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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使物价工作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搞活经济,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国务院(1984)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放部分地产商品订价权。
将大曲酒(古井、口子、濉溪大曲、明光大曲、马鞍山太白酒、合肥特酿、蚌埠头曲、涡阳高炉大曲除外)、山芋干白酒、粮食白酒、串香酒、黄酒、果露酒、汽酒、香皂、药皂、透明皂、牙膏、铱金笔、电池、日用瓷器、铁锅、铅丝、元钉、缝纫机、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下放给行署、市管理。其中:山芋干白酒、粮食白酒、果露酒、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也可下放给县管理。
现行地区差价(包括城乡差价),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外,经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合理调整,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地方小窑煤按隶属关系谁管谁订价。服装、化纤袜、皮鞋、皮件、成套组合家具、糖果、糕点以及改进日用消费品、工艺品、化妆品包装装璜的差价下放给企业自行订价。原已下放给工商企业协商订价的小商品,不受原来作价办法、制度的限制,要真正放开搞活。
二、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
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快、挑选性强和供求变化大的部分商品,如各种花布、色布、化纤织品、丝绸、搪瓷制品、毛巾、毛巾被、棉毯、全胶鞋、布胶鞋、半导体收音机、收录机、铅丝、元钉、肥皂、香皂以及非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等,允许工商企业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三、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
实行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价格应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国营、集体商业参与议价购销活动的,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组织产区、销区直线流通,调拨价格不受原来规定限制,可以协商议定。
四、部分商品实行季节差价。
凡常年生产、季节销售和时令性较强的工业品,如汗衫背心、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电风扇、裘皮服装等,在保持原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差价。具体差价幅度和实行时间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掌握。
农副产品中的鲜活商品,已经实行季节差价的要认真执行;没有实行的要恢复。
五、实行批量优惠价格。
进一步贯彻薄利多销原则,改变原来按对象作价为批量作价的办法,在工商、商商、商业和消费者之间,可按照一次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实行批量差价,购得越多,给的优惠应当越大。具体批量起点和差价幅度由工商企业自定。
六、自采商品灵活订价。
国营、集体零售商业,凡在计划外自行采购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可以低于当地市场牌价出售或执行牌价。执行牌价确有困难的,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名牌产品要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加价出售,当地市场没有牌价的,企业可按类似商品比质比价自定。
七、实行优质品加价。
凡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现行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金质、银质、部、省四个奖级分别在20%、15%、10%、5%的幅度内加价,也可少加或不加(国务院及其各部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的幅度加价),商业部门可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加价的权限随奖级下降或落选而降低或消失。
八、放宽协作物资价格管理。
物资部门、工业供销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为满足当地生产或市场需要,在计划外协作、调剂、串换的物资,可按进价加合理费用,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订价,或以代购形式,向用户收取适当的手续费,但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
国营企业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用协作物资生产的属于国家统一订价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订价有困难的,可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临时价格或实行超产加价;属于省、地、市、县订价的产品,可在权限范围内,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计划外价格。
九、放宽乡镇企业价格管理。
乡镇企业(包括专业户、个体户),凡由国家供应原材料或燃料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有困难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制定临时价格;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的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
乡镇集体或个人从事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的劳务收费或价格不作统一规定,可以自行定价或协商定价。
十、放宽工厂自销产品价格的管理。
对允许工厂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部分的产品,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现行出厂价格20%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农业生产资料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允许企业自行向下浮动;生活资料主要由商业收购的,工厂自销部分应与当地商业部门执行同价,主要由工厂自销、商业少量选购的(已放开的小商品价格除外),其自销价格可在不高于当地零售牌价的前提下由工厂自定。
十一、继续加强物价管理。
对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生铁、煤炭、化肥、农药、农机等的价格,计划或定量供应的重要生活资料如粮食、食油、食糖、食盐、猪肉、牛肉、鸡蛋、大宗蔬菜(仅限大中城市)、豆制品、民用煤、民用煤油、药品等的价格,以及烟、酒、手表等高税高利商品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如学杂费、医疗费、公房房租水电费、城市公共交通费、影剧票价等,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轻易变动,以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具体实行措施。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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