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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作医疗
1970年,农村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1971年全县有214个大队实施合作医疗,华阳公社试行社队联办,全县先后参加合作医疗人数达21.5万多人。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均成立由大队干部、“赤脚医生”、社员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合作医疗经费由社员和生产队共同筹集,每人每年交纳合作医疗基金1.5~2元,生产队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每人每年补助1元)。五保户应交基金全部由生产队公益金支付,贫困户应交基金经社员讨论由大队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予适当补助。各大队自采、自种、自制中草药,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充。是年,全县采集中草药15625公斤,自种药材133亩,自制膏、丸、散、针、片剂158种。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患病者,到大队医疗室免费诊治,需转公社以上医院诊治的病人,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其药费可从统筹的合作医疗经费中报销。报销的幅度各地不尽一致,一般是30元以内报销60%,30~100元的报销70%,100元以上的报销80%。到外地诊治者,其挂号费、输血费、住院费、车船费、旅馆费由病人自理。确有困难者,可向生产队申请从公益金中予以适当补助。由于管理不善和基层干部特殊化,“干部生病吃好药,群众生病吃草药”,医疗制度能巩固的仅有42个大队,其余均流于形式。1979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多数医疗室从合医合药到合医不合药、乃至乡村医生个体行医。