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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民国初年,县公署第一科分管民政。民国16年设民政科,民国24年改为第一科,民国30年又恢复原称。民国36年民政、教育、社会3科合并为第一科。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各区配民政助理员,开展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等工作。1958年各人民公社均配有民政助理员。“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机构一度瘫痪。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民政小组。1971年设民政劳动局。1977年9月单设民政局。
1949年至1987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44名,追认烈士44名,收容遣送流入人口9万多名,收养孤儿825名;发放优抚经费245万多元,残废军人抚恤费42万多元,救灾款1281万元。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各区配民政助理员,开展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等工作。1958年各人民公社均配有民政助理员。“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机构一度瘫痪。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民政小组。1971年设民政劳动局。1977年9月单设民政局。
1949年至1987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44名,追认烈士44名,收容遣送流入人口9万多名,收养孤儿825名;发放优抚经费245万多元,残废军人抚恤费42万多元,救灾款12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