割状态,没有发行和使用统一的货币,为了发展解放区的经济,活跃市场商品交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并有利于对敌开展经济斗争,各地分别发行了各自的地方货币。皖北和皖南全部解放后,上述币值不一致的多种货币的存在,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利于物价的稳定,人民使用起来也极感不便。因此,统一货币成为当时皖南、皖北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皖北行署自1949年5月起,即委托皖北人民银行以人民币收兑各种货币,至9月,各地已基本完成收兑任务。皖南行署也开展了大规模的收兑工作。通过收兑工作,初步治理了皖南、皖北的金融市场,人民币在流通中的比重不断扩大,为以后的“禁银斗争”及平抑物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49年5月~6月,国民党潜伏的特务和国内的投机资本相勾结,趁人民币尚未完全占领市场取得本位币地位之机,在一些城市中兴风作浪,操纵市场,大肆进行银元投机活动,抵制人民币,引起银元价格暴涨,金融混乱,物价飞涨,在皖南的部分城市甚至出现拒用人民币的严重情况,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国家金融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银元投机之风始于上海,迅速波及皖南和皖北,其中又以安庆、蚌埠、合肥的情况最为突出。以合肥为例,自6月5日传来上海银元暴涨消息后,合肥地区银元价格立即由660元涨至760元,7日涨至890元,8日则一日数涨,中午达1200元,9日~11日,最高曾涨至2100元,由此造成金融混乱,物价暴涨,如合肥市场大米5日每市斤为13元,12日涨至34元。 针对猖獗的银元投机活动,为稳定金融,安定民生,皖南、皖北行署和军管部门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明令严禁银元、外币等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一律由人民银行挂牌收兑,规定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但投机商对政府法令仍置若罔闻,继续扰乱金融市场。针对这一情况,民国38年6月10日,上海率先采取果断措施,由军管会断然取缔金融投机的大本营“证券大楼”,将投机商200多人逮捕法办,沉重打击了破坏金融的非法活动。皖南、皖北行署也迅速采取措施,配合上海进行银元查禁活动,对于屡教不改的投机商由军管会逮捕法办,同时,广泛宣传,发动人民拒用银元,由银行提高其收兑价格适时收兑,加强对各地银楼业务的管理。通过以上措施,皖南、皖北各地的银元投机活动受到重创,市场的银元流通趋于萎缩,银元价格也随之下跌,物价飞涨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为进一步巩固与扩大人民币的使用阵地,皖南、皖北国营贸易公司规定:收购农产品及土特产品,出售日用工业品等均一律以人民币结算,皖南、皖北人民银行也广泛开展了人民币的存、贷款业务。经过努力,人民币的使用阵地不断扩大,信用提高,逐渐取得了本位币的地位,为进一步平抑物价奠定了基础。在银元投机遭受重创、国家金融秩序得到初步治理、市场物价暴涨受到初步遏制的有利形势下,投机资本并不甘心他们的失败,由投机银元转而囤积粮食、食盐、棉纱、棉布和煤炭,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从1949年10月中旬开始由上海始发的物价暴涨迅速波及全国。皖南、皖北1949年又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及病虫害,农作物普遍减产,农产品严重匮乏,市场物价暴涨情况更为严重。以安庆为例,1949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中熟米由每石14260元涨到24840元,20支棉纱由每并2.7万元涨到4.6万元,龙头布由每疋4.5万元涨至6.2万元。自11月6日至11月24日,涨势更猛,中熟米每天以10%以上的速度上涨,由每石24840元涨至7.36万元,上涨196.3%;20支棉纱由每并4.6万元涨至10.8万元,上涨134.8%;龙头布由每疋6.2万元涨至20万元,上涨222.6%。 针对全国物价普遍暴涨的严重形势,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决定,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平抑物价。1949年11月12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达了平抑物价的指示:“各地区从11月25日开始,大量抛售物资,一致行动,平抑物价”,“开始抛售时的价格要依照市价,在大量抛售的条件下,带动市价逐日下降”,“对于投机商人应在此次行动中给予适当教训”。遵照这一指示,和全国其它城市一样,皖南、皖北国营贸易总公司和各地供销合作社迅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粮食、食盐、棉花、棉布、煤炭的大规模调运和集中,同时选择了若干重点城市,如蚌埠、合肥、安庆等,在11月25日物价上涨最猛的时候,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一致行动,停止收购,由国营贸易总公司及其各零售网点敞开抛售,使物价迅速下跌。以纱布为例,11月31日的价格即跌至每件312万元,比24日的价格下跌25%。与此同时,银行紧缩银根,税务部门依法进行集中统一征税,收缴公债款,致使投机商资金周转失灵,大量购进、囤积居奇的美梦破灭,纷纷破产。这给投机资本以沉重打击,是在对资产阶级的限制和反限制斗争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在这次集中统一抛售中,上述各城市均采取了门点出售为主,市场出售为辅,成批出售与零售相结合,自销与托销相结合,热货与冷货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办法。皖南、皖北国营贸易总公司及其零售网点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显示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力量。 通过这次集中统一行动,不仅初步平抑了物价,安定了民心,而且大量回笼了货币,为下一步收购粮食及土特产品提供了资金保障,并使人民币在皖南、皖北的各大城市和交通发达的较大乡镇中得以广泛流通,信用程度随之不断巩固和提高。 1949年的“禁银斗争”,虽然在城镇取得了初步胜利,但在农村及偏僻的小集镇中,仍存在着以物易物和使用银元的现象。这种现象如不迅速消除,将阻碍城乡物资交流,防碍城乡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物价的稳定。鉴于此,华东军政委员会1950年5月16日发出“关于推行人民币下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指示”,明确规定:推行人民币下乡的主要办法是:第一,组织城乡国营贸易机构与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及土特产品,只能使用人民币结算;第二,由上述机构到农村出售农民所必需的农产品及日用工业品,如粮食(返销粮)、肥料、农具、布疋及其他生活用品等等,也只能以人民币结算;第三,在农村用人民币发放农业贷款,以增加农村中人民币的流通量,并配合“禁银斗争”及银元收兑工作。皖南、皖北各县认真贯彻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在农村中结合夏征和秋征工作,广泛开展了用人民币收购农产品和出售日用工业品的工作。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的地区,以人民币增发农业贷款作为农业生产的启动金。 通过推行人民币下乡,人民币在皖南、皖北的信用进一步提高,并逐步占领了农村市场。这对于加快城乡物资交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物价,安定农民生活,起到了巨大作用。 至1949年底,皖南、皖北地区整顿金融市场、平抑物价的斗争已基本结束,并取得了重大胜利。通过这次斗争,统一了金融,初步遏制了物价飞涨的严重局面,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初步取得了稳定市场的主动权,同时,也为进一步统一国家的财政经济、稳定物价创造了条件。 对金融物价的初步治理虽然取得了胜利,见到了成效,但要进一步从根本上稳定物价,必须做到国家财政收支和市场物资供求两个基本平衡,当务之急是努力实现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为此,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央部署,安徽实行了“三个统一”,即统一全省财政收支管理,控制货币投放,以利缓解物价上涨的速度;统一全省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物资力量,打击投机倒把;统一全省现金管理,使政府和企业所掌握的资金,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流入市场。“三统一”有力地打击了投机资本,维护了市场秩序。紧接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形式,把大部分工业品掌握在国家手中,并通过公粮收购掌握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由国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大力组织推销,灵活运用牌价,吞吐物资,平抑物价。安徽各地发挥国营贸易公司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挂牌标价出售,同时运用行政手段,控制粮、油、棉、盐等生活必需品价格,逐步取得了市场物价的领导权。到1950年6月,市场物价停止了上涨。当月召开的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确定了国内地区差价和零售商品价格的理论计算公式,以及粮棉、粮油、粮盐等主要商品之间的比价。 1951年4月,全国物价会议确定“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颁发《物价工作暂行条例》,修订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各种差价、比价计算原则和方法,物价管理强调集中统一。 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给予人民休养生息,积极组织社会生产。为鼓励私人工商业者合法经营,实行了“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安徽初步确定了地区差价,扩大了批零差价,控制私营零售的经营额和利润额,加上195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狠狠打击了唯利是图、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提高了人民政府的威望,保证了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巩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 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仅迅速稳住了市场物价,而且很快恢复了国民经济。到1952年底,安徽省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个别除外)都超过了解放前历史最高水平,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 从1953年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26年间,国家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煤炭、电力、钢铁、水泥、木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品实行计划调拨分配。在价格管理上,安徽同全国一样,相应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实行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薄利多销”的价格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专门的物价机构,制订系统的物价管理制度;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国家制定和调整,并长期有意识地压低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明确规定比价和差价,其中少数品种及农业生产资料在实行“购销价格倒挂”或微利政策的同时,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 由于近代中国受到西方列强一百多年的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使得中国一步步变成了他们的原材料供应基地和工业品销售市场。西方列强利用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地位,尽量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加上国内买办商人和其他剥削阶级都想利用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来盘剥农民,导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不断扩大。因此,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剪刀差”,直接关系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密切城乡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成为摆在人民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为缩小“剪刀差”,解放初期,安徽在努力稳定日用工业品价格的同时,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而使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关系得到了改善。1951、1952年,日用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比价指数分别为96.4和92.5,分别比1950年缩小了3.6%和7.5%。“一五”计划开始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不断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确保农民生产同样数量的农产品能增收节支。国家于1953年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1958年、1960年分别对粮价偏低地区提高了收购价,还提高了油料、烤烟、麻类、糖料收购价格,并于1960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超购部分加价10%;1961年6种粮食收购价又大幅度提高,并实行收购粮、油奖售棉布等工业品的办法;1969~1972年,国家再次提高了棉花、油料、糖料、茶叶、毛竹、牛、羊、鸡蛋、干果、干菜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据统计,1961~1978年,农机先后降价10次,化肥降价6次,农药降价9次,农用柴油和塑料薄膜降价3次,降价幅度最大的达到88%。在降价同时实行了财政补贴,实际上是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将非农产品的一部分利润转让给农民。 2、稳定农村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中,各级政府始终把稳定物价的重点放在严格控制工业消费品价格上,尽管中间出现过短暂的价格过快上涨,但总体上说,其涨价幅度大大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其中有些年份甚至是降价的。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的农民,国家还对销往这些地区的食盐、煤油、柴油、煤炭等主要工业品规定了最高限价,同时规定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保护价。 3、对农产品调拨、供应价实行优质优价。依据按质论价原则,对不同规格、等级的农产品按其质量优劣确定合理的差价,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优质农产品,增加收入。 虽然在不同时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不同的变化,个别时期如“大跃进”时期甚至有所扩大,但从总体上看,1953~1978年的26年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所缩小,农民用同样数量的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明显增多。据统计,1953~1978年,安徽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累计上升了50.2%,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累计上升了15.2%,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比价缩小了23.3%。 鉴于安徽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的现实,为促进地方工业的发展,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对一部分轻纺工业产品采取了按销地定价的保护措施。解放初期,安徽轻纺产品大部分从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调进,调入后按递远递增原则加1.5~3%的地区差价。60年代前后,安徽地方工业陆续上马,但产品质量较差,为促其发展,仍按销地定价,有的地产地销产品,还在定价上给予适当照顾。 为了安定城市居民的生活,国家始终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重点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1953年4月全国物价会议分别对商品的地区差价、调拨作价、分管权限和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为促进对私改造,规定以“城城微利、城乡合理”为原则,缩小地区差价,对具体商品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办法。1954年12月,安徽省召开全省第一次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物价工作会议,统一布置工业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统一市场物价。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市场供应紧张,集市价格猛涨,牌价变相上涨,职工实际工资下降近30%。196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决定,对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以上的粮食、棉布等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暂时冻结,同时扩大凭证和定量供应的品种范围,并开展高价商品供应,以平衡供求,回笼货币。1962年底全国物价会议决定,在对粮食销价分年度逐步调整的同时,对城镇职工进行补贴。为了加强对物价的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安徽省对商品价格实行了原则上按经营范围归口管理的办法,并于1962年成立了专门的物价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价格整顿和审价。“文化大革命”期间,撤并了物价机构,放松了物价管理。为防止物价失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8月2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安徽在全省冻结了物价,规定“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降低”。1977年后,安徽省逐步恢复了物价机构,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物价的管理和监督。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物价,刹住随意变动价格的歪风;加强对物价的统一领导,物价大权归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要维护全国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不得自行改变;严禁用擅自提价的方法扭亏增盈..。据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先后两次责成省计划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纠正了物价方面的一些混乱现象。 计划价格的实行,在稳定物价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总指数从1953年到1978年一直相当平稳,很少发生大的波动,上涨幅度最大的1957年为7.8%,其次是1961年为6.2%,再次是1959年和1962年分别为3.2%和3.5%。26年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累计仅上升19.2%,平均每年上升不到1%。 (四)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并对高度集中、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伴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也逐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从而对微观经济的全面搞活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建国以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于集中十分有限的财力、物力,搞好重点建设,加快实现工业化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功不可没。但另一方面,囿于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片面理解,加上时代的局限,从而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并且误以为计划经济就是计划一切、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一大二公”,从而过早地否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商品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必要性,把价格单纯视为经济核算的工具,片面强调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忽视了价格对资源配置、经济发展、商品供求和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作用,致使不少商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不能成为反映国民经济现状的晴雨表和引导企业经营行为的信号;基础产品尤其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以及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企业没有定价权,也就无法运用价格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不利于企业搞活,延缓了经济发展。安徽的社会经济和价格管理状况与全国并无二致。 因此,价格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基本任务是调整价格水平或结构(简称“调”)和下放定价权限(简称“放”)。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推进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使市场价格逐步成为价格的主体;二是坚持按价值规律办事,根据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不合理的比价,该降的降,该升的升;三是坚持积极渐进式的改革,在提高基础产品(农、矿产品、能源、原材料等)价格时,加工企业必须大力降低消耗,尽可能消化涨价因素,小部分由国家减免税收来解决,以减轻连锁反应,防止产品价格“水涨船高”;四是坚持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处理好工资和物价的关系,在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和调整消费品价格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职工工资还要逐步提高;五是坚持按分管权限行事,服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决不允许各地各部门超越权限,自行其是;六是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适当拉开质量差价,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七是切实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逐步健全竞争有序的价格运行机制和管而不死的价格调控机制,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宽松和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出现严重通货膨胀、市场物价猛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简称“控”),正确把握并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价格体系的改革要求做到:必须依据商品价值和供求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要求,适时适度地调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必须有利于搞活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以利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做到: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逐步确立以市场形成为主、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价格机制;逐步放开价格权限,增强企业定价自主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多种价格形式并存;坚持依法治价,逐步健全价格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建立有效的价格运行和调控机制。 在价格改革的实施步骤上,要坚持大胆探索,稳步前进,把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结合起来,抓住突出不合理的价格问题,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化大震为小震,积小胜为大胜。 从1979年开始,安徽省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价格改革开始起步,到1995年的18年中,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 1979~1984年为第一阶段,改革尚处于探索、试验之中,坚持的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方针。重点是提高基础产品价格,同时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促使加工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尽量避免比价复归,以利理顺价格体系,改善价格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这期间共进行了6次较大的价格调整:第一次是1979年初较大幅度地提高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25.7%;第二次是1979年4月,将统配煤出厂价平均每吨提高5.07元;第三次是1979年11月,提高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平均提高30%左右,同时给每个职工发5元补贴;第四次是1981年11月,提高了高、中档烟酒价格,低档未动;第五次是1983年1月,提高棉纺织品价格,降低化纤织物价格;第六次是1983年底提高铁路和水运客货运价。此间,还提高了焦炭、生铁、铁矿石、部分钢材、平板玻璃、水泥、酸碱、化肥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降低了部分机械、电子产品、手表等产销价格;实行了优质产品加价;扩大了部分纺织品的质量差价和花色差价;对部分商品实行季节差价等等。 在调整价格体系的同时,对价格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以下放定价权限为基本特征的改革:一是对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即允许企业对超计划生产的生产资料在超过国家定价的一定幅度内(一般为20%)加价出售,以鼓励增产,并节约使用;二是放开粮、棉、油等合同定购以外的部分及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允许议购议销;三是下放部分地方生产的商品定价权;四是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五是实行批量优惠价格;六是自采商品灵活定价;七是分期分批地放开了部分小商品价格;八是放宽工厂自销产品、协作物资及乡镇企业产品的价格管理。与此同时,加强了对计划内工农业生产资料、计划或定量供应的消费品,以及烟、酒、手表等高税高利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严格管理。 在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仍然实行严格控制、市场秩序保持良好的前提下,企业拥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既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又增强了微观经济的运转活力,使价格逐步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和企业参与竞争的手段,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尤其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强有力地刺激了农民的收益预期心理;此间安徽农村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了独立的生产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风调雨顺,农业连年丰收,1984年,全省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均创历史最高纪录。农轻重各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势头,市场商品供应大为丰富,长时期一直紧缺、凭票的棉布、猪肉等商品得以敞开供应,市场物价保持平稳。6年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平均每年递升1.8%,低于全国平均递升2.8%的水平,在华东7省市中居第六位,仅高于山东(1.7)0.1个百分点。 1985~1988年8月是价格改革的第二阶段。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使价格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比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指出:“一切企业都应该通过大力改善经营管理来提高经济效益,而决不应该把增加企业收入的希望寄托在涨价上。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趁改革之机任意涨价,扰乱社会主义市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安徽的价格改革全面拉开,遵循的是“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调整主要商品价格的同时,放开了相当一部分商品价格。 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放开了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安徽对粮食、棉花实行定购比例价,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允许农民自销,价格随行就市。生猪自1985年4月1日起取销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允许议购议销。南方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价格。中药材除因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根据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除粮、油、棉、烤、烟实行国家定价,黄麻、苎麻、蚕茧、松脂、毛竹、木材、生猪实行国家指导价外,其他农产品全部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 2、实行了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1984年5月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销”。计划内生产的产品仍执行国家定价。从此,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开始实行。到1984年底,受乱涨价风的影响,不少地方出现了层层加价20%的现象。为进一步缓解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偏低、供不应求的矛盾,鼓励生产企业增产,促使使用单位节约,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利益分配和市场供求的作用,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于1985年元月联合发出通知,取消原规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限制,允许企业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即计划外部分由原规定实行国家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3、进一步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一是放开了蔬菜、生猪、鲜鱼、鲜蛋等城镇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对职工和城镇居民给予价格补贴;二是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三是放开了13种名烟和名酒的价格;四是下放冷饮、饮食价格管理权给企业主管部门,除烧饼、油条、馒头、阳春面条统一定价外,其余早点饮食实行“死毛利、死规格、活价格”;五是放开了部分小药品价格;六是放开了全部小商品价格。 4、调整了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是调整了水泥、砖瓦等建筑材料价格;二是调整了机制纸出厂价格;三是调整了铁路短途货物运价;四是颁发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并调整了汽车客运票价(1986年);五是调整了搬运装卸收费标准;六是调整了教育、医疗、理发、洗澡、茶水等多项收费标准和电影、戏票价格。 在改革的第二阶段中,由于受“通货膨胀无害论、有益论”等错误理论观点的影响;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产生“急于求成”的毛病,导致货币发行过多,经济出现过热,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增长超过了国民收入的增长,通货膨胀加剧,市场物价混乱。尤其是实行“双轨制”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于供求矛盾突出,计划外部分价格猛涨,企业将计划内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如普通钢材市场价格高达每吨2000元以上,比国家定价高出二三倍。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失控,导致加工工业成本猛增,企业难以消化,致使放开后的商品价格更加扶摇直上,推动市场物价总水平猛涨。1988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创建国以来的历史最高纪录,达121.8,平均每年递升10.4%,高于全国平均递升9.4%的水平,在华东7省市中居第五位,分别高于山东(8.6)和江西(9.9)1.8和0.5个百分点;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也高达120.9。城乡居民由于长期受计划价格“基本稳定”的影响,对涨价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加上价格改革“闯关”等于全面涨价的误解,导致1988年多次出现抢购风潮;2~3月间主要是抢购毛纺织品,5~6月主要是抢购肥皂、火柴、食盐等,8月主要是抢购家用电器、搪瓷制品、铝制品、针棉织品等。抢购风反过来刺激了乱涨价风,涨价的范围之广和频率之快前所未有。在省城调队调查的383个品种规格中,涨价的达357种,占93.2%;吃的、穿的、用的、烧的商品及工农业生产资料竞相涨价,火柴、食盐、彩电、钢材、铝材、煤炭等市价一年数涨,年底比年初价格高出很多,甚至1倍以上。如进口18.彩色电视机零售价格每台达3000元左右,比国家定价1400元/台,高出1倍多。由此导致人均年生活费收入、人均年存入银行现金和人均月工资收入出现改革以来第一个负增长。 1988年9月~1990年为改革的第三阶段。在上一阶段后期出现的市场物价的过快上涨和广大群众的恐慌心理,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产品的轮番涨价,使得改革以前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大量出现“复归”现象,影响到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8年9月作出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治理整顿。 根据中共中央部署,安徽省坚持“控字当头,治乱为主”的方针,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社会集团购买力和个人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清理整顿公司,规范流通秩序;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开展保值储蓄,吸引存款,回笼货币,减轻市场压力;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实行物价控制目标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把物价控制目标层层分解,并列入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内容;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与此同时,全省对几十种主要的工农业产品、交通运输、邮电价格和中小学收费等进行了调整,适当疏导了突出的价格矛盾。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货币发行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势头受到了抑制,社会总供求趋于平衡;“全民经商热”大大降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业连续两年丰收,工业生产适度增长,市场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供应充足,不少商品出现销售疲软,人们的紧张心理得到缓解。这就为稳定物价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到1990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和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分别降为101.9和102.7。 1991~1993年为价格改革的第四阶段。在治理整顿取得成效的同时,出现了市场销售疲软和“三角债”日趋严重的问题,导致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大大增加,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与此同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简称“三乱”)问题日趋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提前结束治理整顿,增加投资,松动银根,集中清理“三角债”,缓解企业困难,刺激经济发展;坚决制止“三乱”。在价格政策上,国家将前一阶段以控价为中心改变为重点疏导价格矛盾,理顺价格关系;强调进一步放开价格,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 为了解决价格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部署,安徽省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两次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并给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补贴6元;调整了铁路货运、电力、石油等价格;对尿素和农膜、农药的主要品种及农用柴油实行了最高销售限价。 为了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先后放开了一大批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从1991年全省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看: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4.4%,国家指导价占6.9%,市场调节价占68.7%;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7.2%,国家指导价占17.8%,市场调节价占55.0%;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国家定价占40.6%,国家指导价占33.1%,市场调节价占26.3%。到1993年,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大大增加,全省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4%,国家指导价占2.6%,市场调节价占95.0%;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10.8%,国家指导价占0.1%,市场调节价占89.1%;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国家定价占9.1%,国家指导价占3.1%,市场调节价占87.8%。 为治理“三乱”,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收费的管理力度。1991年5月7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安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价格法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与这个条例相配套,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于1992年4月25日颁发了《安徽省收费管理目录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随即制定了“安徽省年审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并开展了一年一度的全省性收费年审工作;1992年10月30日,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收费的管理,根据收费管理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颁发了《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暂行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经省治理乱收费联席会议审定,安徽省于1993年10月和11月先后两批共取消了省直机关和在皖中央直属企业的92个收费项目。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把深化价格改革与加强物价管理对立起来,误以为放开价格就不要管理,甚至不要物价部门;致使在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机构改革中,省及一部分地、市、县物价局已经或将要面临撤并的局面,从而导致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明显放松:全省查处案件数1988~1990年分别为21872件、25274件、22851件,到1991~1993年分别为12373件、7797件、2468件;前3年经济制裁总额分别为3657.73万元、4577.73万元、3344.89万元,后3年逐年下降,分别为3361.93万元、1120.10万元、689.06万元。 在经济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扩张过猛、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信贷资金和货币投放过多的背景下,由于一些重要商品供求严重不平衡,价格放开的步伐过快过急,而又缺乏调控市场物价的有力手段,致使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加大。从1992年底开始,钢材、水泥、砖瓦、有色金属、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价格率先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尔后涨价面不断扩大,到1993年第四季度市场粮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出现了暴涨。1993年全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分别为112.9和114.7,比上年分别高出6.3和6.5个百分点,使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居民经济上和心理上难以承受。 从1994年开始,价格改革进入第五个阶段。鉴于通货膨胀形势日趋严峻,为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给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国务院于1994年9月6日专门召开了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十项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为稳定人心,稳定大局,国务院还专门发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油市场价格。中央领导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人一再要求把放开放活与管住管好辨证地统一起来,决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反复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价格调控制度,调节价格运行态势,抑制价格波动幅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约束企业价格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调控物价,按照中央部署,相应采取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认真贯彻“强化调控,适度收权”的方针,要求各级政府提高认识,齐心协力,把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继续实行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把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每月向社会公布;切实抓好农业生产,抓好“菜蓝子”工程,增加有效供给。国有商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各类商品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收购、调运、储备、供应工作,努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相对稳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化肥、农药、猪肉(地、市除猪肉外,还有鸡蛋、食糖、大路菜)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价格的调控;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及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新闻单位注意宣传报道各地加强宏观调控、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对扰乱市场物价的违法行为及时揭露,公开曝光。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企业价格行为,安徽省总结以往放价过快的教训,适当调整了部分价格形式,对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了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并对已经放开价格的部分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指导价格,从而使三种价格形式中,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比重有所上升,市场调节价比重有所下降。 为了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徽省一方面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另一方面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计划内化肥的出厂价格、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和化肥经营综合费率,加强了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为了有利于粮食部门正常经营,根据国家确定的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办法,省人民政府从1994年6月10日起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为了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分析价格走势,为政府进行价格调控提供依据,省物价局决定从10月份起在各行署、市物价局、各指数调查县(市)物价局实施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制度,要求按月上报价格总水平及主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市场与价格动向、调控价格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由于前几年影响价格上涨的因素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其滞后效应必然继续反映出来;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发挥作用也有一个过程,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扭转;尤其是1993年第四季度食品类价格特别是市场粮价暴涨,对下年度的“翘尾”影响很大,因此,尽管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价措施,但市场物价总水平仍然有强劲的“惯性冲动”,1994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分别高达123.3和126.9,比1993年分别高出10.4和12.2个百分点,比建国以来最高的1988年分别高出1.5和6个百分点。 1995年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对于“八五”计划的胜利完成和“九五”计划的顺利开局,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来抓,认真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狠抓“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同通货膨胀作斗争。这一年,在价格调控和监管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继续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为了确保实现安徽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把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15%以内的价格控制目标,省人民政府在分解下达各地商品零售价格控制目标的基础上,与各地专员、市长签定物价控制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物价列入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控制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并派出督查组,检查各地控价措施落实情况;省物价局派出6个调查组,对全省16个地市、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物价形势、物价工作、物价机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检查;省物价局还会同省统计局,对各地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每月在《安徽日报》上通报,对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每月进行内部通报,对54种居民生活必需品、服务项目以及重要生产资料价格每旬进行监测通报。各地认真实施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相继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控制物价领导小组,形成了领导负责,各部门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 2、进一步稳定物价机构。针对1993年以来一度撤并物价机构的冲击波对全省物价机构的冲击,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稳定物价机构,加强控制物价的组织基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地市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也要保持稳定,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已经撤并的县级物价机构,合并后能充分发挥物价管理职能的,可以继续试点,但必须保留物价机构名称,必须保留物价检查所,必须接受上级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把加强乡镇和农村集贸市场物价监管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省物价局还到有关地、市、县,为稳定物价机构做了大量协调工作。随后,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安徽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保留省物价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 3、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经济手段主要是加快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设步伐,到1995年底,全省共有2个地区、14个省辖市和地辖市、23个县相继建立了此项制度,并对扶持生产、平抑物价起到了重要作用。蚌埠市1994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850万元,用于平抑物价250万元,使该市物价指数连续两年保持较低水平;亳州市投放价调基金50万元,扶持蔬菜生产,促使伏缺期间价格相对稳定。全省及一些地方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以及化肥、食盐、地方电力、中小学课本、城市自来水等单项价格调节基金,也都在平抑市场物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增强依法治价意识,加快价格法制建设。省物价局制定并出台了《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安徽省审价工作制度》、《安徽省歌厅、舞厅、卡拉OK厅定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拟定了《安徽省宾馆分等定级收费管理办法》。合肥、淮南、芜湖、六安等12个地市由政府或物价部门制定了反暴利的具体规定和对敏感商品的具体管理办法。 4、坚持实事求是,端正指导思想,扩展物价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坚持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为改善宏观调控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服务。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重点加强了对粮油销价的管理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副食品零售市场实行明码标价和适度灵活的差率控制,基本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全省统一制定了饲料销售作价办法和生猪收购保护价格;阜阳、宿县等地重点抓了农电、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管理工作,在大部分乡镇(利辛、亳州等县市全部)建立了农村物价管理所,使农村物价管理得到加强。 在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做到调价口子不松的前提下,对一些突出的价格矛盾,积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缓解,对全省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抓住重点和热点,加强调控和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要求,全省重点加强了对粮食等21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副食品零售市场实行了明码标价和适度灵活的差率控制。全省统一行动,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专门开展了反暴利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了农业生产资料和粮食行业价格检查,集中整治了流通和价格秩序;开展了以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铁路票外收费、棉花购销价格、教育收费和明码标价为重点的物价大检查。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1546件,实行经济制裁总额2842.36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197.20万元。同时,围绕治理乱收费,强化收费管理。全省全力以赴开展了收费年审工作,年审面达95%以上,共审查收费单位16760个,审查收费项目55599个,收费金额33.13亿元,查处违纪金额2472万元。 由于措施得力,全省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场物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物价机构一度动荡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全省物价涨幅由1995年1月份的16.5%,逐步回落到12月份的11.6%,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1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实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15%的物价控制目标。各地物价涨幅全部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受到省人民政府的通令嘉奖和通报表彰。全省物价队伍基本摆脱了前两年机构晃动带来的影响。到1995年底,省、地两级物价机构除个别地区尚在酝酿外,其余全部保留,一些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县级物价机构陆续恢复单设,合并数由1994年的16个减少到12个,乡镇物价机构发展到近百个。省物价局领导大力倡导“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脚踏实地,努力工作”,发挥物价系统的整体功能,使全省物价系统的工作联系、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大大加强,工作作风、工作秩序和对外形象明显改善,精神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了很大提高,团结战斗的凝聚力初步形成,为开创物价工作新局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安徽省粮食价格指数表 表0—0—1(民国16年~23年) 说明:表中基期为民国17年之平均数。 安徽省各主要粮食市场米价指数统计表 表0—0—2(民国26年~30年) 说明:以民国26年上半年平均价为基价,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立煌即今金寨县。 安徽省各主要粮食市场小麦价格指数统计表 表0—0—3(民国26年~29年) 说明:以民国26年上半年平均价为基价,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安徽省各重要城市零售物价总指数表 表0—0—4(民国26~32年) 临时省会(立煌)零售物价指数表 表0—0—5(民国26~32年) 说明:以简单几何式计算。 安徽省各重要城镇公务员生活费总指数表 表0—0—6(民国30年~32年) 说明:加权总值式。 临时省会(立煌)公务员生活费指数表 表0—0—7(民国30年~32年) 说明:加权总值式。 通货膨胀与物价指数对照表 表0—0—8(民国26年~30年) 屯溪镇零售物价指数表 表0—0—9(民国26年~30年) 说明:简单几何平均。 趸售物价总指数表 表0—0—10(民国26年~37年) 说明:基期为民国26年上半年=100。 芜湖主要土产品实物比价表 表0—0—11金额单位:民国35年以前为法币元解放后为人民币元 安徽省各县生活指数表(基地:合肥100) 表0—0—12(民国35年7月) 解放初期与抗战前安徽省鸡鸭与猪肉大米比价对比表 表0—0—13 说明:以活鸡、活鸭为1。 解放初与抗战前安徽省菜牛与粮食比价对比表 表0—0—14单位:百市斤 解放初与抗战前芜湖市场家禽与粮食比价对比表 表0—0—15 说明:1、解放前大米系零售价,解放后1950~1952年系销售价,1953~1957年系统销价。2、解放前毛鸡、毛鸭系零售价。解放后毛鸡1950~1953年系市场收购价,1954~1957年系公司收购牌价;毛鸭1950~1952年系市场收购价,1953~1957年系公司收购牌价。 各种物价总指数表(以上年为100) 表0—0—16(1951~1995年) 说明:1967~1971年数据缺。零售物价总指数1979年前按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计算,1994年后改为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1994年后改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全社会零售物价分类指数表 表0—0—17(1957~1993年) 各主要年度物价指数表(以上年价格为100) 表0—0—18(1978~1995年) 安徽省集市贸易价格分类指数表(以上年为100) 表0—0—19(1979~1995年) 说明:1990年后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改为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 全社会生活费用价格分类指数表(以上年为100) 表0—0—20(1984~1993年) 安徽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分类指数表(以上年为100) 表0—0—21(1951~1995年) 全省居民消费与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表(以上年价格为100) 表0—0—22(1994~1995年) 说明:1994年起国家对物价统计进行了重大改革,零售物价指数改为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995年与不同基期相比各种物价总指数表 表0—0—23 1995年与不同基期相比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的综合比价指数表 表0—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