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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52年12月,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对县、区、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核发“公费医疗就诊证”,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指定在本县乡以上医疗单位就医。1957年全县有2011人享受公费医疗。1971年范围扩大,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退休职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并规定公费医疗费由单位定额包干。由于医疗检查项目增多,检查费用和药价提高,公费医疗经费定额虽逐年提高,但仍超支较多。1981年规定除癌症、精神病、烈性传染病、因公致伤外,其他病症医疗经费按系统采取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分级管理办法。1987年全县有6123人享受公费医疗,全年医药费人均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