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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清末,县设初级审判厅,会同知县办理初审刑、民案件。民国元年,县公署设司法科,次年撤销,改设审检所。民国3年,撤审检所,由知事兼理司法,配承审员。民国19年,成立司法公署,配司法委员。民国21年撤,由县长兼理。民国24年设军法室和司法室,军法室附设军法看守所,由县长兼任军法官,配军法承审员、看守所长等职,审理政治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司法室附设司法看守所,配司法承审员、检验员、看守所长等职,办理普通刑、民案件。民国35年元月,司法室改为县司法处,配审判官、检验官。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7月,成立县人民法院。12月,成立人民法庭。1951年1月,吉水、凉泉、鸦滩、赛口、长岭、华阳6区相继设立“镇反”分庭。1952年5月,成立县“三反”人民法庭和华阳分庭,审理经济案件。8月,县法院派出3个巡回法庭驻长岭、雷港、高士岭受理初审民事和刑事案件,方便群众诉讼。1953年6月,普选试点工作开始,县法院设普选案件审核小组,并派出1个法庭驻试点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控告,制裁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1955年建立赛口、长岭、华阳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军管小组、人保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5月,恢复县法院,设刑、民庭。1975年5月,恢复长岭、赛口人民法庭。1980年4月恢复华阳人民法庭。1982年元旦县法院设经济庭。1984年8月九成畈农场法庭业务隶属县法院。1985年12月,成立鸦滩人民法庭。1987年,县法院干警59人。
1950~1987年院长更迭表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7月,成立县人民法院。12月,成立人民法庭。1951年1月,吉水、凉泉、鸦滩、赛口、长岭、华阳6区相继设立“镇反”分庭。1952年5月,成立县“三反”人民法庭和华阳分庭,审理经济案件。8月,县法院派出3个巡回法庭驻长岭、雷港、高士岭受理初审民事和刑事案件,方便群众诉讼。1953年6月,普选试点工作开始,县法院设普选案件审核小组,并派出1个法庭驻试点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控告,制裁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1955年建立赛口、长岭、华阳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军管小组、人保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5月,恢复县法院,设刑、民庭。1975年5月,恢复长岭、赛口人民法庭。1980年4月恢复华阳人民法庭。1982年元旦县法院设经济庭。1984年8月九成畈农场法庭业务隶属县法院。1985年12月,成立鸦滩人民法庭。1987年,县法院干警59人。
1950~1987年院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