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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品收费,按其性质可划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三大类。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及其授权单位为进行社会与经济管理而依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进行管理的一些成本性开支,如各种证件工本费等。其实质是国家意志和权威的一种经济表现。行政性收费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即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行政性收费发生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中,具有强制性、法令性等特点。1992年以前,行政机关的经费开支大多由国家财政负担,一般不对外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非盈利性的国家事业单位或类似机构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性劳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其实质是对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其主体是非盈利性的国家事业单位或类似机构,具有公共性、企业性双重属性;其收费主体向收费对象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具有商品性、公益性双重属性;其收费标准具有补偿性与非盈利性的双重属性。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特征是:非盈利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经济联系有一定的等价性。
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性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向顾客提供劳务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它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同一般商品价格构成相似。其特点是:收费价值构成中,活劳动占的比重大,物化劳动占的比重小;垄断性强、弹性小;地区性强、差价小。
在改革开放前,安徽省非商品收费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少,标准低,多数为经营性收费。在改革开放前30多年中,各类事业性、经营性服务大都被视作福利事业来办,收费标准基本未动,甚至降低。其主要弊端:一是管得过死,收费标准基本上全部是国家统一规定,企业无定价权,收费标准不能反映市场供求;二是没有质量差价,不能激励收费单位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这种高度集中体制下的固定价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服务业缺少应有的活力,以至不断萎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照价格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安徽省对非商品收费管理也相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不断增加,工作条件和工作方法不断改进,服务对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加之人为因素的影响,行政机构不断膨胀,再加上市场物价涨幅不断加大,所需费用开支大大增加,国家财政难以承受,拨付的行政事业经费明显不足,致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也越来越高。受“一切向钱看”思潮的影响和收入攀比心理的驱使,许多地方出现了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1991年10月1日,安徽省第一部非商品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省人大)颁布实施。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非商品收费的性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物价局颁发了《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年审管理办法》3个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安徽省非商品收费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为了适应深化价格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国家对第三产业引起重视,强调与第一、二产业协调发展,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经营性服务行业在改革中得到蓬勃发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收费标准的适时调整和改革。在1992年以前,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从1992年至1995年则是放调结合,以放为主,即把绝大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逐步下放给企业,从而形成了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促进了微观搞活。但由于必要的管理工作未相应跟上,也出现了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现象。为此,国家在认真总结、反思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价格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对放开商品价格加强管理,着手建立健全新的价格调控机制,诸如,推行明码标价、实行提价审报或备案制度、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差率控制及反暴利等。安徽省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对经营性收费采取区别对待、灵活多样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具有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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