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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县食品厂和砖瓦窑厂一般按市场需求量安排生产,粮棉加工企业按加工合同生产。50年代后期,工矿企业逐渐增多,企业产销统一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工厂根据计划和自己的生产能力,编造年度计划,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层层分解到车间、班组,按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年终统一报核。各厂生产原料由国家下拨,产品实行包销,盈利全部上缴,亏损由财政补贴。60年代初,执行“工业七十条”,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定额管理,逐步改变企业的“三高”(工资高、价格高、成本高)、“三多”(非生产人员多、费用开支多、原材料消耗多)和“三低”(劳动定额低、产品质量低、生产效率低)现象。“文化大革命”中盲目追求产值,产品不能适销对路,企业连年亏损。1978年后,逐步推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料与产品销售基本由企业自行解决,国家计划范围逐步缩小,实行以销定产。同时采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照顾或制约,引导企业生产逐步适应国家和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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