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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
清末小学堂负责人称“堂长”或“总理”,负责全校行政管理事宜。下有教习、主任,另设文牍,以便处理文册。
民国初年,区内各县小学,除专任校长外,增设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各1人,分别管理教学与学生思想言行。私立小学只设教导主任,一身二任。对违犯规程的学生,学校轻则训斥、体罚,重则开除。
民国23年(1934年),区内各县高小、初中都建立了“童子军”组织,训导内容以“智、仁、勇”为中心。
抗战期间,小学实行校长、教导主任负责制,下设教导部、小学部、民教部、辅导部等管理机构,各分配1名教师兼任部主任,直到解放前夕。
建国初期,完全小学由县教育部门领导,初级小学由区文教助理员管理。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民主管理。1951年,根据教育部规定,校长向政府负责,教师向校长负责。全区中心小学都配齐了正、副校长、教导主任、会计各1名。校长负责全校管理工作,副校长负责全区辅导工作,会计管理全校经费。公办教职员由县文教科管理,民办和私立小学由乡(镇)管理。
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指示》,凡中心小学,由县、公社(乡)文教部门及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其余小学一律由公社党委领导。
1966年,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的职称被取消,学校加“革命委员会”5个字,由正副主任担任学校行政管理工作。1968年,全区各县农村小学交贫下中农管理,城镇小学由工宣队管理。
1978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后,区内迅速恢复中心小学和辅导小学,恢复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1980年,各县每区设文教区员1人,协助校长管理全区小学教育。1983年,地区教育局要求各县按照“条例”精神,制定“小学管理”办法。1984年,各县又根据国务院(84)号文件精神,制定出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初步方案。1986年,全区中心小学成立教职工代表会,凡学校里的重大决定,都必须由教职工代表会通过。
二、中等学校
清末中学堂,实行堂长责任制。
民国时期,中等学校改为校长责任制,校长有权聘请或辞退教员。学校设教导主任、训导主任各1人。教导主任负责教务和学生管理;训导主任协同级任教员,管理学生言行、思想。民国19年(1930年),教育部规定训导主任改为训育主任,加强对学生思想控制。民国22至34年间,区内初中一、二年级学生一律参加“童子军”。抗战爆发后,全区各中学高中部加设“军训”课,并配有专职教官、助教各1人;初中加“童训”课,配童训教练1人。
建国初期的1953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全省公、私立中学(师范)的设立、变更、停办及正、副校长的任免,由教育厅统一管理。教师聘任,由学校提名,报请行署核定,并转报省厅备案。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由学校报请行署签注意见,报转省厅核准。至于经费、招生、扩班、增加设备、建立校舍及助学金比例等,均须报行署(市)再转报省厅核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当地中学(师范)有监督与帮助的责任。中等技术学校,由省教育厅与业务部门共同管理。
1954年,县内中学交县人民政府管理。1956~1966年,区内完全中学、中级师范改由专区专员公署领导,当地县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初级中学、初级师范、初级农校,仍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1969年,农村中学下放到公社,由公社党委与教育局双重领导。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后,下设贫管会管理学校。县城中学则由工宣队派代表驻校管理。
1978年后,完全中学、中级师范由地区管理,初中由县管理、公社监督辅导。学校在党支部领导下,实行校长分工负责制,另设副校长1~2人,分管教务和总务。同时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及教研组长、班主任代表参加,以便决定全校重大问题。各班设班主任1人,女生指导员1人。学生成立学生会组织,推选正、副主席各1人。各班设班委会,推选正、副班长及生活、学习、文体班委各1人。
1984年后,规模较大的重点中学增设了政教处。至于学籍管理、学生入学、考核,都按省教育厅发布的《全日制六年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地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小学管理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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