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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林权属演变
民国时期,大片山林归宗族、公堂、寺庙所有,小片山林私有私管。
1951年,土地制度改革时没收地主、公堂的山林分给无山户。一部分山场、柴草场为国有,归县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农业合作化后,山林属农业社集体所有。公社化后,山林权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将解放以来国营单位在国有荒山荒地营造的新林收归国有,原属公社所有的林木归公社集体所有。属村有的林木,则划归所在生产队或大队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竹、木、果树归社员所有。1978年后,逐步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林地和部分国有林地实行承包经营,但山林所有权仍属于集体和国家。
二、林业“三定”
1981年9月,开始实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落实山林权山林权的确定,一般以1962年实行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四固定”时的权属为依据。对315处权属不清的山林,经查阅土改证和实地调查,逐一予以落实。至1982年,定权发证的山林共129588亩。其中:国有2798亩,大队1373亩,生产队108965亩,社队林场12673亩。山权属生产队、林权属社队的3766亩;山权属大队、林权属生产队的13亩。定权发证单位2582个,其中国营林场1个,社队林场138个,大队7个,生产队2436个。尚有县际间3个单位和社队间4个单位因山林权属问题未落实未发证,涉及山林面积1127亩。国有江堤防护林3196亩,洲圩区6个公社6个大队的成片林6979亩,各乡按照林业“三定”政策。也分别落实了权属。
划定自留山全县14662亩(其中6159亩系塘堰坝埂面积)疏林地和荒山,划给私人作自留山。一般按1户1人平均划给,独生子女按2人划给。
推行责任制在丘陵区20个公社、214个大队、2446个生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形式有:专业场139个,514人,承包面积17199亩;专业组41个,承包面积3099亩;专职护林员1285人,管护山林面积109116亩;包林到户449户,承包面积174亩,总计落实责任制承包山林面积为129588亩,占全县宜林地总面积83.3%。洲圩区专业场7个,承包面积6429亩,专业组3个,承包面积550亩。江堤防护林3196亩,由修防段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划给附近社队,由社队选派专职人员护林、护堤。全段有护林员50人,修防段各堤委会还固定21名职工,负责督促和检查。上述几种责任制,均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实施。合同内容包括造林标准、管理要求和收益分成等项。
三、管理机构
1950年,县人民政府农林科配有专职干部主管林业工作。1954年11月成立农业局,林业仍是其主管工作之一。1957年3月,改农业局为农林局。1964年设林业工作站,主管林业生产、技术指导等。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造林指挥部,改各区农技站为农林站,配有林业技术干部1~2人。1980年2月,农林局分为农业、林业两个局。1981年增设森林保护站。1983年机构改革时,农、林两局合并为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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