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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私房改造
1964年10月,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每户出租房屋面积达10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对地主、资本家已出租的住宅和生产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私改房共78户5726平方米,由房管部门管理、出租,房管部门根据原业主家庭经济状况,付给固定租息,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40%。执行两年,停止支付。“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收、占用和低价购买的下放户房屋共111户5769平方米,其中侨属5户597平方米。1982年成立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对照政策精神,将各个时期非法没收、占用的私房逐一清理。在私改中,符合改造起点的只有4户469平方米,不予更变;实行无起点改造的74户,按政策规定将产权退还原主,其中63户退还原房,11户714平方米已拆迁,给予补偿4.75万元。对“文革”期间没收、占用、购买的下放户房屋全部落实退还。退房时按拆迁处理58户2916平方米,补偿1.36万元。对1958年平调挤占的房屋,因绝大部分已为机关、企业拆除改建,难以退还,加之县财政拮据,无力补偿,尚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