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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工资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也叫固定工资。
清末,安庆糖杂业商店大同事(大店员)月工钱为制钱3600文(1石大米值2000文),小同事工钱2400文。民国初,安庆棉布业商店大同事月工银8元(1石大米约3.5元),小同事月工银4至6元;砖瓦窑工,桐城县每月6元,望江县只有3元。抗日时期,物价上涨,桐城县机器工每月得14元法币。民国35年(1946年)后,法币贬值如纸,有些店号和作坊改用大米支付工钱。
建国初,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1950年,区内有供给制职工7274人,吃大灶的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占6961名。国家规定:大灶制每人日供给油3钱、盐5钱、肉4钱、蔬菜1斤、原煤1.25斤或柴草2斤,大米1斤半。另外,又按年发给衣服鞋帽等物,并发给每月津贴实物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支,毛巾1/6条等。全年共支出供给生活费546572.5万元(旧币)。1951年改为“个人生活包干制”,即以米、油等7种实物折合供给分值。区内勤杂人员折合幅度在每月42至60分之间,均发给实物。
1952年,第一次工资改革(简称工改),实行工资分加津贴、奖励制度。区内一个工资分折合1944元(旧币),勤杂工分27至29级,标准工资分97~85分,津贴为91~85分。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290万元(旧币)。1953至1954年,分别给1347人和677人调资升级。炊事员、电工、汽车司机等职工最低工资为95分,最高达300分。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改,实行货币工资。工业工资分8级,建筑业分7级,行政分30级。安庆专区属二类工资区,最低为一级工,月工资28.5元(新币),最高为八级工,工资85.5元;在安庆市内最低31元,最高93元。全区参加工改职工共41524人,平均每人月工资43元,比工改前提高21.05%。1960至1983年,共给各类职工调升工资达10次。最少的1978年调整了1512人,占职工总数的2.08%,每月增发10005元;最多为1983年企业普调,调整34035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96.41%,共增发月工资258091元。
1985年,第三次工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金等项目。全区参加工改的职工42077人,按五类工资区执行,月增工资787559元,人均增加18.72元。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两种办法,参照省颁国营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进行改革。全区参加工改的有410个企业,职工244964人,月增工资额81.07万元,人均增加18.03元,比工改前提高了37.46元。集体企业参加工改的有763个单位,职工35532名,月增工资额655778元,人均增加18.46元。
1986年7月,地直单位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区,人均增加1.58元,月增资总计22614元。1987年又给国家机关部分干部、工人进行了一次调资,其幅度为10%。
2、计件工资民国时期,区内装卸工、搬运工和手工业工人都领计件工资,但没有统一的定额。20年代,安庆的安徽纺织印染厂满师工人领计件工资,每月可得银元12元,最少为7元。
建国后,首先在搬运、手工等行业实行劳动定额计件工资。1956年,改进计件工资制度,全区有6个公私合营企业,233名职工领取计件工资。1958年,全部取消了计件工资制。
1961年,计件工资恢复。1965年,领计件工资的职工有739人。1971年在集体企业中有67个单位,5037名职工领取计件工资。1980年,全区多数集体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县以上单位年平均工资每人556元,乡镇企业略低于这个基数。1983年后,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不断增加,截止1987年,年均领取计件工资的有6681人。
3、奖励工资建国初,区内部分企业设生产奖和劳动竞赛奖。1956年,机械等行业制定了统一奖励办法,分超产奖、节约奖、产品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项目。1958年批判奖励工资做法,只设劳动竞赛、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荣誉奖”,发一张奖状。1959年,企业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得奖面有80%。每季评奖一次,分甲、乙、丙三等发奖,奖金占职工标准工资的20%。1961年春节,给企业职工评“跃进奖”,奖分三等,共有78590人得奖,占职工总数68.4%,计发奖金1130060元,人均14.38元。
1966年8月,取消奖励工资,改奖金为附加工资,平均发给每个职工。
1978年,全区改附加工资为奖金,并根据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提取10~20%的工资额作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评奖,人均6~10元。1980年,地、县均成立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奖励制度,奖金也拉开了差额。贵池县百货公司年均每人奖64.58元,最高得奖126元。1981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约奖”,人均年得奖60元。1982年,全区实行奖励制的单位达1160个。
1983年,企业厂长、经理开始行使1%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权,并取消了企业奖金的最高限额。1984年,机关、事业单位则按1‰的比例实行晋级奖励。1985年开始征收事业单位超额奖金税。
1987年,区内又增加了矿山井下、野外、林区、施工作业与行车、航行、外勤、岗位、高温、高山区、保健、体育、夜班等津贴和粮价、副食品、少数民族伙食、居房、肉食品等补贴。另外还有洗理费、卫生费、交通费等。
二、干部工资
1、一般干部工资套改清代实行俸禄制,官分九品十八级,级外小吏为未入流。安庆知府官从四品,俸银45两,薪银36两;最低为府司狱(从九品)和各地驿丞(未入流),只有薪银31.52两。
民国时期,官吏薪金标准与数额前后变化较大。民国32年(1943年),各县县长月薪340元法币。二等以上秘书为200元,一、二等录事只有45元。
建国初实行供给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根据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供给不同等级的伙食、服装、保健费、小孩保育费、保姆费、老年优待金及高干特别津贴等。1950年,地直机关享受供给小灶8人,中灶30人;市、县享受小灶5名,中灶75名,其余均吃大灶。全区年供给总额为5465725245元(旧币),工资制经费825872301元(旧币),总供给粮食62016365斤。1951年,专区财委制定了行政、技术、卫生、会统5项工薪标准,并于当年执行。
1952年7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由专署民政科负责审批各单位人员的工资级别,全区核定拿工资分的干部各县都在17~22级之间,地直党政群机关有55人在14~20级之间。专员最高为10级,工资定为656分;县长最高14级,工资分为432分;最低为勤杂人员,列入29级,工资分为85。
1953年9月,全区调升工资级别1347人,专直机关占958人,增加工资总额为14786184元(旧币)。1954年,全区工资制人员月均工资43004元,专直人员月均373407元(旧币)。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改,统一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分30级,工程技术人员分18级。全区参加工改的有41524人,月增资总额319419元(新币),较原工资总额增长323.86%。
此后20多年,干部工资升降变化不大。1985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结构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全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参加工改的有1738个,参加人数为4277人。工改月增总额689345元,人均增资16.4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为3347328元,人均月工资82.9元,比工改前增长23.5%。
1986至1988年,进行工资调整。重点解决工资区类别、同职不同年限的档次、地(市)科级与省直科级干部工资平衡及入伍年限、技术职称工资等问题,俗称“微调”。
1986年7月1日始,全区由五类调为六类区工资的干部为6875人,由四类调为五类区的干部为19973人。当年,全区工资升级的干部为1642人,升级总额每月达13248元;新增人员2160人,新提职196人,共套改工资每月36439.2元。1988年,全区兑现职称工资有32502人,其中初级职称22429人,中级9176人,高级897人。安庆六类工资区定初级职称最低档次为70元,中级97元,副高级122元。
2、浮动工资1983年开始,国家对科技人员发放鼓励性工资。潜山、太湖、岳西、贵池、东至5个山区县,凡从事农、林、水技术工作或驻县城以下的国营农场、站、所,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工资按技术级差向上浮动1级,连续工作5年以后转为固定级别;自第6年始再向上浮动1级。城市科技人员自愿到山区县工作1年以上者,享受浮动1级待遇。1984年底,全区享受浮动1级工资的科技人员有1007人。1986年,又有1150名科技人员享受这项待遇。1987年,享受人员只有15人。1988年,全区享受5年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进行第二次浮动工资的有800人。
3、大中专毕业生工资1950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低薪发给工资。高校毕业生每月以小米240斤计算,研究生每月不超过300斤。1953年,毕业生定级前拿临时工资,其中研究生为210工资分,4年制大学毕业生拿190分,5年以上本科生拿210分,大学专科生拿180分,中专生拿170分,技校毕业生拿150分。
1957至1967年,研究生修业4年毕业,临时工资为63.5元,定级为行政20级、工资70元;大学本科毕业临时工资46元,定行政22级、工资53元;大学专科毕业临时工资39元,定行政23级,工资49.5元;高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32元,定行政25级,工资37.5元;初级中专毕业临时工资23元,定行政27级、工资30元。1973年,革委会定工农兵大学生不设见习期,定级工资40元,若入学前工资超过40元则按原工资发给。
1985年,定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为46元,大专毕业生52元,大学本科58元,研究生64元。见习期满后,中专生定为58元,大专生为64元,大学本科为70元,研究生为76元。

1988年12月,省人事局规定,今后凡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在执行定级工资满3年时,从下月起以提升1级发给工资。
4、军队转业干部工资1949至1952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同地方同级干部相同。1953年8月,转业干部工资军队级别套改为地方级别,要求不低于在部队的待遇。1955年9月,转业干部除领取复员资助金或转业补助费外,工资与地方同级干部相同。1962年,规定军龄不满15年,转业头两年按军队原工资发给,第三年始按地方级别发工资;军龄超过15年,按地方级别发薪,另加部队原薪的20~30%补助金。
1965年4月始,转业干部又按地方级别发薪。1978年8月,分“1954年1月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按军队级别工资待遇。”1985年,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级干部待遇套改工资。
1986年8月,据中央规定,1985年7月1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按原在军队的职务与地方对应的职务套改工资;分配到公安等单位的干部,按同类干部级别工资发给;转业到企业单位的也按本企业干部工资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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