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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业性收费

第一节 教育收费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
民国以前,安徽省教育一般以私塾为主。其收费多为收取实物(比如稻谷、小麦等)。民国时期新学兴起,学校分为公办和私办(公立、私立)。私立学校的学费包括教师的一切生活费用,由教师所教学生数量平均摊之,学生多就低;反之则高。政府也曾经规定过私立学校的教育收费。
民国31年(1942年)蚌埠每学期学费标准:小学高年级5.50元,小学低年级5元。
民国32年9月,安徽省教育厅对联立、私立中学学费作了新的规定,不论是联立、私立中学均按生活程度高低不同的地区征收学费(见表5—2—1)。
安徽省联立、私立中学学费标准表
表5—2—1(民国3 2年9月)单位:法币元

民国34年春,安徽省教育厅规定:省立高中收书籍费14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初中收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县立高中收学费70元,书籍费14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元;初中收学费50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元;联立、私立及职业中学高中级收学费30元,书籍费14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0元,杂费100元;初中级收学费2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元,杂费100元;省、县立师范主职业学校高师级收书籍费16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初师级收书籍费一、二年级1200元,三、四年级16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住宿生每人每学期缴大米138斤,食油5斤,盐60两(16两为1斤),木柴500斤,黄豆1斗,蔬菜150斤。
民国35年,修正安徽省公私立学校1946年度征收学生费用标准:公立高中学费70元,体育费200元,杂费200元;公立初中学费50元,体育费200元,杂费200元;私立高中学费5000元,体育费200元,杂费200元;私立初中学费4000元,体育费200元,杂费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转为国家办学为主。公办教师实行薪金制,由国家财政拨款付给报酬,民办教师(生产大队或村办)的报酬,由生产大队或行政村付给,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学杂费标准由国家行政部门制定。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实行减免政策。
1954年潜山县人民政府规定上半年公立小学及幼儿园学杂费缴纳标准:城镇小学一、二年级每生学费1.60元,三、四年级2.6元,五、六年级3.6元,乡村小学一、二年级每生学费1元,三、四年级1.9元,五、六年级2.9元;城镇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杂费0.36元,三四年级0.54元,五、六年级0.75元;乡村小学一、二年级0.21元,三四年级0.39元,五、六年级0.6元。对贫苦农民、军烈属子弟可减免学杂费。
1957年安徽省的公办高中、初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不统一,差距比较大。潜山县初中学生每学期缴学费5.50元,杂费1.5元;小学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缴学费3.60元,杂费0.52元;一、二年级缴学费1.60元,杂费0.32元。
1960年12月,太湖县教育局根据省委指示精神,结合该县具体情况,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标准作了如下调整:高、初中县城4元,农村3元;小学一至四年级县城2元,农村1.50元,五、六年级县城2.50元,农村2元;幼儿园县城1.50元,农村1元;对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县城20%,农村25~30%。
1964年城镇:小学五、六年级学费2.50元,杂费0.50元;一至四年级收学费2元,杂费0.50元。乡村小学五、六年级收学费2元,杂费0.50元;一至四年级收学费1.50元,杂费0.50元。
1965年8月潜山县调整公立小学、幼儿班收费标准(详见表5—2—2)。并规定停收和不收杂费。学费学校留用比例为60%。学费减免比例为25%。
潜山县各类学校学费标准表
表5—2—2(1965年秋季)单位:元


1966年12月14日,太湖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全日制学校中学生学费1.80元;小学高年级1.50元,低年级1.30元,其书籍等杂费按实收取,同时实行减免。
1974年,根据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附件中的规定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了调整,其标准比1962年降低了30%左右,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收费标准偏低,农村小学初小每生每学期只收5角钱。
1983年1月1日,为解决因“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各地中小学学杂费标准高低不一、乱收费行为严重的问题,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对全省的公办中小学学杂费进行了调整,原则上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城市:高中5元,初中4元,小学初小(包括幼儿园)2元,高小2.5元;县城:高中4.50元,初中3.50元,小学:初小1.50元,高小2元;农村高中3.50元,初中2.5元,小学初小1元,高小1.50元。同时规定:盲聋哑学校参照公办中小学同年级标准收费;住宿生每学期可收水电费1~1.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可酌情减免。减免幅度,城市、县镇可控制在15%左右,农村可控制在20%左右。对扶贫对象和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给予照顾;代管经费只限于代收学生使用的书籍、薄本费。
1986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可适当收取学费和杂费。据此,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重新明确了公办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初中、小学收费统称杂费;从7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每生每学期城镇初中为5~6元,小学:高小4~5元,初小3~4元;农村初中为3~5元,小学:高小2~4元,初小1.50~3元。同时规定住宿生每学期另收水电费3元,在校上早晚自修的走读生每学期另收水电费1.50元。高中学杂费标准为城镇8~10元,农村6~8元。这次规定的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视财政状况,允许少收或免收;规定中的“城镇”是指县城以上城市和标准集镇。
1989年,为促进安徽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缓解中小学教育经费的不足,省物价局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详见表5—2—3)。并规定:借读条件、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借读生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每生实际占有教育经费数额,住宿生水电费每生每学期5元,在校上晚自修的走读生每学期水电费3元,其余学生每学期1元。
安徽省中小学学杂费标准表
表5—2—3(1989年)单位:元

1992年7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同,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决定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中专收费办法,适当下放制定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权限。中小学(含农村职业高中)及幼儿园、学前班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行署、市教育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要求各地在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从当地和学校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学校办学的需要,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四个“有所区别”: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有所区别;重点中小学和一般中小学有所区别;城镇和农村有所区别;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有所区别。要实事求是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防止脱离实际和盲目攀比现象,特别要注意防止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大幅度提高,导致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既要优质优价,又要公平合理,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比例控制在5%左右。对扶贫对象应优先给予照顾,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减免比例;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还规定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的课本和必备的学习资料,都必须是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书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推销和搭配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练习册等。学校不得为外单位代收代管任何费用。
1993年各地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中小学收费标准(详见表5—2—4)。与1989年相比,增幅较大,各地差距不小,高中和初中、小学差距更大。
1993年8月,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减轻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负担,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发出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初中、小学杂费和高中学费应保持基本稳定;禁止学校自行向群众和社会有关单位摊派费用;禁止巧立名目,在“杂费”之外,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学校为外单位代收代管任何费用。
安徽省各地、市中小学收费标准一览表
表5—2—4(1993年6月)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说明:小学、初中为义务制教育,只收杂费,免收学费。
二、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收费
198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开辟高等学校经费来源,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国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首次颁发了《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习的试行办法》。规定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用,可由委托培养学生的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也可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本、专科学生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1000~13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12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本科)、财经、政法科类700~1000元;中专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收取的经费90%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本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从1990学年度开始,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的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制度,标准为:学杂费每生每学年150元,专科120元,住宿费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年20元。对自费生和师范院校(含师范美专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委托培养和其他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住宿费。
1992年6月,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对199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进行调整,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杂费190元,住宿费30元;并明确了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从1992年起所录取的新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杂费每生每学年150元,住宿费30元。由于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规定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研究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8月5日安徽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以明传电报形式,调整了全省普通高等学校1992年度新生收费标准:每学年每生学杂费280~320元,住宿费50~80元(师范类学生酌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含基建费)理工、农医、艺体类2400至2500元,文法财经类1950元至2100元;自费生按同类委托培养费的80%收取。同年7月,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明确了省内中等专业学校委培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学年1000元,理科(含艺体类)每生每学年1200元;自费生的收费标准可按同类委培费标准的80%收取,委培生和自费生不再收取学杂费,只收住宿费30元。学校收取的委培费及自费生培养费80%转入预算内冲抵学校经费支出,其余20%建立学校基金的转入学校基金,未建立学校基金的,按预算外收入管理。
1993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委培生因培养费用开支较大,委培费用调整为每生每年1500元。
1994年,为深化和完善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的收费制度改革,国家决定,本着“既考虑实际培养费用,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原则,逐步实行对国家任务计划生(即统招生)适当收取学杂费,对委培生按实际培养费用收费;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按实际培养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对全省的中专及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新生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详见表5—2—5)。对实施“211”工程的安徽大学,允许其在同科类学校委培、自费、统招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1995年,为进一步改革高校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徽省实行了高校收费并轨试点。首批试点的安徽机电学院本科专业,不分统招生、委培生、自费生实行二个录取分数线,一个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1200元。同时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诸如对特困学生减免学费或进行适当资助,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等。
安徽省中专及省属大专院校收费标准调整及现行收费标准情况表
表5—2—5(19 9 4年)单位:元


三、其它教育收费
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在科学技术和人才培养,基础是发展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采取社会集资、多渠道多形式办学等方式,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力量,实行正规教育与业余教育、传统本专科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大大提高了人才培养的广度和深度。为在物价政策上支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国家新增了一些教育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报名考试费、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技工学校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等。
〔报名考试费〕
1989年,为保证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省对各类招生收费进行了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专招生考试缴报名费8元,初中专招生报考缴报名费7元。1991年进行了调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考的考生,文史类每人缴报名、考试费10元,理工类每人缴报名、考试费12元(每生考7门);参加初中专招生统考的学生,每人缴报名、考试费8元。1992年,收费方法进行了改革,普通高校招生统考的学生缴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3元,初中专每人每科2元。1993年,初中专招生报名考试费提高到每人每科3元。1995年,省教委征得省物价局、财政厅同意,调整了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应届生每生37元,历届生每生63元,普通的初中中专招生考试费每生18元。〔函授和夜大学收费〕
1990年,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函授生每生每学年收取经常费:理工农医类(含艺术、体育)260元,文法财经类(含外语)180元;夜大学收经常费:理工农医类(含艺术、体育)340元,文法财经类(含外语)280元。函授、夜大学有关科类、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需要实验实习的,可适当收取实验实习费,其中,理工农医类(含艺术、体育)每生每学年收取180元,文法财经类(含外语)每生每学年按90元收取。
1992年8月5日,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决定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函授、夜大收费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20%,即函授生经常费: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年320元,文法财经类220元;夜大学经常费: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410元,文法财经类340元。此后至1995年未作调整。
〔短期学习、培训费〕
1990年,为适应教育形式进一步多样化的需要,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劳动局规定了各类(科)不满一学年的学习班、短训班、培训班(实际授课天数不含节假日、休息日)的学费标准,按教学层次,比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同层次高校干部专修科、中专委培生培训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培训费:培训费=国家或省规定某类科人/年收费标准/10×实际授课月份〔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1992年,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护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管理范围、适用对象、收费原则、审批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国有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依照国家政策规定,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培训、进修、补习、辅导等办学形式。其收费许可的批准程序是:由办学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批准办学的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1、报名费:不经考试入学每人1元,经考试入学每人2元。2、学费(培训费):文化基础教育课,初中及初中以下每生每课时0.2元,高中0.25元,大专及大专以上0.35元;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课(含文学、艺术、体育),初级每生每课时0.30元,中级0.50元,高级0.70元;职业技术教育,初级每生每课时0.30元,中级0.35~0.45元,高级0.50~0.60元;短期科技进修、培训,初级每生每课时0.40元,中级0.50元,高级0.60元;外语,初级每生每课时0.40元,中级0.50元,高级(相当大专以上)0.60元,托福(含口语训练)0.80元。需实验实习的按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此后至1995年未作调整。〔技工学校收费〕
1990年,安徽省教委、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局明确规定了技工学校收费:技工学校经费由规定渠道拨给,经费不足部分应由办学单位、用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筹措。经费确有困难的,向学生收取一部分,由学校所在地、市财政、物价、劳动部门补到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的原则审批,少收不限。
1992年,由于费用支出的增加,情况发生了变化,省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局对技工学校收费重新明确:技校经费不足部分,由地、市物价、财政、劳动部门仍按与拨补经费之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元的原则核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但低于140元的按140元收取。同时规定,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元。
1995年,为理顺各类办学收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完善职业教育收费制度,省物价局依据“既考虑实际培训费用,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原则调整了技工学校收费。详见表5—2—6。
安徽技校收费标准表
表5—2—6(1 9 95年)单位:元/人、学年

说明:实习费中一类专业指:机械加工和维修、电工、电气、电子、车辆驾驶、冶金、烹饪等实习消耗量大,费用支出较高的7个专业;二类专业指:水利、石油、化工、地质、医药、建筑建材、仪器、仪表、矿山、电讯、计算机操作、轻工、纺织、农林等一般性实习消耗的15个专业,会计、统计、经营、导游、商业、宾馆服务等非技能型或一、二类专业中属大生产工艺类的专业等不得收取实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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