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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罪犯管理
一、监狱、看守所
清末,监所设在县城小北门街内(即今城关医院对面),罪犯出入的一条长巷,人称“拉尸巷”,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待执行犯,有时将原告、被告一并拘押收监听审。对已决犯,均发配服苦役,县知事衙门内另设班房,关押案情较轻人犯。
民国初年,监所设于县城南门街,有监房7间(内女监1间),面积140多平方米。民国21年,望江监狱属怀宁(即安庆)分监管治。民国26年,监、所分开,看守所设在县府街。抗战期间,监所随县府内迁。民国30年正月,怀宁县篾匠黄泽家外出营生,路经望江,以共产党嫌疑罪被关押,并无故受到严刑拷打和冻饿折磨,至生命垂危时始具保释放。民国33年,被判7年徒刑的彭寿春越狱逃跑,次年被抓获归案,经县长批准罚款40万元保释。狱官兼所长陈斗臣籍口整修女监,侵吞罚款。民国34年,监所迁回县城,设于小北门街张氏宗祠,上幢为监狱,有男监2间,女监1间,下幢为看守所。抗战胜利后,安庆地方法院委任监狱医师1名,监所编制20人,实有5人。民国36年,人民解放军攻占县城,打开监狱,释放30人。
1949年9月,建县看守所,修缮饶氏祠堂为临时监狱。冬,县人民政府拨大米1.8万斤,建监房12间,占地面积254平方米,配所长、办事人员4名。1951年,增建岗哨楼1座。1964年,改建监房18间,占地432平方米。1980年建立行政拘留所。1985年看守所、拘留所迁驻二里巷,新建监房11间,291.5平方米,人犯活动场地169.4平方米。
二、管理措施
监视制度依照《看守工作条例》,凭证收押人犯,核对案情,填写登记表,登记保管人犯身带物品。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管理。看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要求在押人犯遵守监规,发现同监犯有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情况,立即报告。1978年至1987年,犯人结伙越狱4次10人,企图自杀3起3人,均被及时发现、制止或捕获。
劳动改造1951年,县公安局设劳改股,主管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年在县城西门外荒郊,监督罪犯开垦种植。1954年,劳改场地迁到城南的三元宫,种植水稻、棉花168亩,并饲养生猪,犯人生活自给有余。是年大水,劳改场地迁至壬辰占。1958年,将565名劳改人员撤回县城,开办“新生厂”(厂址在今县幼儿园)。1960年9月,成立小漳湖农场,管理劳改犯100余名。1963年3月,农场撤销。此后,县级不设劳改场所。
思想改造对案犯的思想改造工作,主要包括监规教育、政策及法制教育、形势教育和前途出路教育等四个方面。1951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促使犯人认罪服法。1956年,组织犯人学习讨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并多次召开坦白交待、立功赎罪典型会。同年还组织150余名犯人进行扫盲学习。1959年,对在押犯人及劳改、劳教人员进行为期1个月的整训。1980年组织犯人学习、讨论《刑法》、《刑事诉讼法》。1984年,死刑犯傅宝陵自愿在处决后将尸体供医学解剖。监、所和劳改农场均备有《安徽日报》、《新岸报》等报刊,公、检、法三家经常派员到监、所和劳改农场作时势报告。
生活管理1949年底,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一切在押犯除衣、被自带外,伙食费用由政府拨发、管理,口粮、烧柴数额比照国家普通工作人员标准,菜金减半。1959年粮食紧张,病疫流行,犯人发病率上升,除用药治疗外,还采取保外就医方法,减少在押人犯死亡率。1965年,规定犯人月报成品粮26~30斤。1978年犯人月伙食费由1970年8元增到16元。1979年,犯人粮油按居民标准供应。1982年,看守所同县医院签订合同,确定1名医生3天到所查病1次,急诊随时出诊或住院。1987年雇用1名合同制女医务员,驻所门诊,并规定人犯定期沐浴、洗衣被。
清末,监所设在县城小北门街内(即今城关医院对面),罪犯出入的一条长巷,人称“拉尸巷”,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待执行犯,有时将原告、被告一并拘押收监听审。对已决犯,均发配服苦役,县知事衙门内另设班房,关押案情较轻人犯。
民国初年,监所设于县城南门街,有监房7间(内女监1间),面积140多平方米。民国21年,望江监狱属怀宁(即安庆)分监管治。民国26年,监、所分开,看守所设在县府街。抗战期间,监所随县府内迁。民国30年正月,怀宁县篾匠黄泽家外出营生,路经望江,以共产党嫌疑罪被关押,并无故受到严刑拷打和冻饿折磨,至生命垂危时始具保释放。民国33年,被判7年徒刑的彭寿春越狱逃跑,次年被抓获归案,经县长批准罚款40万元保释。狱官兼所长陈斗臣籍口整修女监,侵吞罚款。民国34年,监所迁回县城,设于小北门街张氏宗祠,上幢为监狱,有男监2间,女监1间,下幢为看守所。抗战胜利后,安庆地方法院委任监狱医师1名,监所编制20人,实有5人。民国36年,人民解放军攻占县城,打开监狱,释放30人。
1949年9月,建县看守所,修缮饶氏祠堂为临时监狱。冬,县人民政府拨大米1.8万斤,建监房12间,占地面积254平方米,配所长、办事人员4名。1951年,增建岗哨楼1座。1964年,改建监房18间,占地432平方米。1980年建立行政拘留所。1985年看守所、拘留所迁驻二里巷,新建监房11间,291.5平方米,人犯活动场地169.4平方米。
二、管理措施
监视制度依照《看守工作条例》,凭证收押人犯,核对案情,填写登记表,登记保管人犯身带物品。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管理。看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要求在押人犯遵守监规,发现同监犯有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情况,立即报告。1978年至1987年,犯人结伙越狱4次10人,企图自杀3起3人,均被及时发现、制止或捕获。
劳动改造1951年,县公安局设劳改股,主管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年在县城西门外荒郊,监督罪犯开垦种植。1954年,劳改场地迁到城南的三元宫,种植水稻、棉花168亩,并饲养生猪,犯人生活自给有余。是年大水,劳改场地迁至壬辰占。1958年,将565名劳改人员撤回县城,开办“新生厂”(厂址在今县幼儿园)。1960年9月,成立小漳湖农场,管理劳改犯100余名。1963年3月,农场撤销。此后,县级不设劳改场所。
思想改造对案犯的思想改造工作,主要包括监规教育、政策及法制教育、形势教育和前途出路教育等四个方面。1951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促使犯人认罪服法。1956年,组织犯人学习讨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并多次召开坦白交待、立功赎罪典型会。同年还组织150余名犯人进行扫盲学习。1959年,对在押犯人及劳改、劳教人员进行为期1个月的整训。1980年组织犯人学习、讨论《刑法》、《刑事诉讼法》。1984年,死刑犯傅宝陵自愿在处决后将尸体供医学解剖。监、所和劳改农场均备有《安徽日报》、《新岸报》等报刊,公、检、法三家经常派员到监、所和劳改农场作时势报告。
生活管理1949年底,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一切在押犯除衣、被自带外,伙食费用由政府拨发、管理,口粮、烧柴数额比照国家普通工作人员标准,菜金减半。1959年粮食紧张,病疫流行,犯人发病率上升,除用药治疗外,还采取保外就医方法,减少在押人犯死亡率。1965年,规定犯人月报成品粮26~30斤。1978年犯人月伙食费由1970年8元增到16元。1979年,犯人粮油按居民标准供应。1982年,看守所同县医院签订合同,确定1名医生3天到所查病1次,急诊随时出诊或住院。1987年雇用1名合同制女医务员,驻所门诊,并规定人犯定期沐浴、洗衣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