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所包括的交通运输价格、物资经营价格、图书和报纸价格、民用燃料和自来水价格、房地产和涉外价格,与国计民生关系极为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因经济发展水平低,这类行业十分落后,有的甚至并未形成,其定价也不纳入行政管理之中,处于自由放任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大力兴办这些行业。但在计划经济时期一般不作为商品定价,而是作为社会公用事业看待,实行低价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在作价方法上也有其特殊性,不象一般工农业产品那样,直接依据成本、税金和利润水平作价,这种状况一直沿袭到80年代初。长期实行的低价和补贴政策,严重制约了这些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大大加快,对价值规律的认识随之深化,根据第一、二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公用事业逐步向一般商品经济活动转变,即由劳务、福利型向经营、盈利型转变,定价权限逐步放开,财政补贴逐步取消,其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也相应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国家还实行了优惠、扶持政策,为这些行业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 建国前,安徽境内公路、水路运价基本上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价格水平变动频繁,管理较为混乱。铁路执行全国统一运价。建国后,安徽省逐步统一公路、水运价格,并颁布运输价格规则,铁路运输仍执行全国统一运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公路、水路运输得到全面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价格改革逐步展开,公路、水路货运价格开始实行指导性价格,允许经营者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安徽民航在80年代从无到有,价格管理也逐步出现多元化,至1992年,除公布票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外,其他均已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线路、季节自定价格。城市公共交通一直作为社会公用事业而受到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长期实行国家定价,管得过死。直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定价权逐步下放,加快了公交的发展。 物资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国家一直严格控制其经营和价格。60年代中期,全国物资系统逐步实行计划性较强的地区统一供应价。其作价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只收少量管理费和进货费。1979年后,为了搞活物资流通,促进增产节约,安徽省对物资价格管理形式进行了改革。总的原则是允许物资经营单位“合理计费,合理盈利”,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保本微利”经营,自谋发展。并实行分对象作价: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供应物资,执行门市部供应价格,在各类物资现行供应价基础上加门市部综合费率;供应农民、城镇居民小额零星物资,执行省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80年代中期,安徽省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但对物资经营环节的价格(收费)仍由物价主管部门管理。90年代初期,按照国家规定,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全国最高出厂和销售限价,放开计划外物资收费。 图书和报纸是政策宣传和文化教育的主要载体,与民心工程尤其与教育下一代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图书和报纸价格的管理,对于减轻城乡居民的文化教育支出,扩大书报发行,促进宣传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国民素质,保持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有着特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安徽同全国一样,文化教育十分落后,课本价格虽不算高,但广大劳苦大众根本无力承受,实际上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基本上都是文盲半文盲。全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宣传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一直严格控制书报价格,直到1985年以前,对书报的出版、印刷和经营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和全国统一定价。从1986年开始,由于作为书报主要原材料的纸张供应计划大大压缩,平价纸相应减少,议价纸大幅度增加,致使书报生产成本提高。为繁荣出版事业,国家将竞争机制引入印刷行业,书报定价权逐步下放,价格水平也随着纸张价格的不断上涨而作相应调整,但对课本、教学参考书和重要报纸仍实行国家定价和保本微利原则。 民用燃料和自来水价格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国家重视对民用燃料和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和控制。60年代,根据国家规定,安徽省对市场用煤实行供应价三级管理办法。70年代末,由于计划内市场用煤的进价和运杂费不断调整,而市场销价长期不动,进销价格出现倒挂,其价差由财政对企业进行补贴。市场用煤与工业用煤的价格差距日益扩大。90年代初,安徽逐步提高了民用煤销售价格,最终与工业用煤销价持平,财政对经营企业的补贴改为对群众直接进行补贴。1993年开始,全省生活用煤销价放开,对居民的民用煤补贴随之取消。民用煤气在安徽起步较晚,但由于其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亦实行国家定价,并根据制气成本的上升,逐步作了调整。安徽省第一座自来水厂建于1954年,每吨为0.16元,1965年降为0.12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价格处于冻结状态。到1990年,自来水开始还商品的本来面目,价格随供水成本的提高作相应调整,民用水每吨调为0.17元,工业用水每吨0.25元。随后价格水平作了多次调整。 房地产价格,更有其特殊性。建国初,地价由供需双方自由议定。60年代后,国家取消土地买卖行为。1978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在土地使用制度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用地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征收场地使用费。80年代中期,伴随着改革的深化,房地产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进入商品市场。全国土地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双轨制:国家建设征地仍实行无偿划拨;国有股份制企业用地,国家实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入股或按规定年限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或按年租给企业使用。与此相适应,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土地价格的管理。房租和商品房价格,建国前资料不详。建国后,公房租金标准各地不一,80年代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提租步伐,建立合理的租房和售房比价关系,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90年代,商品房价格纳入价格管理范围。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严格控制其过快上涨,规范价格构成和企业价格行为,安徽省逐步完善了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涉外价格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和与外国的经济文化交往,如何处理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价格体系的衔接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精心安排。60年代中期,安徽省进出口商品价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作价办法。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价;国内没有同类产品或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到岸价格加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费用作价。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安徽省相继出现了一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为调动各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境外企业和人士来华投资兴办实业,从事贸易活动和旅游观光考察,根据国家规定,涉外价格政策不断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考虑汇率变化,既强调平等互利,促进国际合作,又实行区别对待,维护民旅利益。对进口商品的经营逐步实行代理制,同时,国家适当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引导,调节进出口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尽量缓解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和民旅工业的冲击。对市场出现抬价抢购的出口产品,国家则通过规定最高限价等办法加以必要的管理和控制。1980年国家批准设立了旅游综合服务收费项目,对旅游综合服务实行统一定价,核定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服务收费标准。涉外饭店房费,80年代初,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分年度下达;90年代,安徽省涉外饭店房价实行分级定价,与星级水平挂钩,力求按照比价合理化进行严格审核和科学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