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经济、行政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
解放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经济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少数起诉到法院的,也由民事审判庭处理。1949—1966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约58件。采取商请合同双方的主管部门,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以调解为主的方法,调解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980年8月市中级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审判人员到全市6个系统42个工厂企业,调查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履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10月开始受理和试办案件。年底,受理经济纠纷案件8件,办结6件。市竹器厂向郊区尤林大队草席厂转让机器设备后,因草席厂违反合同规定,未付货款,引起纠纷。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会同主管部门反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结案后,双方都很满意,竹器厂还派技术人员为草席厂检修机器,传授技术。1982年3月,3区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5月,市中级法院在大观区法院及其业务辖区进行经济合同法试点工作。召开全市法院经济审判会议,推广试点经验。是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7件,办结24件,结案率89%。1980—1983年经济案件收案数共67件。1983年8月,市中级法院在受理石化总厂(原告)和某省燃料公司(被告)签订商品重油购销合同经济纠纷案时,查明和分清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经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1984年,市、区法院立足于抓办案质量和提高执法水平。4—5月,对当年已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组织质量检查。自查案件50件,合格的45件,基本合格的3件,不合格的2件;互查案件26件,合格的24件,基本合格的1件,不合格的1件。6月,召开全市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从办案程序、审批制度、法律文书制作等环节研究和制订相应的措施。198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56件,结案144件,结案率92.3%,创全市开展经济审判以来的最高结案率。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120件占83%,判决10件占7%。是年审结二审经济纠纷案件5件。1986年8月中旬,对1985年审结的149件一审、二审经济纠纷案进行13天的质量检查。抽查的74件案件,大部分符合或基本符合质量标准,以调解结案或经调解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占91.9%。
1985年后,经济合同案件迅速上升。1981—1984年与1985—1988年相比,经济合同案收案数从126件上升到992件。同时,收案范围逐渐扩大,有购销合同、建设承包合同、承揽加工合同、运输合同、贷款纠纷、买卖合同、仓储保管、技术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14种。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于首位,前后4年相比,收案数上升6倍。1985年审理的经济合同案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10件占20%。1986—1988年其比重仍有所上升。这些无效合同大都是倒卖紧俏物资,买空卖空,转手加价,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办案人员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依法坚持认为无效合同。安徽塑料机械厂和市第二轻工业公司第二试销部签订钢板购销合同,因第二试销部超越经营范围,又无货源,使合同无法履行。大观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清事实,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并按双方责任大小,调解达成协议,解决其财产争讼。
经济合同纠纷中涉及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逐渐增多。1985—1988年,郊区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8件。1986年7月,郊区大枫乡东塘村45户农民与蔬菜联合总公司蔬菜批发部签订15万公斤大白菜购销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市场白菜滞销批发部只收购4.23万公斤,其余拒绝收购,由此造成白菜腐烂、变质。郊区法院受理起诉后,确认批发部应负违约责任,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787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462元。
1980—1988年,全市法院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143件,其中一审结案1097件(内调解702件、判决118件),二审结案46件(内调解19件、维持原判9件、改判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638万元。1988年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37件,诉讼标的金额1160万元。是年,市、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共有审判人员19人,书记员10人。
【行政案件】
市中级法院于1987年1月设立行政审判庭。以前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1988年,迎江、大观2区法院亦设立行政审判庭。
1987—1988年,市中级法院受理工商行政案件1件,迎江区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1件,均因当事人自动撤诉而息讼。
解放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经济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少数起诉到法院的,也由民事审判庭处理。1949—1966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约58件。采取商请合同双方的主管部门,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以调解为主的方法,调解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980年8月市中级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审判人员到全市6个系统42个工厂企业,调查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履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10月开始受理和试办案件。年底,受理经济纠纷案件8件,办结6件。市竹器厂向郊区尤林大队草席厂转让机器设备后,因草席厂违反合同规定,未付货款,引起纠纷。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会同主管部门反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结案后,双方都很满意,竹器厂还派技术人员为草席厂检修机器,传授技术。1982年3月,3区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5月,市中级法院在大观区法院及其业务辖区进行经济合同法试点工作。召开全市法院经济审判会议,推广试点经验。是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7件,办结24件,结案率89%。1980—1983年经济案件收案数共67件。1983年8月,市中级法院在受理石化总厂(原告)和某省燃料公司(被告)签订商品重油购销合同经济纠纷案时,查明和分清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经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1984年,市、区法院立足于抓办案质量和提高执法水平。4—5月,对当年已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组织质量检查。自查案件50件,合格的45件,基本合格的3件,不合格的2件;互查案件26件,合格的24件,基本合格的1件,不合格的1件。6月,召开全市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从办案程序、审批制度、法律文书制作等环节研究和制订相应的措施。198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56件,结案144件,结案率92.3%,创全市开展经济审判以来的最高结案率。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120件占83%,判决10件占7%。是年审结二审经济纠纷案件5件。1986年8月中旬,对1985年审结的149件一审、二审经济纠纷案进行13天的质量检查。抽查的74件案件,大部分符合或基本符合质量标准,以调解结案或经调解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占91.9%。
1985年后,经济合同案件迅速上升。1981—1984年与1985—1988年相比,经济合同案收案数从126件上升到992件。同时,收案范围逐渐扩大,有购销合同、建设承包合同、承揽加工合同、运输合同、贷款纠纷、买卖合同、仓储保管、技术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14种。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于首位,前后4年相比,收案数上升6倍。1985年审理的经济合同案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10件占20%。1986—1988年其比重仍有所上升。这些无效合同大都是倒卖紧俏物资,买空卖空,转手加价,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办案人员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依法坚持认为无效合同。安徽塑料机械厂和市第二轻工业公司第二试销部签订钢板购销合同,因第二试销部超越经营范围,又无货源,使合同无法履行。大观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清事实,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并按双方责任大小,调解达成协议,解决其财产争讼。
经济合同纠纷中涉及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逐渐增多。1985—1988年,郊区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8件。1986年7月,郊区大枫乡东塘村45户农民与蔬菜联合总公司蔬菜批发部签订15万公斤大白菜购销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市场白菜滞销批发部只收购4.23万公斤,其余拒绝收购,由此造成白菜腐烂、变质。郊区法院受理起诉后,确认批发部应负违约责任,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787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462元。
1980—1988年,全市法院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143件,其中一审结案1097件(内调解702件、判决118件),二审结案46件(内调解19件、维持原判9件、改判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638万元。1988年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37件,诉讼标的金额1160万元。是年,市、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共有审判人员19人,书记员10人。
【行政案件】
市中级法院于1987年1月设立行政审判庭。以前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1988年,迎江、大观2区法院亦设立行政审判庭。
1987—1988年,市中级法院受理工商行政案件1件,迎江区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1件,均因当事人自动撤诉而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