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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矿产储量管理
一、矿产储量管理机构
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储委)是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的专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地质局管理,其业务受全国储量委员会领导。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10月7日,以办字第980号文同意成立地方矿产储量委员会,井同意省地质局所提意见,由省重工业厅、冶金局、煤炭工业局、合肥矿业学院、科学研究所、省地质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定省地质局局长任主任委员。1959年4月11日,又以办字第00167号文批复省地质局:“……。省设立的矿产储量委员会应为‘安徽省地质局矿产储量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你局主管矿产储量的单位负责办理,不必另设专门办事机构。……”。1959年8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办字第00311号文批复省地质局,同意将“安徽省地质局矿产储量委员会”改为,“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由省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地质局、冶金工业厅、煤炭工业厅、化学工业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省计划委员会张友民任主任,省地质局严坤元任技术负责。日常工作仍由省地质局负责办理。
1966—1973年间,省储委中断工作。1973年10月18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以革编字(1973)104号文批准,恢复省储委,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组和省地质局、冶金工业局、燃料化学工业厅、基本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编制10人。
1981年9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1981)66号文通知,对组成人员作了调整,郭体祥(副省长)任主任,邢浩(省地质局)任副主任,委员有省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地质局(冶金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煤炭工业厅等负责人,办公室编制18人(到位8人)。
1984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1984)23号文通知,再次对组成人员作了调查,由黄驭(副省长)任主任,邵明(省计划委员会)、孙瑞鹗(省经济委员会)、余养力(省地矿局)任副主任,委员有省地矿局、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冶金工业厅、水利厅、建筑材料工业局、冶金地质勘探公司、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等单位人员。办公室编制15人,到位7人。
二、矿产储量管理制度与实施
矿产储量委员会通过编制地质勘探规范、规定、要求和统一审批地质勘探报告,促进地质勘探质量的提高,以保证国家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有可靠的地质资料依据,同时,严格对国家所依据的矿产工业储量的动态分析和管理。
地质勘探规范由全国储委统一编制和颁发。安徽省储委曾主编《铜矿地质勘探规范》,于1982年被批准、颁发,另外,参与了全国储委办公室主编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修订版)》的编制。
地质勘探报告的审批分2类:凡属国家建设的大型重点矿山和水源地的勘探报告,由全国储委审批;省内被列为全国储委审批以外的勘探报告,由省储委审批。长期以来,均采用多次审查办法,即由储委直接审查送审槁,经作者反复修改补充后,再行复审。1985年4月16日省储委以皖储(1985)013号文转发全国储委《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从此,实行在主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储委进行—次性审批正式勘探报告,在3至6个月内批复送审单位。
历年所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除1966—1981年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的106份(已被矿山利用81份)外,经省储委审批的(含协助全国储委审批者):1959—1965年48份(已被矿山利用35份),1982—1985年24份(批准20份,已被矿山利用17份)。根据质量优劣,将勘探报告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
矿产工业储量的动态分析管理工作,长期来开展较少。矿产储量的统计(包括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由省地质资料处负责,自1956年起逐年编制出版《安徽省矿产储量平衡表》,其中,省地质局成立前的统计由华东地质局资料处编制。
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储委)是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的专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地质局管理,其业务受全国储量委员会领导。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10月7日,以办字第980号文同意成立地方矿产储量委员会,井同意省地质局所提意见,由省重工业厅、冶金局、煤炭工业局、合肥矿业学院、科学研究所、省地质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定省地质局局长任主任委员。1959年4月11日,又以办字第00167号文批复省地质局:“……。省设立的矿产储量委员会应为‘安徽省地质局矿产储量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你局主管矿产储量的单位负责办理,不必另设专门办事机构。……”。1959年8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办字第00311号文批复省地质局,同意将“安徽省地质局矿产储量委员会”改为,“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由省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地质局、冶金工业厅、煤炭工业厅、化学工业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省计划委员会张友民任主任,省地质局严坤元任技术负责。日常工作仍由省地质局负责办理。
1966—1973年间,省储委中断工作。1973年10月18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以革编字(1973)104号文批准,恢复省储委,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组和省地质局、冶金工业局、燃料化学工业厅、基本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编制10人。
1981年9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1981)66号文通知,对组成人员作了调整,郭体祥(副省长)任主任,邢浩(省地质局)任副主任,委员有省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地质局(冶金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煤炭工业厅等负责人,办公室编制18人(到位8人)。
1984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1984)23号文通知,再次对组成人员作了调查,由黄驭(副省长)任主任,邵明(省计划委员会)、孙瑞鹗(省经济委员会)、余养力(省地矿局)任副主任,委员有省地矿局、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冶金工业厅、水利厅、建筑材料工业局、冶金地质勘探公司、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等单位人员。办公室编制15人,到位7人。
二、矿产储量管理制度与实施
矿产储量委员会通过编制地质勘探规范、规定、要求和统一审批地质勘探报告,促进地质勘探质量的提高,以保证国家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有可靠的地质资料依据,同时,严格对国家所依据的矿产工业储量的动态分析和管理。
地质勘探规范由全国储委统一编制和颁发。安徽省储委曾主编《铜矿地质勘探规范》,于1982年被批准、颁发,另外,参与了全国储委办公室主编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修订版)》的编制。
地质勘探报告的审批分2类:凡属国家建设的大型重点矿山和水源地的勘探报告,由全国储委审批;省内被列为全国储委审批以外的勘探报告,由省储委审批。长期以来,均采用多次审查办法,即由储委直接审查送审槁,经作者反复修改补充后,再行复审。1985年4月16日省储委以皖储(1985)013号文转发全国储委《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从此,实行在主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储委进行—次性审批正式勘探报告,在3至6个月内批复送审单位。
历年所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除1966—1981年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的106份(已被矿山利用81份)外,经省储委审批的(含协助全国储委审批者):1959—1965年48份(已被矿山利用35份),1982—1985年24份(批准20份,已被矿山利用17份)。根据质量优劣,将勘探报告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
矿产工业储量的动态分析管理工作,长期来开展较少。矿产储量的统计(包括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由省地质资料处负责,自1956年起逐年编制出版《安徽省矿产储量平衡表》,其中,省地质局成立前的统计由华东地质局资料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